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利-班-的新刑法是‘伊-斯-兰’的吗?
塔-利-班-的新刑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震惊——它合法化了奴-隶制和社会等机制,前所未有地禁锢女性权利,同时引入无与伦比的酷刑...毋庸置疑,这再度成为相当一部分人攻击伊-斯-兰-教,乃至穆-斯-林个人及其社群的舆论武器:与之相应地则是身为所谓的‘世俗化’‘现代化’个人的自鸣得意。

在论及塔-利-班等政权时,人们习惯于归咎于‘伊-斯-兰-’,同时伴随有‘文明倒退’‘回归中世纪’的诊断。遗憾的是,这些并非事实——塔利班的统治正在实践一种另类现代性,并且这与伊-斯-兰本身毫无关联。正如Christian Lange(显然,他在种族上是个纯正的欧洲人),乌德勒支大学的阿拉伯与伊-斯-兰-研究教授所说的(2021):‘事实上,-塔-利-班对伊-斯-兰-刑事司法的解释远非回归伊斯兰中世纪法律传统的精神,而且与之背道而驰。’

教-法当中的酷刑:存在,但数量稀少
在伊-斯-兰刑法当中的确存在一些非常严厉的惩戒手段,即‘经-定刑罚’(statutory crimes, hadd),主要针对于一些极度亵渎宗教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盗窃,通奸和诬告。但是需要指出,‘经定刑罚’针对的惩罚范围非常小。大多数中世纪法学家统计此类罪行不超过五六种,而且仅对个人实施。更为重要的是,针对于肉刑,它们必须严格地限定在其所针对的那种罪行当中,而不能类推。譬如说,严重的偷窃罪会被砍手,但不能处决。此外,实施它们需要更加严格的司法和举证程序——证据必须是直接的,必须有(男性)目击证人,必须能排除其他可能(因为‘基于法律疑虑应避免哈德惩罚’)。
伊-斯-兰如何看待奴隶制
伊-斯-兰地区的法律长期允许奴隶制存在,因为奴隶制在伊-斯-兰诞生以前就已经广为流行了。为此在《Q经》当中,所有关于奴隶的部分都在呼吁主人释放奴隶,并给予他们同样的道德地位(尽管并非法律地位)。Sonn(2015, 18)在《伊-斯-兰:历史,宗教和政治》当中写道,‘《Q经》清楚地认识到,奴隶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因为它经常建议解放奴隶,同时为穷人提供衣食,作为道德生活的一部分(90:12-19)……在《Q经》降示的时代,奴隶制已经是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几乎所有的解经家都同意,《Q经》并没有彻底废除奴隶制,而是转而呼吁一个没有人会被另一个人奴役的社会。’天课作为伊斯兰宗教的经济支柱之一,其用途之一就是支付赎买奴隶的费用。换言之,仅仅合法化奴隶制度而为强调释奴的重要性,同时没有要求宗教团体定期赎买奴隶,归还其自由,并不是伊-斯-兰的做法。
此外,伊斯兰所允许的奴隶制仅限于‘已经存在的奴隶’。《Q经》禁止将穆斯林社会当中的任何自由人变为奴隶,无论他是否信仰伊斯兰教(‘非奴役权扩展至生活在穆斯林统治下的非穆斯林。大家一致认为,即使这些人反抗穆斯林政府,也不能被奴役;即使来自伊斯兰居所之外的敌人抓捕了生活在穆斯林统治下的不信者并将其作为奴隶,根据伊斯兰教法,他们也不合法。’)。为此,在一个已经不存在合法的奴隶的穆斯林国家恢复奴隶制,除了变相鼓励穆斯林奴役穆斯林,根本毫无意义,也绝不会被允许。
伊斯兰如何看待女性教育
穆-罕-默-德曾说,‘每个穆-斯-林男女都有义务获取知识’——这是伊-斯-兰对待女性教育的基本看法。在圣训当中,穆罕默德曾说,‘即使是一个奴隶女孩,你也应当提高她的教育,释放她并迎娶她。’在Q经的塔哈章当中,天*主*给予了非常简单的指示——一句祷词:‘我的*主*啊,求你增加我的知识。’(114)这对一切人都是一样的。


伊-斯-兰与反政权罪
伊-斯-兰并不是一个世俗的政治运动,它的目的不是建立帝国。为此,在最初,伊-斯-兰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国家,也不存在所谓的反政权罪。Christian Lange指出,所谓的反国家罪或反政权罪是在伊-斯-兰世界的专-制-主义国家形成以后的,‘大约从13世纪起,‘反国家罪’开始被列入上述五六种可判处(极端)体罚的罪行中’,这是穆斯林当中的专制君主有意设置的‘漏洞’,是法律和学者向暴力屈膝投降的结果。塔利班乐于接受这些专制君主的遗产,正如研究者所注意到的,他们在这方面一点也不带有中世纪的影子:‘塔利班完全接受建立在民族主权理念上的民族国家和国际秩序。在外部,塔利班坚持认为阿富汗民族国家的主权赋予他们在阿富汗境内建立他们版本的伊斯兰国家的权力,不受外国干涉。在内部,塔利班致力于建设一个韦伯式的国家:它垄断了暴力的使用,并将阿富汗国家的权力扩展到近代阿富汗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地步。’(Haroun Rahimi 2023)
塔-利-班的虚伪性
塔利班是像他们自己所宣称的那样好的宗-教学者吗?从上述的种种来看,我们有理由怀疑。事实上,塔利班对待宗教奠基和研究的态度是随便的——他们只是从各派当中拼凑自己所需要的。在新的刑法当中,塔利班将除哈乃斐学派以外的其他穆斯林都视为异教徒,然而,‘塔利班拒绝通过传统哈纳菲学派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倡导(正如许多穆斯林国家的哈纳菲法学家所做的那样)。’Rahimi讽刺地指出,‘塔利班的首席大法官谈论伊斯兰国家。他广泛引用伊斯兰传统中具有影响力的国家事务著作来为其政府政策辩护:奥斯曼时代的法典化项目;莫卧儿帝国国家建设项目的产物;以及阿尔-马瓦尔迪的《Al-Akhām al-Sultānīyya》(治理条例)——这是一本致力于规范伊斯兰治理的著作,作者是一位沙菲仪派学者。归根结底,塔利班依赖于一位‘异教徒’的著作,但他们仍是虔诚的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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