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2.4)

手工业在封建社会中的发展使再生产的情景变得十分复杂,并使封建社会产生了流通。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手工业的作用。

在封建地租的前两种形式——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时候,手工业在经济上还不能起独立的作用。与此相应,封建主义的矛盾在这个时期也还没有什么发展。这个时期叫做早期封建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是封建主阶级的第一次严重的失败;但是,经过这次失败以后封建主不仅恢复了元气,而且在其中找到了新生力量的源泉、使封建主义发展到更高阶段的源泉。所谓失败,是指一部分农民找到和发展了这样一种活动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他们在经济上已经不再依附于封建主的土地所有制了,因此也就能够逃出农村,从而在摆脱了对土地的依附之后,紧跟着就摆脱了人身的依附。但是,这种失败反过来又成为封建主的胜利,因为城市即农产品购买者的产生,商品关系的发展使封建主有可能叫余下的农民改纳货币地租,从而也给逃走的农民布下了经济罗网,这一点我们马上就会看到。从与城市的发展相联系的货币地租占优势的时候起,成熟的或发达的封建主义时期便开始了。

我们已经看到,货币地租问题与封建城市以及手工业最终脱离农业的问题是分不开的。早在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时期,手工业就作为特种生产而逐渐发展起来,这种生产既要求工作者专业化,也要求其工具专业化。手工业(“手艺”,“技能”,“工艺”,“本领”)起初是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并且具有季节的和辅助的性质,后来才需要工作者拿出越来越多的时间,于是农业本身倒对手工业具有了辅助的作用,最后,在条件有利的时候,手工业便完全或几乎完全脱离农业而独立。手工业脱离农业是封建社会内部生产力发展的明显表现。同时,手工业脱离农业又是部分农民反对封建农奴制压迫的结果:谁能精通社会需要的手艺,谁就易于与其领主断绝关系,离开他,因为他们已不再需要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了。有些农民变成了流动的手工业者,他们以自己的劳动为农村居民服务,往往只不过是为了能够临时在农民家里吃住(“吃喝”)。例如,铁匠起初只不过为某一农村工作一定时期,并从该公社获得吃喝。而另一些手工业者则往往托庇于寺院或城堡,定居在那些行商不断出没,附近农民也经常把自己的产品拿来交换或出卖的地方。起初,封建城市也只不过是逃亡农民的居留地。当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附于那个作为该地区最高所有者的封建主的。但是,这种依附关系的性质已经比较缓和;一般地说,农奴制的人身依附已不再适用于城市手工业者了。城市手工业者依据着从农村中搬来的并具有城市中“行会”性质的公社制度,对城市领主的奢求不断地进行坚强的抗争,而且因为他们在经济上、土地上已不依附于城市领主,所以他们就能够战胜城市领主——使城市得以在行政上和法律上独立即自治(西欧)。

由此可见,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乃是城市的脱离农村以及封建城市的广泛扩展。其实,早在社会发展的前一阶段,即在奴隶占有制社会,城市就已脱离了农村,不过西方各国在封建主义初期,城市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因而它们仿佛是从新产生的。反之,在东方各国,我们却没有见到城市发展史中的这种截然脱节现象:在这里就是在中世纪初期,城市也还依然存在并且在经济上还起着显著的作用。城市的脱离农村,手工业的脱离农业反映着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这种脱离也意味着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危机;因为,如上所述,有手艺的农民都逐渐脱离其封建领主而进入城市,他们都精通一种手艺,因而不用土地(占有土地是封建主统治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生产资料,也能过活。手工业者既已无须再用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来进行自己的生产,因而封建城市也就成了这些手工业者的居留地。

起初手工业者在经济上还是个比较一致的阶层,即完全占有生产工具及其个体经济的小直接生产者阶层。用已经引证过的马克思的比喻来说,他们与自己的工具结下了血统关系,“如同蜗牛与蜗牛壳结下血统关系一样”。他们的主要财产与其说是这些一般地说在技术上还比较简单的工具本身,不如说是他们巧妙地掌握了这些工具以及他们的劳动技巧和生产经验。当然,除了手工业者以外,我们还看到“学徒”,“帮工”——学手艺是需要较长时间的——但最初还不能说他们是被剥削者。只是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经济地位才与手工业者有所不同,而到封建社会的后期,帮工的地位才开始接近于被剥削的工人的地位。

