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2.3)

在封建社会,全部社会产品分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

“必要产品”不是生理学上的概念,而是社会—历史的概念。因此不能把生产者的最低生活费看作某种自然现象,从而认为它的量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改变的。劳动人民群众最低需要的水平历来都是变动不居的。例如,在封建主义的早期阶段,农民没有城市工业品也能生活,但到后来,有些城市工业品则成为农民日常生活所极端必需的要素。马克思解释道,最低需要的范围和满足需要的方法,既依存于这一或那一国家气候的和别种自然的特征,也多半依存于国家的文化水平,它们作为历史的产物,尤其要看被剥削阶级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形成的并养成了怎样的生活要求和习惯[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81—182页。]。必要产品是反映当时某一劳动阶级基本群众所达到的消费水平的范畴。但是,这一水平不是和平地、由于普遍的物质文化的高涨达到的,而是斗争来的,它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当然,统治阶级总是能够把必要产品的平均量保持在濒于饥饿的极低水平上的。既使某一时期必要产品的平均量暂时有所提高,以后统治阶级也还是会重新迫使人民群众后退的。然而,无论如何,对抗性社会中的必要劳动都不是一个绝对量,而是与剩余劳动有关的量:全部劳动(及劳动产品)无例外地分为统治阶级占有的部分和留给直接生产者的部分。由此可见,在任何对抗性的阶级社会中,“必要劳动”这一范畴本身就已反映着各阶级之间的关系。

同时,也可以说,必要产品乃是剥削者不得不归还给生产工作者的,或直接留给生产工作者的那部分总产品。在奴隶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剥削者首先占有全部产品,然后把必要产品以生活资料的形式归还给奴隶,以工资的形式归还给雇佣工人。在封建制度下,剥削者完全不占有必要产品,因而也无须把它归还给生产工作者,因为必要产品根本就留在工作者手中。但是,这个差别实际上毫不会改变必要产品的实质。不论必要产品是否经过以实物或商品形式来实现的特殊分配阶段(象奴隶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还是其分配是自动地来自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分配(象封建制度下那样),必要产品总是与剩余产品即与无酬地和无偿地占有生产工作者的那部分总产品相对立的。

剩余劳动量和必要劳动量的比例称为剥削率。这一比例中的两个量都是变动不居的。但是,在一切对抗性的社会中,生产力的增长总会引起剩余劳动量的增长,从而引起剥削率的增长。

同时,在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之下,必要劳动的概念也有质的差别。这是因为在不同的对抗性的社会形态中,再生产的问题是不同的。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扩大再生产是靠资本家的利润即靠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来实现的。剩余产品一部分用在非生产性的消费上(资本家的个人消费),一部分用在生产消费上(进行生产投资)。就是在奴隶占有制社会,奴隶主也不得不把一部分剩余产品用在再生产上:他们至少应当供给经济以奴隶这样一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购买奴隶或拨款来进行掠夺奴隶的军事远征;此外,他们也必须供应已消耗的其他生产要素。由此可见,奴隶主是不能把全部剩余产品都用在自己和自己所庇护的人的个人消费上的。与此相反,在封建制度下,基本生产关系的性质并不一定要求地主把一部分剩余产品用在再生产上(虽然在某些类型的封建主义经济条件下,有的地主也曾把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剩余产品用在再生产上)。在封建制度下,剩余产品即地租通常都被地主及其奴仆、护卫兵和侍从用在非生产性的消费上。

由此可见,封建主义的特点是,用于再生产上的费用基本上不是靠剩余产品,而是靠必要产品。

在纯粹的、成熟的奴隶制之下,奴隶的必要产品只包括恢复奴隶本身劳动力、即补偿其身体消耗所必需的产品。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必要产品,除用于恢复他自身的劳动力的费用外,还包括用于维持他的子女、他的家庭的费用,换句话说,还包括用于工人阶级本身再生产的费用;因为奴隶阶级的再生产,是通过一次又一次地从外面获得奴隶的办法(如夺取俘虏,购买奴隶等)进行的,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直接生产者阶级的再生产则只能就地进行。

封建主义生产的特点在于,农民的必要劳动,除上述工人的必要劳动所包括的两个要素——1、工作者本身劳动力的再生产,2、其家庭,从而,其阶级的再生产外,还包括第三个要素:农民个人经济的再生产。换句话说,农民必须进行这样一些经济工作,如储备种籽、修理工具、以新的工具代替不适用的工具等,以便使他的经济能够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所有这一切也都包括在必要劳动里。马克思曾直接了当地指出过这一点,他说:“……徭役劳动者的生产物在这里必须足够在他自己的生活资料之外,还补偿他的劳动条件”;只有超过这种“最必需的”劳动的剩余,才能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无酬的剩余劳动”[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1页。]。

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告诉我们,雇佣工人不把一点劳动时间花费在再生产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上。这里所指的是价值:已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不是在某一特殊的劳动时间内转移到商品价值上去的,而是在生产商品的过程本身即在创造新价值过程中转移到商品价值上去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已消耗的劳动资料上不必消耗劳动时间,因为一个企业为另一企业生产劳动资料,资本家为了继续进行生产就必须不断地在市场上购买在其企业中所消耗掉的劳动资料,而他所花的费用则通过已售商品的价格得到补偿。可是在封建制度下,农民却几乎不在市场上购买任何生产资料,这样一来,问题的实质就可一目了然:他必须生产它们,而在生产它们的时候他必须消耗一定数量的劳动。农民在恢复自己经济中已消耗的要素,如在制造新木犁时所消耗的一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剩余劳动时间呢?在劳役地租条件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空间上或在时间上都显然是彼此分离的。显而易见,在自己的经济中生产木犁所消耗的劳动不是剩余劳动,而是必要(照马克思的说法,“最必要的”)劳动。但是,我们知道,劳役地租条件下的情况和实物及货币地租条件下的情况之间在这方面是没有原则性差别的。

