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自由还是农民工自由?
今天在公众号上看到了一篇文章,题目是《生产队的社员自由还是现在的农民工自由?》(原创:春秋随话乐言悦读,2026年4月8日,上海)。
这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文章开头说:“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无论是过去的生产队社员还是现在的农民工,其自由的空间都是很有限的。相对来说现在的农民工要比生产队时期自由一些,但要想自己和家人生活能过好,还是不要太过自由哦。”到文章结尾时,作者又说:“当你正式进入一家工厂或企业后,你得遵守他们的规章制度按时上班,要不然所在岗位的机械就不能完整地生产,你所在企业的岗位就不能很好地经营。工厂或企业老板是不允许的,更别指望他们会重用你。就像生产队抢收抢种时,社员们都不出工,过了季节就种不出来粮食,即使粮食种出来了,也收不上来,所以生产队在收种这样的大忙季节是不允许你缺席的。因此无论生产队时期还是当下,我们要学会约束自己,才能让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过得更好。”
人活在世界,首先需要吃、喝、穿、住等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然后才谈得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行动与表达,不受他人无理强制、压迫和束缚的状态。因此自由不是绝对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在社会规则与他人权利边界内的自主空间。
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生产方式,客观上决定了人的自由程度。因此,判断自由与否的第一要点,是人在生产方式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区别。
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员自由?还是现在的农民工自由?
事实上从生产队时的社员,到今天的农民工,农民是经历了两个过程,扮演了三种角色:
在生产队时期,农民是集体经济的一员,凭借劳动投入参与生产队管理和生产成果分配,这时的社员是劳动所有者,他们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生产队的劳权制度事实上体现了社员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这时的社员,有作为主体劳动者的自由——用自己的劳动 、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求及各种公共需要的自由。
在改革实行分户种植后,社员演变为农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这时他利用集体的土地,通过自己劳动,如何生产、怎么生产都由自己决定,生产结果也有自己承受。因此,承包户的农民也是主体劳动者,而家庭个体生产制度也体现了他们的权利要求。
由于个体生产小而全,局限于个体的人力、物力、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难以与现代化的企业主体进行市场竞争,因此,承包户的个体生产难以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收入。当农业收入难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时,农民劳动者就不得不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工。
当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发达地区和城市成为打工人时,他们的身份又发生了变化,成为了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者就是劳动力所有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作为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的劳动者,他在市场上与资本家或资方进行让渡劳动力的谈判时,他是主体,他有权决定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哪个资本家或哪个企业,有权决定以什么样的价格卖给资本家或企业;而一旦进入生产过程,那劳动力的使用权就归资本家或企业所有了,在这里,他只是使老板资产不断增殖的工具人,是利润最大化的耗材。
到底农民工自由,还是生产队的社员自由?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只需要弄明白,雇佣劳动者与主体劳动者的区别就可以了。
雇佣劳动者与主体劳动者的核心区别,直接决定了两种身份下自由的性质、边界与真实获得感,也让“谁更自由”的答案,跳出表面感受,落到生产关系与权利本质上。
主体劳动者,无论是生产队社员,还是分户经营后的承包农户,其自由扎根于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劳动过程的支配权、对劳动成果的共享权。在生产队体制下,社员不是被支配的劳动力,而是集体生产的参与者与决策者——出工、分配、管理都与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劳动是为自己、为集体,而非为他人增殖资产。这种自由,是作为生产主人的自由,是劳动不被异化、不被当作商品交易的自由。即便在农忙时节需要集体协作、服从统一安排,这种约束来自生产本身的客观规律,来自集体共同利益,而非资本对劳动力的单向强制。
分户经营后的农民,进一步拥有了生产决策的自由:种什么、怎么种、何时劳作,全由自己安排。这份自由,是个体对生产全过程的自主掌控,没有雇主的规章制度约束,没有考勤、绩效、辞退的压力,劳动的边界由自己划定,收益与风险也由自己承担。
而农民工的自由,是劳动力市场上的选择自由,是“卖给谁、不干了就走人”的流动自由,却不是生产过程中的支配自由。进城务工的农民,拥有择业、迁徙、辞职的权利,可以换城市、换工厂、换老板,这是计划经济时期不具备的流动性便利。但这种自由,止步于劳动力交易完成的那一刻。一旦进入车间、流水线,劳动者便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必须服从企业管理制度、生产流程、作息安排,劳动不再属于自己,而是服务于资本的利润目标。
农民工的自由,是“退出”的自由,却不是“主导”的自由:可以选择不进这家厂,但不能决定工厂如何生产、利润如何分配;可以选择换一份工作,却难以摆脱靠出卖劳动力换取生存资料的根本处境。这种自由,是市场赋予的选择权,却不是生产主体的掌控权。
进一步看,两种自由的背后,是生存保障与风险承担的根本差异。
生产队时期,社员依托集体经济,享有基本的口粮分配、医疗、教育、养老等集体保障,劳动与生存直接挂钩,却不必承担市场波动、失业、伤病带来的生存崩盘风险。约束来自集体纪律,保障也来自集体兜底。
农民工则身处市场风险之中,自由选择的另一面,是失业、欠薪、工伤、养老无保障等不确定性。自由迁徙、自由择业的代价,是个人与家庭独自承担市场风浪,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障不充分、权益维护成本高,家庭不稳定等等,成为这份自由的隐性成本。
事实上,做一个老板,他都需要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处于不自由状态,例如,随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不断思考促进企业发展的的对策等等;哪怕是一个开店的老板,他也要在营业时间守着自己的店而不能离开;而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因为一无所有而自由,可以在这个城市,也可以到那个城市;他可以选择这个地区或这个老板,也可以选择那个地区和那个老板如此等等。
所以,回答“社员自由还是农民工自由”,不能用单一标准评判:
若以流动、择业、生活方式选择为尺度,农民工的自由更宽泛、更现代;
若以劳动主体地位、生产支配权、生存保障确定性为尺度,生产队社员的自由更具主体性、更安稳。
自由从来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与生产方式、权利结构、保障体系紧密绑定。从社员到农民工,中国农民的自由,经历了从集体生产主体的安稳自由,到市场个体的流动自由的转型。前者牺牲了部分选择空间,换来了生存底线的稳固和保障;后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行动自主,却要直面市场与个体风险。
而真正值得追求的,不是简单回归某一种自由,而是在市场化进程中,把流动的自由与劳动的尊严结合,把选择的权利与保障的底线统一——让劳动者既拥有迁徙、择业的自主,也拥有在生产中被尊重、被保障、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不是对过去的否定,也不是对当下的苛责,而是在历史演进中,让自由回归人的本质:既不受旧体制的过度束缚,也不受资本的单向支配,真正拥有掌控自己劳动、生活与未来的完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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