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大代表,我恳请落实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应当在裁判网公布的规定。现在哪些判决书上网哪些不上网,都是法官自行决定。放上去的,都是法官觉得判决没问题,经得起质疑的判决书。法官觉得有问题的判决书就不放上网,让群众监督变得有名无实。比如本人妻子王XX和三亚路益公司于XX的经济纠纷,即使判决书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剪歪曲后,还能明显看出问题来,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都没放上裁判网。

王XX与于XX发生合伙纠纷,发现她转到路益公司的投资款中,有三十余万元被从柜员机取走,认为这些资金被于XX侵占了,进行报警。警方传于XX询问后,让王XX自行起诉。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律师陈长奋、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不承认这些钱是于XX取的,说他不知道这些资金去向,并故意撒谎说当时路益对公银行卡在王XX手里。王XX指出涉案时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现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身上,陈长奋不能回应。庭后,于XX提交《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改口说这些现金是王XX安排他取的,用于合伙事务,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王XX提供了证据对其答复进行反驳。一审判决书竟然无视于XX庭后已经承认取款,以“于XX不承认本人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于XX取现金”为由驳回王XX的诉求。

二审开庭,王XX证明了于XX的“庭后核实”还是撒谎。然而,二审却维持原判,对涉案资金的用途竟然采信于XX在公安的笔录,说这些资金是王XX取出用于合伙的,但这些款项主要在三亚取出,王XX常住地不在三亚,于XX都知道他的笔录经不起质疑,庭审已经一再改口,判决书却对此却只字不提,对王XX的质疑更不提。

二审判决书竟然违背常识说于XX取出现金的理由是“从小商户处购置二手物品,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如果没法开票就要使用现金,那么我们去小卖部都不能用电子支付了。即使如此,一审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也是相悖的,二审判决书还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我向法官申请判后答疑,法官说来说去就是“你不服就去申请再审”。我觉得如果缺乏外部监督,再审大概率还是会对一审二审存在明显的错误视而不见。

现在法官可以随意决定哪些判决书上网,就像为了让家长监督孩子,学校规定试卷需要家长签名,孩子却可以把考得不好的试卷藏起来,导致根本没起到监督效果。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判决书都应该在网上公布。然而,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恳请人大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