封建城市和城市手工业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封建主的失败,但归根到底对封建主阶级说来,是有利和必要的。所以各封建主本人和封建专制王朝很快就来加强扶植城市,促进它们的发展。因为问题首先在于,没有这一前提就不能过渡到货币地租,也不能使货币地租有所发展。

如果农民没有地方出卖自己的产品,如果没有脱离农业和用货币购买农产品——粮食和原料的居民,那就不可能让农民用货币交纳赋税。农民交纳的货币额不可能多于他们靠出卖给市民产品而获得的进款。因为他们除了出售产品以外不可能再有其他收入,而他们进款的多寡又取决于城市居民的数量和购买力。

城市手工业者和附近农民之间的简单商品流通是不依封建主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而产生的。但是在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起作用的社会中,生产力的任何增长,生产的任何进步归根到底都要服从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目的,即成为封建主为了寄生消费而占有的剩余产品的泉源。这首先表现在,不久农民卖给市民的东西就无比地多于向他们购买的东西,因为农民不得不把差不多全部出卖产品的进款都作为封建货币地租交给封建主,因此他们再也没有钱可以用来买东西了。

封建社会中价格形成的问题,即起初是将劳役和实物贡赋加以比较,后来又将这两种实物贡赋与货币贡赋加以比较(所谓换算),将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价格加以比较(即归根到底是劳动的耗费)等等的情况,是一个在理论上很有兴趣的问题。恩格斯指出,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深知相互的劳动条件,都能够互相计算生产费用,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大体上确定交换物的劳动价值量,这只不过是经历了缓慢的、暗中摸索的过程,而且饱尝了痛苦经验的结果[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174—1175页。]。

为了说明确立城乡间商品交换中的等价关系的全部困难,就必须谈谈封建制度下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问题。

与手工业相对而言,农业劳动是简单劳动。尽管农业工作者在某一方面拥有丰富的个人经验和技巧,但总的说来农业劳动仍然是一种综合性的劳动;只要农业的个别领域还没有脱离其他领域,只要它还不需要一个整人来专门从事的话,那末该领域中的高度技巧就似乎是湮没在这种简单的、人人都能做的粗活之中。而个别农业职业(养蜂、园艺、捕鱼)的独立,亦即复杂劳动的分出,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作为常规的例外来看待的。一般来说,从事农业就意味着当样样都会的“庄稼人”,换句话说就是从事简单劳动。

反之,从事手工业却意味着当熟练的专职工作者,亦即精通某种具体劳动的科班出身的匠师。这和复杂劳动的概念没有什么相异之处。当然,许多手工业者除了手工业之外同时还兼营自己的农业,在这方面以及在各种不同的辅助性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方面,他们的劳动仍然是简单劳动,但这种劳动却湮没在占统治地位的手工业劳动之中,即湮没在复杂劳动之中。

由此可见,客观上手工业者工作一个小时就等于农民工作一小时以上,例如等于农民工作两小时。但是,当这种客观的相互关系作为农民和手工业者商品价格关系在市场领域中表现以前,它首先要通过农民和手工业者对封建主的不同关系表现出来。起初,使农民变成手工业者的直接刺激不是交换的好处,而是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从事复杂劳动的人不适于作封建主的不完全占有的对象。