如果必要劳动包括化费在农民经济简单再生产上的时间,那末,由此可见,必要劳动也就包括用于那种历史时期的扩大再生产上的各项化费:当时许多农户一般都处于某种高涨时期,而且象耕地面积的稍许扩大或牲畜头数的稍许增加等是比较典型、比较普遍的现象。然而,如果谈到稍微广泛的农户,那末这种进展在封建社会历史上则是不大的。实际上,经营条件的这种暂时的改善不等于就是偶而见到的个人消费的改善,因为个人消费的改善通常是不稳固的,这时地主、征税人、僧侣和高利贷者很快就开始向这种扩大了的经济勒索额外的贡赋,而农民则不管愿不愿意都不得不在这种扩大的、有较高生产效能的规模上来维持自己的经济。

骤然看来可能会以为,既然把再生产(简单的和扩大的)方面的大部分劳动划归封建依附农民的必要劳动,那就会得出下列结论:封建制度下的剥削率似乎原则上要比奴隶制或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率低些,原因是奴隶制或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量不包括再生产方面的开支,所以必要劳动量少些。但是,这种推论是错误的,因为封建主虽然把进行再生产所必需的那部分产品留给农民,但他却既不用拿任何剩余产品(地租)投入简单再生产,也不用拿任何剩余产品投入扩大再生产,这样一来,他就得到了贡赋。

在封建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必要产品”)这一范畴的主要特点之一还在于,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必要劳动的水平不如资本主义制度下或奴隶制度下那样均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论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或工人阶级的罢工斗争都使绝大多数在业工人的最低生活费水平趋于均衡。在奴隶制条件下,由于奴隶市场价格的均衡作用和这种供给的最大原始性,发给每个奴隶的食物和衣服大致上是相等的,至少在大奴隶占有制经济单位中是相等的。然而,存在于封建制度下的小农经济体系不但不能使直接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不断地、自动地趋于均衡,而且相反地,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非常不一致。当然,不论是习俗力量或村社的权威都会强迫农民接受某种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经营方式。但是只要农民变成另一种法定依附者或法定占有者,这种束缚即可摆脱,况且这类等级,封建法权有时是可以创造得非常多的。封建农民就其地位来说始终是极其不相同的。这种不相同在经济上与农民的资本主义阶级分化没有丝毫共同之点——在资本主义产生及其深入农村以前,农民仍然是统一的阶级:无论该阶级内部多末不一致,但它仍然是封建的被剥削的农民阶级。诚然,各种封建农民集团的不同地位能够促进农村上层分子的“分化”,但却并不促使他们转变为富农即资本主义类型的小剥削者,而是使他们变为封建主义类型的小剥削者。当然,这些集团已经超出了封建依附农民的范围,虽然它们通常还与封建依附农民保持着一定的共同点。

各类封建依附农民所处地位的不同,使这一或那一时期必要劳动水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但是,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我们上面所说的那种最低生活费变动不居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必要劳动的量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各类封建依附农民在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上的差别,揭示了为提高由习惯固定下来而又为统治阶级本身所认可的、已经在社会上确立起来的最低消费水平而斗争的情景。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整个阶级的最低消费水平,得到改善的只不过是与其他阶层相脱离的个别阶层,而其他阶层的生活水平却依然如故。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封建主能够同时降低下层农民的生活水平,那末整个农民阶级的必要产品总量也可能仍然和原来一样。

当封建主不仅长期占有农民的剩余产品,而且长期占有他们一部分必要产品的时候,究竟那些农民的收入经常少于其必要产品,这不属于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济已不能在原有的规模上进行再生产了;它或者沿着缩小再生产的道路发展,或者干脆彻底破产。有时由于剥削者对必要产品的掠夺,农民全家死于非命,但这种情况就更加超出了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经济制度就要崩溃。这在理论上意味着,封建依附农民的必要产品既不能完全剥夺也不能部分剥夺。

由此可见,在确定封建主义社会必要产品量的时候,必须以各该时期生活最无保障的那一部分农民能够比较经常获得的必要产品为最低标准。因此,其他农民阶层的消费是经常超过这个水平的,超过的部分往往用“多余”或“多余产品”这样一个专门术语来表示。农民既可以把多余产品用在个人的非生产性的消费上,也可以用在生产消费上。但是,多余产品这决不是剩余产品。它只不过是封建主义所特有的必要产品变动不居的一种表现;我们之所以称它为多余产品只不过是与最下层农民的消费水平相对而言。它好象是确定直接生产者新的最低消费的一种要求,但并没有成为普遍的标准。

必须把上述这种变动与同一农户由于行情好、收成好、劳动强度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发生的变动区别开来。这种超过该农户一般或最低消费水平的部分,有时是以“剩余品”这个专门术语来表示的。农民通常都把多余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卖,换取一些城市制品以供个人或经营上的消费,否则他就得不到这种城市制品。当然,它们之所以称为“剩余品”只不过是与其他不可能购买这些东西的年份相对而言,并非因为它们在农民生活中是多余的。“剩余品”——这仍然不是剩余产品的胚芽,而是新的、扩大的必要产品量的兆端,但尚未成为固定的普遍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