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被很多人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经贸规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体制原则。实际上“竞争中立”规则或笼统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原则否认政府作用,违背国有制具有社会优越性的客观规律;在中国会销蚀国有企业从而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一原则从未充分实行过,它是霸权国家打压中国和公有制的工具,正如**指出的西方鼓吹“公平竞争”是为了搞垮我国国企。

关键词:竞争中立;竞争中性;公有制;国有企业

国际上有一种“竞争中立”的主张,认为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应按“竞争中立”原则平等竞争,政府不能补贴、支持或偏袒国有企业。近几年来,这种观点被中国一大批学者所接受,形成了很大影响。这种思潮背后的思想根源实质上是认为国有经济并没有相对于其他经济制度的优势功能,甚至没有其他企业好。这种主张要求国家不能采取支持措施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质是想任由国有经济自生自灭。这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冲突。对此,我们要认清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鼓吹“竞争中性”做法的虚伪性和险恶用心,同时根据国有经济的优势功能切实认清为什么要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根据国有经济的应有地位摒弃“竞争中立”原则,在政策上维护与支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一、“竞争中立”的内容与文献简述

20 世纪 90 年代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竞争中立政策”,并将竞争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多译竞争中性,似不妥)定义为,与政府相关的商业企业,不能因其公有属性或代行公有活动而享有特殊的市场待遇。进入21世纪,经合组织倡导竞争中立原则,并将其解释为一种法律和管制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国企不应享受任何不当的竞争优势。2012年OECD将竞争中立具体化为“八大基石”:国有商业企业遵循统一的公司法,政府不干预其决策;监管中立,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离;税收中立,国企与私企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债务中立和补贴约束,国企不能获得优于私企的信贷条件如政府担保及政府的直接补贴;竞争性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国企回报率与同行业企业相当;国企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给予准确、透明的补偿;国有企业承担特定职能或与政府部门高度结合时,要合理分摊成本。经过美欧的推动,竞争中立从国内规则成为国际谈判的热点议题。这一原则大体上也就是一些中国人经常讲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要“平等竞争”“公平竞争”。

有学者讲,各国和许多学者普遍认可OECD所提竞争中立政策;竞争中立原则已进入各种国际合作协议和相关法规中。实际上,讲“普遍认可”不如讲“多数接受”更为准确;OECD 对32个国家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为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肯定竞争中立规则合理。讲其“进入各种法规”也有点夸大。

我国的一大批相关论文中,对竞争中立普遍持明确的肯定态度。竞争中立被不少学者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的价值理念,是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新规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体制原则。他们认为,响应竞争中立是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增强经济体制活力的要求,“竞争非中性”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平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接纳竞争中性这一国际通行的“普通话”,可以展示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的决心,在国际经贸规则博弈中谋求主动,因此必须进一步确立竞争中性机制的改革方向。还有学者们认为,竞争中立原则并不必然反对国有企业。正面反对意见仅见何干强指出,竞争中性在商品流通、资本流通、市场经济中都是不存在的,“竞争中性”与取消国企全民性质、取消所有制分类相联系。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施“竞争中立”原则的非科学性

“竞争中立”主张理论上的根本错误在于否定政府作用,并且无视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具有高效率等优势功能的客观规律。如果不以实际措施支持国有经济,那就没有遵循当代世界一个基本的客观规律。“竞争中立”的宣传者,不仅没有认识到“竞争中立”会妨碍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进一步弱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没有认识到或不承认公有制的巨大优越性,而不利用这一优越性使会社会丧失巨大的财富福利与公正福利乃至生态福利、政治福利。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某一时期某一民生问题很重要,相关国家一定会支持与这一民生问题相关的行业;如果某一时期某一行业成为薄弱环节,这一行业也有理由获得相关国家的资助或投资;如果某一时期某一行业成为国家竞争力和产业升级的关键环节,那么有能力的国家就一定会不惜代价予以补贴与支持。同理,如果认定国有经济是必要而重要的,虽然它不应当是唯一的,但理所当然地应予资助和维护,而不是坚持什么“竞争中立”。

