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仅约定极低违约金(如每日万分之0.1),同时加重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2、设置“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单方条款”,如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时,仅允许购房者补足房款,不允许退房,排除购房者法定权利。

3、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购房者逾期付款即没收定金/首付款”,忽略不可抗力、开发商违约等免责情形,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4、写明“开发商有权变更小区规划、户型设计,无需提前通知购房者”,擅自变更绿化、配套设施、楼间距等,损害购房者居住权益。

5、约定“房屋交付后,购房者不得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或索赔”,排除购房者对房屋质量瑕疵的维权权利,违背建筑质量相关法规。

6、设定“逾期办证违约金封顶条款”,如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0.1%,远低于购房者实际损失,限制购房者索赔金额。

7、约定“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单方面垄断合同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强行曲解条款规避责任。

8、写明“购房者解除合同需经开发商书面同意”,将法定解除权(如逾期交房超期)变为开发商的审批权,剥夺购房者解约权利。

9、约定“配套设施(如学校、商超、地铁)仅为规划参考,开发商不承担兑现责任”,用宣传承诺诱导购房,却不写入合同或免责。

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符合《民法典》情形的,条款无效:一是具有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基础无效情形;二是提供方不合理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剥夺购房者质量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