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二轮延包:集体表决是法定第一原则,无表决即违法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试点推进,依法、审批、大稳定小调整、多数农户顺利延包等原则均为重要遵循,但经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是法定的第一根本原则,这一原则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绕开集体表决推进延包,本质上就是违法操作。
从法律层面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更是将土地承包方案的决定权明确赋予成员大会,要求相关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表决通过。这意味着,集体表决不是延包工作的“可选流程”,而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未经表决的延包方案,从制定之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不具备合法效力。从政策层面,中办发(1997)16号文作为二轮延包的核心政策依据,也明确要求土地调整方案需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更是多次判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延包行为无效,这进一步印证了集体表决的法定刚性。
土地是村集体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延包方案关乎每家每户的核心财产权益,法律将决定权赋予集体成员,正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本质的坚守。而当前部分试点地方,为追求流程“高效”,未开集体成员大会便完成延包,这不仅是简单的“走过场”,更是赤裸裸的违法操作。
这种违法的延包行为,无视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让延包方案脱离村情实际和农户诉求,地块细碎化、权属争议、人口增减适配等实际问题得不到充分商议和解决,看似快速完成了延包任务,实则是将矛盾和问题隐藏起来,为后续土地流转、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埋下重重后患,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动摇乡村稳定的根基。更重要的是,未经表决的违法延包,让依法、审批等其他原则失去了落地的基础——脱离集体成员认可的“依法”,只是流于形式的纸面合规;未经表决便上报的“审批”,更是违背了审批制度的初衷,最终让所有延包原则都成为空中楼阁。
反观依法推进的延包工作,唯有以集体表决这一法定第一原则为起点,才能让延包方案贴合农户诉求、符合村集体实际,才能让其他原则真正发挥作用:依法原则为表决和延包划定法治边界,方案审批原则对合法表决后的方案进行层级把关,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在集体共识下平衡公平与稳定,多数农户顺利延包原则成为集体表决后的自然结果。这些原则的协同推进,都必须建立在集体表决的合法基础之上,无此基础,一切都是空谈。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容不得任何违法操作,集体表决是法定红线,没有集体表决,就是违法延包,这一点必须成为所有试点地方的共识。唯有坚守集体表决的法定第一原则,让全体成员真正当家作主,才能让延包工作合法合规、深得民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隐患,为乡村振兴筑牢合法、稳定的土地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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