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该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主体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相关的职能部门如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等也会在拆迁补偿工作中发挥相应作用,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完成拆迁补偿的各项事宜。

工业用地如遇拆迁怎么补偿

工业用地拆迁补偿通常包含以下方面:

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按当地规定的土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若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补偿一般参考剩余使用年限及市场价值;若是划拨土地,补偿可能相对较低。

2.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对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建筑物,依据其结构、面积、成新程度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附属设施如围墙、道路、绿化等也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拆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停产期限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以弥补企业在停产期间的经营损失。

4. 搬迁补偿:包括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运输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设备损耗等补偿。

5. 人员安置补偿:若拆迁致使企业需要解聘员工,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当地政府制定,企业可与拆迁方协商,对补偿不满意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