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 工资和价格
原编者按
本文节选自卡尔。马克思的著作《工资、价格和利润》。文章阐释了工资与价格的本质与产生的来源和机制。
不难看出传统理解上的“价值”概念是人的一切需求映射到的相关的意义转化,简单来说决定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并非其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而是人的需求所导致的。可以说不仅仅是劳动,自人的社会意识完全觉醒的那一刻,一切事物便在冥冥之中被赋予了价值。但有趣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价值”从为“需求”所锚定的被动产生的概念逐渐具有了某种“主动性”,甚至于可以先决地改变人的意识。
用简单些的暴论来说,社会某种程度上是架构在“需求”与“信用”上的。“维持生存”与“追求更幸福”是各阶级不同具体需求下的最大公约数,而由此互相妥协所建立的政治实体的立足基础便是互相承认的“信用”。那么以此构建的稳定的社会下稳定、持续的“劳动”可以源源不断的创造出满足需求的对应物质,这也就势必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值,但劳动所换取的回报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不难得出,社会一直呈现出动态的矛盾集合形式,希望本文可以给予大家探索出路的灵感。

公民们,现在我必須来实际地阐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了。我不能保证我能完全令人满意地做到这点,因为要做到这点,我就不能不涉及政治经济学的全部领域。我只能如法国人所说的那样 ,即只能涉及一些基本问题。我们所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它是由什么决定的?
初看起来,似乎商品的价值是一种完全相对的东西,如果不研究某一个商品和其他一切商品之间的关系,那就不能确定它的价值。的确,讲到价值时,讲到某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时,我们指的是这一个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交換时的数量上的比例。但是这时又会发生一个问题: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又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根据经验知道,这些比例是无限地不同的。如果我们拿某种商品,例如拿小麦来说,那我们就会发现,一夸特小麦同其他各种商品相交换差不多有无数不同的比例。但因为小麦的价值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依然是一样的,不管它是表现在丝绸上也好,表现在金子或其他某种商品上也好;所以这个价值就应当是一种不同于它与其他商品交换的那些不同比例的东西,是与这些比例毫不相干的独立的东西。一定有可能用一种极不同的形式来表现不同商品间的这些不同的等量关系。
其次,假如我说一夸特小麦按一定的比例与铁相交换,或者说一夸特小麦的价值表现为一定数量的铁,那我也就是说,小麦的价值和它那个表现为铁的等价物等于既不是小麦又不是铁的某个第三种东西,因为我的出发点是:小麦和铁以两种不同的形态来表现同一的数量。所以,这两种商品中的每一种,不论是小麦或铁,都一定能不依赖于另一种而化成这个第三种东西,即化成作为它们的共同尺度的东西。
我要用一个十分简单的几何学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当我们要比较形状不同和大小不同的三角形面积,或是比较三角形面积与矩形或其他某种直线形面积时,我们是怎样着手的呢?这时,我们就把任何一个三角形的面积还原为全然不同于它的外形的一种表现形式。既然我们根据三角形的特性知道三角形的面积等于它的底乘高的一半,于是我们就能把各种三角形的大小以及一切直线形的大小相互加以比较,因为每一种直线形都可以分解为一定数量的三角形。
在计算商品价值时,也应当使用这种方法。我们应当有可能把一切商品化为一种它们所共有的表现形式,只是按照它们所含有的同一尺度的比例去区別它们。
既然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而与它们的自然属性毫无共同的地方,所以我们首先就要问,所有商品共同的社会实体是什么呢?这就是劳动。为要生产一个商品,就必须在这个商品上耗费或投入一定量的劳动。井且我不是简单说劳动,而是说社会劳动。如果一个人生产一个物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是为了供自己消费,那他所创造的就是产品而不是商品。他作为一个为自己工作的生产者,与社会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一个人为要生产一个商品,他就不仅要生产能满足某种会需要的物品,并且他的劳动本身也应该是构成社会所耗费的劳动总额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的劳动应该服从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没有其他部分的劳动,这种劳动就不能存在,而这种劳动之所以必需,又是为了补充其他部分的劳动。
当我们把商品看作价值时,我们是只把它们看作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从这个观点来看,它们所以能够互相区别,只是由于它们代表着较多或较少的劳动量。例如生产一条丝手巾也许比生产一块砖所耗费的劳动量要多。但是劳动量是由什么来测量的呢?是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如小时、日等等来测量的。为了能够用这种尺度来测量劳动,就必须把各种劳动化为平均的或简单的劳动,作为它们的单位。