事实表明,从事复杂劳动的人可能具有双重命运。

有时,例如在农奴制的俄国,地主把这类农民变成了“家仆”(或教一部分“家仆”从事某种职业),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对生产工作者占有的加强:不完全的占有为完全的占有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手工业者的地位和奴隶的地位没有什么差别。这是一种倒退现象。的确,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奴隶的劳动通常并不象中世纪农民的劳动那样包罗万象。古代社会的奴隶,即使是从事农业,也大都被束缚在一定的、具体的劳动之上,至于在建筑业、手工业、矿山和运输业中工作的奴隶则更不待言。但这种劳动在经济意义上还不是自由手工业者所从事的那种“复杂劳动”。虽然奴隶的这种劳动也要求奴隶事先学习该种专门技艺,但这种劳动在经济上不是高于而是低于中世纪农民的简单的、包罗万象的劳动,因为奴隶的劳动只不过是一种具体劳动,而中世纪农民的劳动则已经跨上了走向抽象劳动范畴的道路。没有劳动人民在某种程度上的解放,就谈不到抽象劳动这一范畴,因为要比较人类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那就首先要使同一个人至少有把一种劳动改变为另一种劳动的自由。在封建制度下直接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经济,在自己的经济范围之内有充分的主动性,因而有可能从事一种具体劳动转而从事另一种具体劳动,那怕这只不过是在趋向方面意味着选择及更换劳动种类的自由。因此,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有权使用一般人类劳动这一范畴,例如有权说,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工作者对自己经济的占有纯粹是以他们的“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在这里,劳动人民已不再是“工具”,那怕有时这种工具是极其复杂的,他的经济地位要求那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他是“一般的人”,因为他的劳动是简单的包罗万象的人类劳动。

于是,当这种简单劳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开始复杂化的时候,当从这种简单劳动中分化出复杂的、专门化的手工业劳动时,封建主首先就企图以奴隶占有制的方式来对待这一专门化的手工业劳动。他们打算用过了时的陈腐方法来利用新的、日益增长的生产力。不仅俄国的封建土地占有者和君主力图在这一部分最熟练的生产工作者身上恢复完全占有,把正在成长的手工业者“纳入宫廷”,所有中世纪各国的封建土地占有者和君主也都无不如此。在某些历史条件下情况还远不止于此:有专门技术的农奴即奴隶既要满足领主艺术方面的需求,又要满足他们一切异想天开的需求,而且还要在作坊中工作(这种作坊有时为市场生产)。但是经济的发展迟早总会暴露这条道路是非常荒谬非常不切合实际的。例如,领主为要收取代役租而放出一部分农奴制手工业者,但放出去之后,有的就不再回来了,原因是他们的手艺完全可以维持他们的生活。

经济的发展迟早总要开辟第二条道路,这就是,不是使体现复杂劳动的工作者沦为奴隶,恰恰相反,而是使他们变成自由人,即非但不恢复对工作者的完全占有而且连原有的不完全占有也要加以动摇和消除。由此可见,虽然许多次的尝试都终归失败,但掌握复杂的熟练劳动,这毕竟是个获得人身自由的机会。

同时,手工业者只有在能够自由地把自己的劳动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的时候,才能获得从自己的复杂劳动同农民的简单劳动对比之中得到交换的好处的潜在可能。例如,虽然两者在生产自己的产品上都同样费了一小时的劳动,但手工业产品的客观价值却要高一倍。不过要实现这种客观存在的差额却并不那末简单。恰恰相反,正因为农民在自己的经济中进行各种不同的工作,其中也包括手工业工作,所以他根据自己的日常经验和经济水平仅仅使各种简单的劳动彼此相等。因而,只有当他一小时的劳动能够换取别人一小时劳动的时候,他才肯干;而且他越是“能打会算”就越能正确地计算彼此消耗的时间。农民也同意偿付手工业者在购买原料方面的支出。但如果还要他再支付手工业者学习的价值,那他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意,因为据他看来,消耗在掌握专门技术上的时间是无法补偿的,况且他自己的产品中也可能包含着复杂劳动的因素,但手工业者却并没有给他任何报偿。为了在市场价格中实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就必须大大地和不断地发展商品流通,而且这种发展还要在劳动力能够比较自由地从一个领域转到另一个领域,特别是从农业转到手工业,或从手工业转到农业的条件下来进行。既然这个条件不存在,因此也就不可能通过纯粹市场竞争的方法来实现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价值上的差别。复杂劳动总是要吃亏的,原因是学习和熟练技巧的客观价值得不到补偿。而这就意味着,在城乡进行交易的时候,劳动价值必然会一点一滴地不容易一下子察觉地从城市流到乡村。

