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文本】 回顾中国封建社会史——封建社会理论学习②
②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形态的形成及其演变
中国的封建制从西周算起经历了三千多年。和世界各国社会发展过程比较,仿佛长了一点,但这是事实,不能依据任何理由改变它缩短它,只能从它发展过程中找出道理来说明它。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封建制,也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最显著的是领主经济阶段、地主经济阶段。但和其他国家也有颇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其他国家的封建制留在领主经济阶段的时间比较长,而我国的封建制则是留在地主经济阶段的时间特别长。我国社会长期停滞的道理就在这里,后面要比较详细地说明它。这里只是要指明一点,就是:如其说,西欧各国社会的封建制是以领主经济为它的特点,则中国的封建制是以地主经济为它的特点,中国与西欧各国在社会、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显著差别,有很大一部分要从这里得到解释。现在且来简单地说明一下以地主经济为特点的中国封建制的形成过程。一般来讲,地主经济是由领主经济转化过来的,正如同与其相适应的实物地租乃至变相的货币地租,是由劳动地租转化过来的一样。从西周时代起,我们的社会就进入了封建阶段。西周开国的征服者,率其族人侵入到当时奴隶制度发展得不很成熟的殷商王朝的领域来,那同日耳曼人在5世纪左右南向侵入当时奴隶制度正迅速趋于崩解的罗马王朝的领域,有不少相类似的地方。“把土地征服之后,征服者接着要做的,就是把人占有”[马克思:《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32页,注46],是要看把被征服者安置在怎样的生产关系中,才对他们自己有利。这样的抉择,显然不能不考虑到征服者自己的原来的生产方式和被征服者原来的生产方式,一种半由迁就半由选择的统治榨取形式被采行了,那就是对征服者或有功者分别颁田制禄,授土授民,而对被征服者则依其族属,分等配田的所谓封建制,一极是大小领主,其对极是毫无权力的农奴。“看看欧洲的黑暗的中世纪。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马克思:《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0页]但不论是领主、诸侯、僧侣乃至家臣,通是靠着农奴为他们提供剩余劳动所生产出来的物品过活的,那正和中国“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这一阶级序列的人物,最后通是由那些称为庶人的农奴在自然形态上提供劳动地租来养活他们一样。所不同的,是欧洲中世农奴为领主提供劳动,一般是在所谓庄园制的编制下进行的,而中国周代农奴提供劳动,则是在多少被理想化了的井田制的组织下进行的。这里且不讲征服者日耳曼民族或周民族原有的自由农民,如何也逐渐不自由化了,也不讲那种庄园制度或农奴为领主耕作公田的井田制度,究竟在实际上普遍推行到了怎样的程度,但土地不许买卖(在中国所谓“田里不粥”)、农奴不许迁移转业(在中国所谓“农之子恒为农”“农不移”),则是大体相同的。农奴盘世被束缚在土地上、被隶属在领主的管制下,那就是世卿、世禄、世业的固定化的封建领主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矛盾就在这里。封建领主的势力,既不仅是建立在占有土地范围的大小上面,同时更要紧的,还是建立在束缚起来为他们提供无偿劳动的农奴的多少上面,于是,争地以战,争民以战的动乱情况,就恰好成了那个固定化的制度的致命伤。在战争过程中产生成长的东西,又在动乱局面下崩解下去。
中国西周的领主经济封建局面,到了春秋战国之世,已经在多方面受到动摇。“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和“暴君污吏漫其经界”,早说明“世禄”不复能够维持,诸侯及领主们因战争及商业引起了更大的贪欲,对于农奴因使用铁器,农业生产力提高所提供的一定劳动地租,已表示不能满足了,史载“鲁宜公初税亩”,“履亩而税”,以至“郑子产作丘赋”,都是“秦孝公十二年初为赋”的先声。在大鱼吞小鱼,大领主兼并小领主过程中,旧来的世禄、世卿、世业秩序,很显然是野心诸侯的一个障碍,所以,僻在西陲,受旧传统束缚较少的秦国,就由商鞅变法来一次比较彻底的改革:
(一)“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即无功不及爵秩。
(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即有功者可以获得爵位与土地。
(三)“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又“.…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寡人稀,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即不论什么人,努力耕作,便可获得私有土地。
(四)“訾粟而税,上一而民平”,土地统以实物向国家纳税。