于是我们便得出下面的结论: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即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所以各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各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量或劳动额来决定的。凡生产商品中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相同,则商品中所含的相当数量也相同。或者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我料想你们中有许多人一定要问:商品价值由工资来决定与商品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来决定,这两种论断之间是否真正有很大的区別或确实有什么区別呢?但你们应当知道,劳动报酬同劳动数量是完全不相同的东西。假定说,例如一夸特小麦和一盎斯金子包含了同等数量的劳动。我举这个例子,是因为本杰明·富兰克林在他的第一-部著作里曾引用过它,这部著作于1729年出版,题为“关于紙币本质和必要性的初步研究”,他是首先发现价值的真正实质的人中的一个。总之,我们已假定,一夸特小麦和一盎斯金子是同等的价值或等价物,因为它们都是凝結于它們本身中的若干工作日或若干工作周的同等数量的平均劳动的结晶。我们这样来决定金子和谷物的相对价值,是否多少要依据农业工人和矿工的工资呢?一点也不。关于究竟怎样支付他们每天或每周的劳动的问题,以及甚至关于是否采用雇佣劳动的问题,我们把它当作一个完全没有确定的问题而遗留下来。如果采用了雇佣劳动,那末这两个工人的工资可能是完全不相等的。一个把劳动体现在一夸特小麦上的工人可能只获得两蒲式耳小麦的工资,而那个开矿的工人却可能获得半盎斯金子的报酬。或者,如果假定他们的工资是相等的,那末,这种工资也可能在极不相同的比例上背离他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这种工资可能等于一夸特小麦或一盎斯金子的1/2、1/3、1/4、1/5或其他某种份量。他们的工资当然不能高于他們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多于这个价值,但它却可能少于这个价值,并且是在极不相同的程度上少于这个价值。他们的工资要受产品的价值的限制,但是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却丝毫不受工资的限制。而最主要的是,例如谷物和金子的价值,相对价值,完全不依所用劳动的价值来规定定,即不依工资来规定。因此,以商品中凝固的相对劳动量去决定商品价值,与那种以劳动的价值或工资去决定商品价值的同义反复的方法全然不同。不过,这一点我们在以后的探讨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加以阐明。
我们计算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必须把预先用在这个商品原料中的劳动量以及消耗在实现这种劳动所必需的装备、工具、机器和房屋的劳动,加到生产的最后阶段所费的劳动量上去。例如,一定量棉纱的价值,是若干劳动量的结晶,即在纺织过程中加在棉花上的劳动量,预先体现于棉花本身的劳动量,体现于煤炭、油料及其他各种生产辅助材料的劳动量以及用于蒸汽机、纱锭、厂房等等的劳动量的结晶。本来意义上的生产工具,如工具、机器和厂房,可以在辗转重复的生产过程中服务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如果它们像原料一样是一下子就消耗完了,那末它们的全部价值也会一下子就转移到那些用它们生产出来的商品上去。但是,因为例如纱锭只能逐渐消耗完,所以就要作出一种平均计算,而以纱锭的平均生存寿命和它在一定时间内,譬如在一天內的平均消耗程度作为这种计算的基础。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出纱锭价值中哪一部分是转移到每天纺出的棉纱上,因而也就可以计算出,例如一磅棉纱所费的全部劳动量中,有哪一部分是预先体现于纱锭的劳动。就我们现有的目的而论,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必要作更加详细的说明了。
也许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愈懒或愈笨,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愈大,因为他制造这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愈多。然而,如果作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一种可悲的错误。你们记得我会经用过“社会劳动”这个用语,而“社会”这个用语的意义是非常大的。我们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我们所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在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所用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一定社会平均水平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在英国,当蒸汽织机开始和手织机相竞争时,为了把一定量的纱锭化为一码布或一码呢子,只需要原先劳动时间的一半。诚然,可怜的手织机织工现在已不是像从前那样每天劳动9小时或10小时,而是每天要劳动17至18小时了。但是,在他劳动20小时的产品中现在只包含有10小时的社会劳动,或10小时为了把一定量的纱锭化成布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因此,他现在劳动20小时的产品所包含的价值,并不比他从前劳动10小时的产品所包含的价值多。
总之,如果说各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体现在各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那末,凡是生产某一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增加,这个商品的价值就必定增加,而凡是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减少,它的价值就必定减少。

如果说为生产一定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是固定不变的,那末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也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生产一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是随着所用劳动的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劳动的生产力愈高,則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所制成的产品也愈多;劳动的生产力愈低,则在同一时间内所制成的产品也愈少。举例说,如果由于人口增加而必须耕种肥沃程度较低的土地,为要获得与先前同量的产品,就必须耗费较大的劳动量,农产品的价值也就会因而提高。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纺纱工人运用现代生产资料在一个工作日内能比他从前运用手纺车在同一时间内把多几千倍的棉花纺成纱,那末,每一磅棉花所吸收的纺纱工人的劳动,就显然只有以前的几千分之一,因而在纺纱过程中所加于每一磅棉花上的价值也显然只有从前的几千分之一。于是棉纱的价值也要相应地减少。