但是在城市手工业者方面却有着另外一种因素,这种因素使他们能够破坏同农村交易中的等价关系。这个因素就是他们的制品是稀有的、不能代替的,即对当地市场的某种程度的垄断。保持这一垄断的斗争曾是使中世纪手工业者结成行会(职业联盟)的最深刻的经济原因之一。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来说,如果,一方面“联合反对联合起来的强盗般的贵族阶级的必要性”引起了行会,那末,另一方面从四面八方不断地逃到当时的繁华城市里来的农奴的竞争的加强以及“保护具有这种劳动的已精通之手艺的必要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3卷,第23、51页。]也都促起了行会的产生。这些限制竞争的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价格脱离劳动价值而有利于城市手工业者。

由此可见,在城乡贸易之中确立严格的等价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这里所指的是直接生产者即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简单流通,这种等价关系的确立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然而,问题之所以更加复杂,也正是由于在发达的封建社会中,农民通常不是为了用获得的货币来满足自己对工艺品的需要,而是为了用这些货币交纳货币地租——代役租、赋税等等,才把自己的产品出卖给市民。列宁写道,在改革以前的俄国即封建农奴制的俄国,向农民征收的货币赋税“是发展交换的主要因素”[ 《列宁全集》,第3卷,俄文版,第543页。]。

接着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难道在封建社会内部城市手工业者的存在只是在作为把农产品变成货币形式的必要手段这一意义上才与封建地租的规律相联系吗?如果这样的话,手工业者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是归手工业者自己支配,还是封建主阶级连手工业者的剩余劳动也都攫为己有?

有人会认为,既然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即封建土地所有制只能充当剥削农业生产者的基础而不能充当剥削城市手工业者的基础,可见城市手工业者已不再处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之内,亦不再受封建剥削;这种见解似乎可以用来充作“手工业者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归他们自己支配”的论据,但实际上却是不正确的。

第一,封建领主以某一城市所在地的最高主人的身份向市民征收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苛捐杂税。即使市民因交纳一次巨款而赎身,或以巨额款项向国王购买城市的独立,这也并不能改变问题的经济实质,因为所有这些赎金都是已经凝结的封建地租。

第二,封建领主也直接向有房子的作坊主征收租金。研究城市手工业者之间的经济分化过程的考查家们发见没有房舍和作坊地基的和拥有房舍和作坊地基的人在财产状况上相差非常悬殊(相差十倍)。后者为数极少,他们逐渐上升为“城市贵族”。显然,绝大多数的人都不得不把自己相当大的一部分收入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虽然土地对他们说来并不是狭义上的“生产资料”。

第三,封建主阶级还采用一种更为间接,但却极其重要的方法来向市民征收地租。因为封建主向近郊地区征收各种苛捐杂税从而没用多长时间就使市民不得不放弃经营辅助性的农业。这样一来,市民就不得不向附近的农民购买食品。这种情况可能被封建主加以利用,而封建主到底还是利用了这种情况:只要分析一下在中世纪城市的政策、立法和各种行政措施中起过巨大作用的“粮食问题”就可证明,封建主向自己的农民征收的货币地租为数非常之大,这样大的金额,除非与市民进行不等价交换农民就无法获得。为了有可能交纳自己的全部贡赋,农民往往不得不高价出售自己的产品给手工业者(和一般市民);换言之,产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加某种附加额构成的。由此可见,这样附加额虽然是从买东西的手工业者的腰包里榨取出来的,但却分文也未曾落入卖东西的农民的腰包,而是全部都落到了封建地租获得者的手里。

假如在封建社会存在自由竞争和发达的市场联系的话,上述破坏劳动价值规律的现象当然会马上得到消除,因为手工业者可以相应地提高自己商品的价格,从而平衡就会得以恢复。但只要回想一下手工业者基本上是为完全另一种买主生产商品就足以说明问题。很大一部分手工业品即武器匠、马具匠、细木匠、制饰带工匠、金匠等的近全部产品都为上述这些封建主及其侍从所购买;其他制品为市民所互相购买,而只有极小部分出卖给农民。价值规律在这种手工业行会制度中是很难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因为,在手工业行会体系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只为订货而生产的习惯,并且在那里订货人即封建主自然竭力并且有可能(借口旧习、“公正价格”等)少化费一些他从农民和这些手工业者身上榨取来的货币地租。

