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按购房合同约定计算,若合同明确约定计算方式,直接用约定比例或金额乘以延期交房天数得出违约金。

2、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参照逾期交房期间长沙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需准备租房合同、租金发票等凭证佐证该损失。

3、合同无约定时,也可按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对应利息作为违约金。

4、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为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收房之日止;若开发商通知交房但房屋未符合法定交房条件,截止点顺延至房屋达标且实际交房之日。

5、若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开发商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低;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购房者可举证实际损失并请求调高至对应数额。

6、计算基数以购房者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准,包含首付和已发放至开发商账户的按揭贷款部分。

如何确定延期收房的实际损失

1、以实际租房费用认定核心损失,若延期收房期间需租房居住,可凭与涉案房屋同地段、同户型的租房合同、租金转账记录、租金发票等,按实际租赁时长计算租金总损失。

2、核算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参照逾期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利息,该部分为房款占用产生的合理损失,可作为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

3、统计装修相关额外损失,若因交房延迟导致原装修计划搁置,进而因建材涨价、人工费用上涨产生额外支出,可凭装修公司出具的调价说明、新增费用票据等确定该部分损失。

4、认定经营相关损失,若所购房屋为商铺等用于经营的类型,因延期交房导致无法按时开业,可凭同类商铺同期经营流水、开业筹备合同等证据,核算预期经营利润的合理损失。

5、借助专业评估确定损失,若租金标准等难以自行核算,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6、确认其他合理损失,如因延期收房导致提前购置的家具家电长期存放产生的仓储费,或为沟通交房事宜产生的必要交通、通讯费用等,凭仓储合同、缴费票据等确定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