我国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国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如果按“竞争中性”原则让国有企业自我生存,听天由命,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强调对公有制为主体加以“坚持”,强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更不是“竞争中立”。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公有制占主体,即意味主体作用与非主体作用并不等同,而要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非中性亦即非“竞争中立”地对待国有经济。所以,“竞争中性”与现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国有资本的地位相冲突。

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不提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因为它们不仅不认可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而且即使了解公有制的优越性,也不会允许国有经济挤占资产阶级获取剩余价值的空间和权力地位空间;私有制才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之所在。与此相反,公有制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等公正性,有利于在政治上让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是对人民大众有利而不是只对少数大资本所有者有利。所以,所有制的社会性质绝不是中性的,大众、政府与学者对待所有制的态度也从来不是中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也保留了一定的国有企业,而他们保留国有企业的理由主要是:国有企业在提供部分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时比外包更有效率;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政府监管无效率,应当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权控制某些行业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战略目标。这些观点把国有企业当作社会中的特殊存在,而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于科学社会主义认为公共企业应当是普遍的存在。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施“竞争中立”原则的危害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中立”主张实践上的根本危害在于,片面强调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平等竞争,实施的结果只能是国有经济地位下降乃至最终衰亡。

一方面,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公平竞争”的背后客观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竞争。我们说公有制经济具有经济效率,能够为社会生产提供更为广阔的需求空间,能够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优化生产安排,是指宏观经济效率;至于微观效率,国企可以高于非公企业,但没有必然性。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历史上都表现过近乎叹为观止的高效率,但也存在微观效率受压制的诸多实际因素。首先,非公企业存在严重的非合理低成本优势和非正当竞争手段。我国私有企业员工资显著低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社会保险还通常不按工资总额缴费、不给全体员工缴费,辞退职工也比国有企业更为方便,国有企业行贿的动机与手段远不如私营企业,更不要说像社会常识所显示的国有企业不像私营企业那样广泛偷税。这些现象使得国有企业不但盈利减少,而且资金积累不足,影响研发投入和扩大再生产。其次,非公企业通常具有竞争规则优势。由于按税法免税额、起征点以及应纳税额高的企业适用税率也高,规模大的国有企业的实际税率往往较高,而私营的中小企业实际税率较低,小微企业通常不纳税或实际税率极低,所以国有经济纳税比重远远大于其创造的增加值比重;国家还往往制定许多支持中小企业(国外也有此类做法如此)乃至非公经济政策,而中小企业也主要是非公企业;由于国有企业要承担一些经济效益不可靠而社会效益必需的任务,有些企业需要在一定时期低价提供资源、产品和服务,而且往往得不到补偿,其自身的发展自然受到影响。最后,较小私营企业自身不存在腐败问题,大型私有制企业大股东利益流失的渠道相比目前的国企也比较少。基于以上原因,如果只讲平等竞争,在长期中公有制经济就将日渐衰微、比重不断下降。

另一方面,“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将使大量国企创造的价值和劳动者的收入不断地转换为私有资本。恩格斯清晰地论述过商品货币关系对公有制经济必然的瓦解作用,列宁、毛泽东和当代国内外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都重申了这一道理的警醒作用。从现实看,私有企业创造的新价值永远是私人的,而国有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会不停地转化为个人收入,而个人收入又会有很大的部分转化为私人资本。私人储蓄、债券、理财等等己经是借贷资本,私人股权股票更是与劳动直接对立的产业资本。如果说小额投资谈不上存在剝削关系,那么大额投资也必将其产生出来。那些每年数十万元收入的特殊行业员工、部分高薪企业领导、高技术员工和专利所有者,其收入转化的投资都会获得资本所得,这种资本每年所得少则相当于一个个体劳动者的收入,多则相当于一个私营企业的资本所得。利用在国有单位获得的个人收入在房地产市场获得不菲的价值增值,或经商办企并且不断获得较多的剩余,都不是个别事例。国企经营者持股的理论基础正是许多经济学家倡导的“经营者应当分享剩余索取权”。与此同时,非公经济中的劳动收入也在日积月累地转化为个人资本。虽然我们承认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但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市场经济自发地持久结合;保持国有企业不被市场机制消解需要主观作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就是必要而重要的一环。

