开发商没有预售证收定金不合法,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取得预售证不得以认购、预订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可要求全额退还定金,开发商故意隐瞒无证事实的还可主张双倍返还,同时开发商可能面临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出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订立的预售合同原则上无效,起诉前取得的除外。

开发商没有预售证收定金,购房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开发商无预售证收定金,购房者可按以下项目要求赔偿,核心依据《民法典》《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等规定:

1、定金返还/双倍返还:合同无效时全额退定金;开发商故意隐瞒无证事实或因无证导致无法签约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2、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定金及已付房款(如首付)从付款日到退款日的利息,弥补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3、惩罚性赔偿:开发商故意隐瞒无证、提供虚假证明或一房多卖等,可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结合过错与损失裁量。

4、实际损失赔偿:包括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因购房不成产生的租房过渡费、房价涨跌差价损失等,需提供相关票据与证明。

5、其他款项返还:已付首付、团购费等各类款项及对应利息,按揭相关已还款项与利息也可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