目前已经研究得相当透彻的中世纪西欧各国市场价格的历史表明,在数百年内曾经有过很多市场价格上涨的时期,并且每次上涨总是从农产品的价格开始,而工业(手工业)品价格的上涨则较晚较慢,而且上涨的程度也不及农产品。在所谓“价格革命”的史前时期,即早在贵金属从美洲流入以前即十五世纪末到十六世纪初,这一规律就表现得非常突出,当时农产品的价格暴涨,而城市制品的价格则很久还是差不多依然如故,并且过了好久才开始逐渐上升。

在封建社会,价值规律不是以纯粹的形式出现,而是与封建地租的规律料缠在一起的。农产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和市民支付的价值附加额构成的。而手工业品的价格则只接近于价值,它无论如何也不能弥补这一附加额。如果说,一方面,封建主阶级对农产品价格施加压力,用向农民勒索货币地租的方法来使其提高,那末,另一方面,他又对手工业品的价格施加压力,以城市领主的权利或者干脆以各该地区许多商品的垄断买主身分用限定城市市场价格的办法来稳定手工业品的价格。这就合乎规律地表现了下述的情况:简单商品生产不是在平等的直接生产者的抽象社会中发展的,而是在阶级对抗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发展起来的。

上述情况还可以换几句话来表示,在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不论那一国(如法国)农民所交纳的各种贡赋和款项的总额都可当作一个统一的量,当作封建货币地租的总合。不管各式各样的贪得无厌的家伙们——农村封建主、贵族国家、封建教堂和高利贷者怎样瓜分这一总额,反正从农民身上所榨取的货币不能超过他们因卖给市民产品而获得的款额。这就是说,货币地租能否进一步增加,这要看市民的购买力如何。如果所有这些货币地租获得者对农民施加压力(如国家不断提高捐税),迫使他们不管市民怎样反抗逐渐地平均在全国范围内来提高产品的价格,显而易见,这种剩余的地租(但绝不是农民的收入,因为,农民和以前一样仍然是很贫困的)不仅反映了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而且也反映了封建主对城市手工业者的剥削,因为他们不得不高于价值来购买农产品。由此可见,这是剥夺他们剩余产品的方法之一。虽然城市手工业者并不需要封建主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但土地的产品(食粮和原料)他们总还是需要的,因此,只要他们不离开全部土地都归封建主所有的地方,他们终究是逃不脱封建主的剥削的。除支付食粮和原料价格外,他们还必须向封建主阶级交纳一种类似消费税的间接税。有时封建社会中农产品价格的急剧增长,恰恰意味着封建地租获得者对城市进行间接剥削的加强。

由此可见,货币地租的历史同封建城市——商品生产的基地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象城市手工业这种新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除征收货币地租以外,封建主阶级是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加以利用的。城市的发展是愈来愈普遍地向货币地租过渡的有力刺激。在法国和西德的历史上特别明显地表现出,封建主阶级广泛地采用货币地租,正是在城市抗拒某些封建主直接提出的统治城市和向它们课征苛捐杂税的要求最着成效的时期。

自然,每个封建主首先看到的,并不是从农民实物贡赋转而实行货币地租(从农民贡赋的“转换”中)可以使他们得到一些好处。他所关心的乃是使用方面:他看到,货币地租使他有可能使自己(和自己的亲信)的消费多样化。但是要知道,同时他一点几也不会缩小他原来所获得的实物的消费量。历史文献并没有记载,在改征货币地租的时候封建主酒席和盛筵不如以前那样丰富或贪食的仆人、食客、侍从的人数比以前减少。而是在以前的食品上又增添了新的食品,在以前的衣服上又增添了用买来的织物缝制的礼服,在以前的武器上又增添了比赛用的武器——订制的或海外的。由此可见,各种各样的消费主要是靠追加地租,即靠在从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时增加地租额。换句话说,封建主使农民改纳货币贡赋的客观经济刺激乃是数量上的好处:用这种方法可以攫取社会上现有的,但却正在逃脱的劳动资源来满足自己寄生性的消费。这种查源就是有高度劳动生产率的城市手工业者的劳动。