四、某些国家以虚伪的“竞争中立”口号打压中国及其国有经济的非正当性

自由放任的市场化是新自由主义的主张,这一主张在资本主义国家并未得到充分实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新自由主义受到了更多的抵制,认为市场能够自动导致繁荣的信条更加没有市场,宏观调控、产业支持和贸易保护等政府干预措施再受重视。美国用产业政策和政府补贴攻击中国,但实际上产业补贴一直是发达国家经济与科技竞争的常规手段。仅2010年到2016年,美国政府就投入1000多亿美元推动新药开发。亚马逊、特斯拉、国际商用机器公司、谷歌母公司和脸书等著名大公司都接受了若干亿美元的政府补贴。美国国家的众多科研机构一直和企业密切合作,投入大量研发资金服务于产业振兴。互联网、半导体、核电站和航天技术,都是美国产业政策的成果。美国政府军事采购也对很多产业给予了补贴,近年还用补贴吸引制造业回归。在2009—2021年美国新实施了5727项产业补贴政策,其中国家贷款和贷款担保56821亿元,财政拨款1222亿元,税收和社会保险减免11269亿元,贸易金融200亿元。2022年美国通过了旨在进行国际产业竞争的《通胀削减法》,涉及金额约7400亿美元,大搞歧视性补贴,如家庭购买节能家电政府拨款14000美元,安装再生能源设施可获30%税收抵免,购买电动汽车最高可获受7500美元补贴。大量资金由此流入美国。美国要求别国对国有企业实行竞争中立,但对自己的两类国有企业予以豁免。一类是联邦公司,主要存在于供水、交通、污水处理、环保等公益性领域。另一类是州政府的企业,数量较多,普遍享受融资、税收、反垄断法方面的优惠或豁免。也就是说,美国在要求别国不能给予国有企业政策优惠时,却允许自己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企业不受竞争中立原则规范。可见,美国推行竞争中立原则随意取舍、双重标准,不值得遵循。

市场中的“平等竞争”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充分的,各种政府补贴客观上更是导致不平等竞争。在自发的市场经济状态,“大鱼”利用规模优势和政企关系打压、吞并中小企业司空见惯。垄断组织利用垄断地位包括利用垄断价格攫取不义之财屡禁不止,或者不在禁止之列。资本主义国家会对企业给予形形色色的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财政补贴,而对某一类企业、某一批企业的补贴,就是对另一类企业、另一批企业的“歧视”,不“中立”。对新兴技术的补贴,就是对同类用途的传统产品的打击,对本国农业的大额补贴,就使外国农业生产者处于严重不平等的竞争状态之下。就在最近一次全球经济危机中,美国等国家出巨资收购即将破产的通用汽车等大企业,使国际汽车业同行失去了大量的潜在市场份额。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单独规定不许对国有企业补贴呢?支持竞争中立原则的中国学者解释说,政府支持与干预公共知识创造机构、高风险新兴行业及其技术,符合或不偏离竞争中性要求;因为这些企业的研发对其他企业和行业产生正收益或社会收益,具有正外部性;而且成熟行业更有能力进行游说,往往导致政府支持它们。据此推理,国有经济也具有宏观正外部性,为什么不可以特殊支持呢?

