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

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始终遵循私有制下的剥削逻辑。这种体制必然催生尖锐的贫富分化,进而构建起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个体所处的阶层位置,直接决定了他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份额与话语权。而这种等级压迫会在法律层面集中体现,这便是资产阶级法权。这套法律体系表面宣称“公平、公正、公开”,却用形式化的条文掩盖其维护特权阶层利益的本质,成为包裹在阶级剥削之外的虚伪外衣。

阶级压迫往往不会赤裸裸地表现出来,但会通过法律条文完成制度化、合法化,成为固化阶层壁垒的工具。即便诸多现代国家标榜自身“自由民主”、“人民至上”,但它们的法律体系依然是实质上的资产阶级法权。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文看似中立客观,实则在立法源头就存在阶级偏向。从产权界定、市场规则到劳动保障,条文设计始终围绕资本利益展开,对资产阶级的财产权、经营权给予极致保护,却对底层民众的生存权、发展权设置诸多隐性限制。这种包装在“普世价值”外衣下的法律体系,本质上仍是用形式化的条文,将阶级压迫转化为不可挑战的制度规则,让资产阶级对底层民众的剥削与压迫,获得了法律层面的正当性支撑,这也是资产阶级法权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核心逻辑。

即使在社会主义内部,也存在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点出了其中隐含的资产阶级法权痕迹。他认为,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必然残留着旧制度的印记,按劳分配就是典型体现。这种分配方式的核心,是生产者向社会付出多少劳动,在扣除社会公共基金后,就能按比例领回相应的消费资料,本质上遵循着“等价交换”的逻辑。

但这种“等价”只是表面平等,背后藏着实质的不公。按劳分配用“劳动”这一把统一尺度衡量所有人,却忽略了个体的天然差异。有人天赋高、能力强,能创造更多劳动价值;有人体能薄弱、技能有限,劳动产出自然较低;还有人要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重担,即便劳动量相同,实际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少于单身者。这种先天的和现实条件的差异,会让按劳分配催生贫富差距,而资产阶级法权又将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规则合法化、固定化,形成难以打破的阶层壁垒。

马克思指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弊端:它始终陷入“表面形式化”的局限,完全不会细致考量每个个体的具体处境。它用统一的规则覆盖所有差异,将“等价交换”、“按劳分配”包装成绝对公平的模板,却对个体先天能力、家庭负担、社会资源的占有等差异视而不见。这种形式化的公平,本质上是用看似中立的规则,回避了阶级压迫的实质,甚至将这种压迫转化为不可撼动的制度条文

在资本主义主导的现代社会中,这种不平等是全方位的。尽管普罗大众与资产阶级遵循同一套法律条文,但两者所能享有的法律资源、所能获得的法律保障却天差地别。资本家可花费巨资聘请顶尖律师团队、动用社会关系干预司法进程,甚至通过法律解释权规避制裁;而普通劳动者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高昂的维权成本,往往只能望而却步,陷入“有理难诉”的困境。这种资源与权力的失衡,使得法律彻底背离了“人人平等”的宣称,沦为资产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压迫底层民众的工具。

二、法律行业的资产阶级化倾向

从哲学维度看,语言与概念本身具有天然的模糊性,需要在具体实践中结合现实场景不断阐释与修正。但资产阶级会利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化特性,将它打造成封闭的、排他的规则体系。资产阶级的核心阵地正是法律行业,他们通过垄断法律解释权、构建专业壁垒,将法律行业异化为专属的“释经团体”——如同宗教阶层垄断教义解读权一般,法律从业者成为资产阶级意志的传声筒,通过对条文的选择性解读、对程序的刻意操控,为特权阶层站台。