当然,城市并没有无动于中,而是采取了对策。

封建社会城乡对立的发展构成了一幅复杂的图景。一方面城市本身力求剥削农村,力求充当农村的封建主——有时城市作为一个整体(例如,拥有自己的农奴的城市)来这样做,有时是某些在经济上剥削附近农民的富裕市民和高利贷者来这样做。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封建主又力求剥削城市,不仅直接的、通过向他们课征各种苛捐杂税的办法,而且还采用过份的提高农民“代役租”的办法,即采取不等价交换的办法来剥削它们。而市民方面则积极争取保持,如中世纪所说的,食粮的“公正价格”即争取购买它们不高于其价值。所谓“粮食政策”在中世纪城市的政策中所起的作用,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摆脱城市领主及其勒索的斗争。所谓“粮食政策”是一套措施,其目的不仅是要把足够数量的,而且要以尽可能不高于价值的价格(例如,试图在边远地区购买粮食,规定粮食价格等),把粮食给市民吸引到城市市场上来。在手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农业原料方面也实行了类似的措施。

然而,所有这些对策只能稍微缓和一下封建地租对价格水平的抑制,而“公正价格”即按价交易(劳动等价物的交换)则仍然是一种理想,并未得到实现。

因此,手工业者不得不采取另一种手段:他们力求自己来打破自己产品的“公正价格”,以便补偿这一损失,即使自己的货币收入能得到高于价值的某种附加额。按职业把城市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行会,其目的不仅是要互相帮助,而且是要保持手工业品在极端有限的地方市场上的垄断(高于价值)价格(如上所述,封建主及其仆从,市民和少数农民是手工业产品的购买者)。手工业者由于不断地同贪得无餍的封建王进行斗争,由于他们自己的组织性(而这又反映了他们比农民有较高的生产水平),得以使自己的生活条件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如果说,一方面应当强调指出,认为城市手工业者已经“摆脱了封建剥削”的意见是错误的,那末,另一方面也应当正确地强调指出,总的说,城市的封建剥削率要比农村低;因此在封建城市中积累和财产分化的过程也比农村快。

城市不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与农村分离,并且还成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基地。这表现在,正是在城市中(或如俄国人所说的,在市镇中)手工业职业才不断进一步地专业化并彼此分出;而这又是市场关系、商品生产扩大的基础。行会制的城市手工业生产在一定时期内是促进封建社会生产力增长并推动其向前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

但是,城市仍旧是封建经济体系的一个有机部分,而且只起从属作用的部分。如果在阐述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时把农村和城市等量齐观,那就大错而特错了。甚至就封建时代末期而言,恩格斯在说明十六世纪“平民反对派”对农民运动的从属性时,尚认为这是那时“城市还如何依赖于农村的显明证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8卷,第124页。]。在封建制度下,农业生产是主要生产形式,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封建主义经济的复杂性不应当妨碍我们去区分那些是主要的和基本的东西。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世纪城市手工业者和农民一样是直接生产者,即握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经济的劳动者。封建主有时直接剥削他们,有时(正如上面所说的)用比剥削农民更加间接一些的方法来剥削他们。但是,一部分剩余产品还是以市民上层分子——城市贵族、商人的积累的形式留在城市。因此,中世纪手工业者渐渐在经济上发生了分化:一些行会剥削另一些行会;在行会内部,发财的师傅剥削破产的师傅;在作坊内部,师傅剥削帮工和学徒。但是,就连这也不过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基础或能够增添新内容的那种中世纪的形式。

在这里还有一点必须指出,当城市终于战胜间接的从其中榨取封建地租的上述方法,当十四到十五世纪商品生产的发展使其有充分的防御力来反对从市民腰包中同农产品价格一起榨取部分封建地租的时候,这时从城市获得封建地租的主要手段已经是王室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