竞争中立的说法从国内政策向国际规则延伸,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压抑国有企业来遏制中国等新兴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美国作为长期主导世界经济规则的帝国主义国家,掌控经济规则主导权,以平等竞争为借口,以国内法和自定的规则为准绳,处处无理指责中国这个“挑战者”搞不公平竞争,攻击中国具有潜在竞争优势的国有经济存在不平等竞争,以此为借口打压中国和其他竞争者。美国对中国的打压已为国内外舆论界包括美国自己的高官所公认;把竞争中立奉为圭臬的学者们应当注意到这一点。正像美国在本国大力实施科技财政补贴而要求中国不能实行产业振兴科技补贴一样,美国等国要求国有企业比较多的中国等国家不得对于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予以本来没有的补贴,并不是遵循经济规律,而只是一种经济战。这种经济战并不会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通过实施竞争中性原则消除国际上的“误解或曲解”就能消除。美国对一些国家有竞争力的企业无理打压,更无“竞争中立”可言。

“竞争中立”是资本主义法权。资本主义理论崇拜私有制,资产阶级要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他们不希望国有经济发展起来。由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给国有企业以优惠和资助。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允许社会主义中国对国有经济予以支持,也使竞争中立主张成为美国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的一个武器。本来,GATT 的竞争中立规则不针对国有或是私营,关键是看竞争主体是否受到国家行为的影响,而美国推动的竞争中立原则,却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澳大利亚原来国内的竞争中立原则仅要求对不符合该原则的行为进行限制,而美国对外推行竞争中立则要求减少乃至消除国有企业,或者降低政府的股权比例。美国提出,只要国有企业存在,就难以保证竞争中立原则落实。在美国的诱导下,一些国家将竞争中立原则聚焦于国有企业,甚至专门针对中国的国有企业。

正如**所说:“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即“公平竞争”就是西方抛给我们的迷雾。

五、抵制“竞争中立”,有条件地相对接受其部分内容

规则是人定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提出一种国际性的规则建议,如果各国一致接受,并且在全世界通行,它就会变成国际规则,否则就不是国际规则。中国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都有权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是“国际”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权拒绝承认任何主张是“国际惯例”。实际上,西方各国实行竞争中性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鉴于竞争中立的主张不正当、不科学,具有危害性,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走出“竞争中立”迷雾,理所当然地拒绝它。我们不是不要讲公平竞争,而是不能只讲公平竞争,不能把“公平竞争”当作普世价值而绝对化。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相关问题时,就没有使用这一用语。

最重要的是不能承诺对国有企业不补贴。不准对国有企业补贴,吃亏的是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相对较多的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大力推广所谓竞争中立原则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没有补贴,但不能承诺无论何时都不给予国有企业税收优惠、专项补贴、救助补贴、融资支持等。

主张产业政策向竞争中性转型的观点更是错误的。别国都没有这么做我们当然不能对此委曲求全做出单方面让步。美国取消农业和高科技等领域的补贴才有资格要求别国产业政策中立。

退一步讲,如果实务界从策略的角度愿意接受这一提法,那也要部分地或有条件地接受它,把竞争中立原则主要局限于市场交易领域的平等竞争与监管中立。把竞争中立局限于市场交易领域,就是要在企业购销与定价方面,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统一的规则。国家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主要也应体现在市场交易方面。相关的,融资利率不搞行政干预、国企合理回报率、公共服务补偿、成本合理分摊等,原则上都可以接受。

对外资应坚持双边对等原则而不能只讲一视同仁,因为其他国家并不完全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如果发达国家限制我国企业的要素获取如高技术转让与使用,我国亦需要在某些方面限制外国企业的购销。

如果说要贯彻“竞争中立”原则的话,当前主要应弥补国有企业在已如前述的竞争劣势地位。有些人讲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合理规定,实际上早就没有这方面的不合理规定,而支持“民营企业”却呼声强烈,并影响了实践。在国际关系方面同样不能使国有企业在政策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称,中国反对在国际规则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实际上,基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不受竞争中立观点的误导,大力支持、援助国有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