比如,某大厂员工刘某离职后,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但大厂依靠专业律师团队,利用规则模糊性和举证门槛优势解读条款:一方面以“公司制度要求加班需事前书面申请”为由,否认刘某无书面申请但实际存在的加班报酬诉求,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劳动者;另一方面拒绝适用刘某主张的集团补偿方案,以网页截图“非官方正式文件、无法佐证关联性”为由否定效力。而刘某作为普通劳动者,既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也无力承担长期诉讼的时间、财力成本,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仍因大厂的优势太大未获支持。这种企业借助专业法律团队掌控条款解读权、利用举证门槛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劳动法,却体现出法律行业被异化为“释经团体”的本质,专业壁垒与资源差距共同构成了资产阶级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压迫的隐形工具。

另外,法律行业之所以容易滋生公知,核心根源在于法学教育中哲学思辨的缺失,导致从业者的法学观陷入教条化误区,最终天然倒向资产阶级法权。当前不少法学教育侧重条文背诵、程序操作等技术层面的训练,却忽视了哲学对法学本质的研究,使得法律学生缺乏对法律背后阶级属性、社会根源的深度思考。他们往往将法律条文视为绝对真理,把西方资本主义法制体系当作“普世模板”,不加批判地奉为圭臬,这种脱离现实、脱离哲学思辨的法学认知,本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法权所需要的教条化思维——放弃对法律本质的追问,只沦为规则的执行者与辩护者,而非正义的探寻者。

这种教条化法学观,必然让法律从业者成为资产阶级法权的附庸,进而催生公知群体。这些公知习惯于用西方抽象法治理念评判一切,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平等包装成“终极正义”, 将法视为抽象观念的产物而非源于现实实践,本质上是在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全球扩张站台。而突破这个认知的关键在于哲学的思辨,尤其是黑格尔与马克思哲学的启蒙。学习黑格尔法哲学才能理解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哲学,才能立足唯物史观认清资产阶级法权是如何维护资本特权的,进而理解“人民法”的核心要义。法律不是精英阶层的教条工具,而是产生于人民的生活生产实践,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与资产阶级法权相对立、真正契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

法律体系的资产阶级化,更深刻地体现在立法源头与司法运行的环节,形成了系统性的利益倾斜。在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框架下,立法权看似由民选代表行使,实则被少数精英阶层掌控。美国国会等代议机构的人员构成,与普通民众的社会阶层分布存在显著失衡,中低阶层和少数族裔难以获得平等的政治发声机会,而议员大多来自有产阶层或受资本势力资助,所制定的法律天然偏向资本利益。例如税法领域,资本利得税率普遍低于劳动所得税率,大企业可通过复杂的税收筹划规避巨额税负,而普通劳动者的薪资却被严格征税,这种立法设计本质上是通过法律条文固化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优势,让财富向顶层集中的趋势合法化。

司法系统与资本的深度勾结,进一步加剧了法律体系的资产阶级化倾向。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不法商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将司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例如美国臭名昭著的“旋转门”制度,立法、司法机构的官员与大企业高管、顶级律师之间频繁流动,前官员凭借人脉资源进入企业获取高薪,企业则通过前官员影响法律制定与司法裁决,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内部循环使得法律体系成为资本的“私器”,即便出现损害民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也能通过内部运作规避制裁,当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法律的公平正义便会被彻底架空。

法律程序的设计本身也暗藏资产阶级化的隐性逻辑,看似中立的程序规则实则成为压制底层民众的工具。法律体系为保证“严谨性”创设了高门槛的专业语言和复杂程序,普通人若不借助专业律师,根本无法跨越“翻译”成本,而顶级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源差距,本质上是金钱带来的正义落差。更深层来看,法律对抗的核心并非单纯的事实辩驳,而是对于条文的解读、对过往判例的穷举,本质是一场算力的比拼。资本与精英阶层可凭借专业律师团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条文进行多维解读、对同类判例逐一筛查,找到对自身有利的依据,这本质上是人力层面的“算力垄断”;而普通人既无精力也无能力完成这种高强度的解读与穷举,自然在对抗中处于劣势。但当AI技术出现,能为普通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条文解读、判例检索及建议服务时,资本集团为维护自身法律垄断地位,会毫不犹豫地通过资本施压、规则游说等方式关停这类功能,或限制使用范围,彻底阻断普通人借助技术弥补法律资源差距的可能。

