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设立之后,确实是可以撤销的,但并非随时可取消。居住权的撤销主要遵循以下情形:

一、常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当居住权合同中约定的居住时间到期时,居住权自然消灭。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若在居住期限内去世,其居住权随即终止。

二、特定情形下的居住权撤销

除上述常规情况外,居住权还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被撤销:

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如居住权人存在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亲属的故意伤害、重大财产损害行为,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其居住权。

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当居住权人的行为危及到住房安全,或对住房所有权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影响时,亦可导致居住权的撤销。

三、居住权撤销的法律程序

居住权撤销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确保相关权益的变更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综上所述,居住权虽可设立,但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居住权可以被撤销,且撤销后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具有以下效力特点:

1. 有效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明确约定居住权相关事宜,该协议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 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益: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占有、使用该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比如协议约定丙对某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那么丙就可以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生活。

3. 限制房屋所有权人部分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虽然仍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其对房屋的处分等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未经居住权人同意,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致使居住权无法实现。

4.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第三人侵犯了居住权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基于协议对抗第三人。比如丁知晓戊房屋设有居住权仍强行占有,己作为居住权人可要求丁排除妨害。

不过,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效力瑕疵,如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