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备案后生效,否则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即成立生效。它作为行政监管行为虽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物权需以最终不动产登记为准),但有重要法律作用。

备案后房屋交易信息被官方锁定,能对抗第三人,若开发商一房多卖,已备案的购房者可优先主张房屋履行请求权,其权益优先于未备案的买受人。同时它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备前置材料,无备案证明通常无法完成房屋过户。此外,备案合同还可作为办理银行房贷、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涉税业务的合法依据。不过若合同本身存在内容违法等无效情形,即便完成备案,该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购房合同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购房合同备案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两类,所需材料有差异,长沙地区相关材料可作参考,具体如下:

1、新建商品房(预售)需准备网签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若为企业购房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4、购买商品房的发票;

5、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购经济适用房需额外提交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确认单或准购单;

7、二手房备案需准备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9、部分限购城市,需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查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