只须这几项简单的变动,就把世禄、世卿、世业的领主经济基础破坏无余了。没有功绩,就莫想“分土子民”,有了战功,有了耕作能力,就可免除奴役,取得私有土地,土地不管落到谁手上,也不管他占有土地是自已耕种,还是佃给农民耕种,只要照规定向国库缴纳一定的实物税就行了。这种种措施本来可以使包括农民在内的一切人都有可能获得土地,可是“废井田,开阡陌”的结果,很快就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新局面。在土地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情形下,“无立锥之地”的直接生产者,要取得土地,就不能不听凭地主压榨。地主虽然主要的不再要他提供劳动地租,但却尽可能的要他提供剩余劳动所生产的剩余劳动物。他虽然除了在某些场合以外,不再被束缚于某一个地主的某一块地段上,人身也比较不要怎样严格地隶属于某一位地主老爷,比以前的农奴,像是有了一些“自由”,可是从阶级关系来说,他既然需要一块生存的立脚地,他不被这个地主勒索,就要被那个地主勒索,他不被束缚在这块土地上,就要被束缚在那一块土地上。不但如此,他在以前领主经济阶段,还多少能从一个顶头上司的领主那里,得到一些“保护”,现在,凡属地主阶级的人,乃至他们上面的官吏,下面的爪牙——流氓地痞,都可任意侵凌侮辱他了。形式上的“自由”换得了多方面的压制,较能刺激生产的生产关系招来了无法预计的榨取和勒索。这就是中国农民在地主经济封建制度下的新命运。
由于这种形态的封建生产关系本身,包含有不少钝化或缓和内部矛盾的弹性,以致由秦到清这二千多年间,除了在两晋南北朝那一段时间,曾因战乱及外族侵入关系,呈现过倒退到原始形态的自然经济的现象及以后还局部出现了庄园组织的形态以外,地主经济一直是占支配地位的。这同西欧在9世纪才比较广泛形成的庄园经济,到了13世纪就趋于崩解,此后直到19世纪,像德俄等个别国家,又还出现了赋役农奴制的情况,恰好是一个对照。
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一直还聚讼纷纭的几个问题,如“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西周社会性质问题,中央集权官僚政治问题,天道观念的政治思想问题,民族发生问题以及社会长期停滞问题等等,几乎都可以围绕着地主经济体制提出一些比较接近事实的解答。不过,像“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及西周社会性质问题,那不是在地主经济基础上来说明的,而是要就地主经济形成的原因来说明的。
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
随着私田的大量开辟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个体生产者的封建依附关系。
当时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即铁犁牛耕为代表的技术的推广——编者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胜过奴隶制的集体劳动。这种依附农民虽然还不是自由的,也要受到沉重的剥削,但是他们的身份却不同于奴隶。他们可以一家一户地进行个体经营,比奴隶的地位有所改善,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劳动的兴趣。毛主席曾经指出:“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依附农民把产品的大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余下的归生产者所有,叫做“分货”(《管子·乘马篇》)。有的把指定地面上的收获全部上交,另耕小块土地,维持自己的衣食,叫做“隶农”(《国语·晋语》)。这两种剥削方式在不同程度上保证了生产者自留部分果实和个体劳动的方便,从而保证了一定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分货”的方式更好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剥削方式的改变带来了生产者身份的改变。他们对土地所有者有着严格的依附关系,除交纳地租而外,还要尽各种劳役义务。这种隐藏在奴隶社会内部的封建依附关系,见于当时记载的,一般叫做“隐民”,就是从奴隶主公田上逃亡出来,投到另一些贵族门下开辟私田的奴隶。鲁国有一个大臣叫做子家羁的,哀叹奴隶制的危机,曾经指责当权派季氏说:“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左传》昭公25年)。可见“隐民”的身份就是“徒”,即封建性的依附农民。他们的身份还是不公开的。
文献中所见的“隐民”,有时也叫“私属徒”、“族属”或“宾萌”(氓)。“民”、“徒”本系奴隶通称,“萌”是“氓”、“毗”的别写,原意为农业奴隶。但在新的称号中却具有不同的含义。所谓“隐民”或“私属徒”(省称“私属”),指隐蔽的依附户口,加上血缘亲属关系,就叫做“族属”,都是封建生产关系下的依附农民。至于所谓“宾萌”,专指外来的依附农民,来自结伙逃亡的奴隶们。他们在不同名义下,以个体生产者的形式,替主人耕种私田,服役交租,产生了新的依附关系一封建生产关系。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从发生到发育成长,逐渐上升为历史的主流,井田制度的全面崩溃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开始出现,一部分奴隶主转化为新兴地主阶级,一部分奴隶转化为依附农民,整个社会正在发生大变动,向封建社会过渡。奴隶主旧贵族为了挽救自已的命运,被迫在政策上采取一些措施。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左传》宣公15年),不论公田私田,都实行按亩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任子木为令尹,丈量土地,“量入修赋”(《左传》襄公25年)。这些改革在主观动机上,都是奴隶主统治者为了增加国家的剥削收入,但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和封建的剥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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