如果把不同的人的天然特性和他们的生产技能上的区別撇开不谈,那末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
(1)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
(2)劳动的社会力量的日益改进,这种改进是由以下各种因素引起的,即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集中,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生产方法的改良,化学及其他自然因素的应用,靠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的时间和空间的缩短,以及其他各种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来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并且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是由于这些发明而得以发展起来。劳动生产力愈高,消耗在一定量产品上的劳动就愈少,因而产品的价值也愈小。劳动生产力愈低,消耗在同量产品上的劳动就愈多,因而产品的价值也愈高。因此,我们可以把下面这一点确定为一般的规律:
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上面我们所说的都是关于价值的问题,现在我要就价格的问题,即价值所采取的特殊形式的问题补充几句。
价格本身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罢了。例如,一切商品的价值在英国是用金的价格来表现,而在欧洲大陆则主要是用银的价格来表现。金或银的价值,和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都是由开采它們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你们会用你们国内的一定量产品,即用你们国内一定量劳动凝结在里面的产品,去交换那些出产金银的国家的产品,即交换有它们一定量劳动凝结在里面的产品。人们正是这样,即实际上是通过商品交换商品来逐渐学会用金和银表現一切商品的价值,即生产各该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只要仔细看看这种价值的货币表现,亦即价值向价格的转化,你们就会发现这里谈的是一个过程,而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经由这个过程获得独立的和一致的形式,换句话说,一切商品的价值都经由这个过程表现为同一的社会劳动量。既然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亚当·斯密就称之为自然价格,而法国的重农学派则称之为必要价格”。
那末,价值和市场价格间的关系或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你们都知道,无论各个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如何不同,一切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却总是一样。市场价格只是表现平均的生产条件下为供给市场以一定数量的一定产品所必需的平均社会劳动量。市场价格是依据该种商品的总额来计算的。在这个范围内,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和它的价值相符的。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有时高于价值或自然价格和有时低于价值或自然价格的这种变动,是以供给和需求的变动为转移。市场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形经常都可以看见,但是正如亚当·斯密所说:
“自然价格好像是一种中心价格,一切商品的价格都趋向于这一中心价格。各种偶然的情况可能有时把商品的价格保持在大大超过自然价格的水平上,有时又使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水平。但是不管有怎样的障碍使价格背离这个稳定的中心,商品的价格总是经常趋向于这个中心”。
我现在不能来仔细地分析这个问题。这里只需要指出下面一点:如果供给和需求互相平衡,则商品的市场价格相当于它们的自然价格,即相当于由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的它們的价值。但供给和需求必定要经常趋向于相互平衡,虽然这种平衡只能靠一个变动补偿另一个变动,以下落补偿上涨来实现,或者 viceversa〔相反〕。如果你们不是只考察每天的变动,而是分析较长时期里的市场价格的运动,例如像图克先生在他的“价格史”里面做过的那样,那末你们就会发现,市场价格的变动,市场价格的背离价值,市场价格的上涨和下落,都是互相抵消和互相补偿的;所以,如果把垄断组织的影响及其他某些变更撇开不说,––关于这些,我现在不能详细谈到,––那末一切种类的商品,平均说来总是按它们各自的价值,即它们的自然价格出售的。市场价格的变动达到互相补偿所要经历的平均时期,对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来说是不相同的,因为供给适合于需求这一点对某种商品来说比较容易,而对另一种商品来说则比较困难。
由此可见,既然一般说来一切种类的商品在较长时期内都是按自己的价值出售,那末,假设利润——不是指个别场合,而是指各个工业部们中经常的和普通的利润——是来源于额外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是由于商品按超过其价值的价格出卖,就未免太荒谬了。如果我们把这种假设综合起来,那它的荒谬性质就非常清楚了。凡是一个人作为卖者经常赢得的东西,他总是不免要作为买者丧失掉。即使指出有些人是买者而不同时又是卖者,是消费者而不同时又是生产者,那也无济于事。这些人付给生产者的东西,是他们起先应该从生产者那里无代价地获得的。如果一个人起先拿了你的钱,然后又在购买你的商品时将钱还给你,那你就是按过高的价格把你的商品卖给他,你也永远不会发财致富。这种交易可能减少亏损,但是决不能产生利润。
所以,你们如想说明利润的一般本质,就应该从这样一个原理出发,即商品平均说来是按自己的实际价值出卖的,利润是从商品按其价值出卖得来的,也就是从商品按其所体现的劳动量的比例出卖得来的。如果你们不能根据这种假定来说明利润,那你们就根本不能说明利润。这好像是不近情理,好像是与日常经验相抵触。但是,地球围绕太阳运行以及水由两种易燃气体所构成,也好像是不近情理。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末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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