同时,冗长的诉讼周期、高昂的取证与鉴定费用,让普通人根本耗不起。大企业可将诉讼视为常规运营成本,通过管辖权异议、反复上诉等拖延策略消耗对手,而普通人往往因时间、财力耗尽被迫放弃维权。社会学家马克·加兰特提出过 “重复博弈者”理论来解释这个现象:资本与精英是频繁参与诉讼的“重复博弈者”,可通过熟练度、资源优势及算力掌控规则;普通人作为“一次性博弈者”,一次败诉便可能陷入绝境,这种程序上的不平等与算力垄断,共同进一步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特权地位。

三、典型案例

英美法系的运作模式,就是这种不平等的典型写照。它推行的判例制度,表面上强调“遵循先例”,看似能保证司法公正稳定,实则给精英阶层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就拿故意杀人案来说,法律条文明确禁止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当涉案者是权贵或富豪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他们能花重金聘请顶级辩护团队,从“案发时精神状态”、“成长背景影响”、“主观恶性程度”等角度层层拆解,甚至找到过往判例中的漏洞,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缓刑,乃至脱罪的结果。可普通民众一旦犯下同类罪行,大多只能承担法律援助律师的基础辩护,既无力挖掘对自己有利的细节,也没法借助资源影响司法判断,往往只能接受重罚。这种“同罪不同罚”的现实,本质就是资产阶级靠着财富垄断法律资源,把自身利益凌驾于大众正义之上。美国“萝莉岛事件”更是把这一点摆到了明面上:一群权贵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靠着资本和权力搭建起严密保护伞,调查过程中关键证人缺失、核心证据失踪、案件推进一再搁置,最终不了了之,赤裸裸暴露了资本主义法制对特权的纵容与包庇。

当前国内外盛行的废死派思潮,本质也是资产阶级法权与旧形而上学思维的延伸。废死派的问题是将抽象权威凌驾于现实正义之上,他们会认为生命是由上帝赋予的,人类无权剥夺。他们用抽象的“人权教条”取代现实的正义诉求,本质上是夺走了普通民众对正义的话语权。法律本就是产生于现实的共识,是民众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非准则,而不是精英阶层或宗教定下的形式标准。比如现实中发生了杀人案,受害者家属眼睁睁看着亲人离世,渴望凶手得到应有的严惩,这种“血债血偿”的想法,不是法律或宗教定出来的,而是人们最朴素的道义标准。他们并不是只要倡导废死,而是要成为抽象理念的卫道士,自视凌驾于人民之上,擅自定夺善恶边界,把个人理念强加于整个社会。

其中某法律网红,极力推崇柏拉图的理论,却不知道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是基督教神学的思想源头之一。这类从业者深陷误区,坚信存在一种“天赋正义”,并自认为是这种正义的评判者与维护者,将个人意志等同于正义标准。一旦这种唯心化的思想渗入司法实践,法律便不再是守护人民利益的工具,而是沦为精英阶层标榜自身优越感的“抽象公义”,彻底背离民众的现实生活与朴素道义,最终受损的终究是底层民众的切身利益。

四、结语

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不是某些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特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下等级制社会制度的必然产物。即便在社会主义国家,若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民众参与,法律体系也可能成为官僚体制的压迫工具,形成新的特权壁垒。因此,对抗资产阶级法权不存在捷径,关键在于唤醒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参与法律实践。

公民学法、懂法、用法,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更是消解资产阶级法权压迫的重要途径。当普通民众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将个体诉求转化为普遍的法律实践,便能逐步打破精英阶层对法律的垄断。有人起诉公厕收费不合理,推动公厕免费政策普及;有人起诉通讯公司乱收费,倒逼行业规范收费标准;有人起诉铁路部门不合理规定,促进铁路服务优化升级。这些事实充分证明,民众的每一次依法维权,都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冲击与消解,都是在推动法律向公平正义回归。

唯有让法律回归民众、服务实践,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律实践中发声、维权,才能逐步打破特权阶层构建的法律壁垒,消解资产阶级法权的消极影响,最终构建起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体系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