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存在未还清房贷等抵押情况,未提前获得抵押权人(银行)书面同意,因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受限制,登记中心会直接驳回加名申请。

2、房产因夫妻一方债务等问题被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司法限制,查封期间房产所有权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办理权属变更,加名申请会被驳回。

3、提交的材料存在过期、信息不一致情况,比如身份证过期、结婚证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或遗漏房产证、结婚证等核心材料,不符合登记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4、配偶无法到场办理且仅提供手写委托书,未办理公证委托书,这类未经公证的委托书不被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可。

5、配偶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未提供经认证的护照、通行证,以及经使领馆认证的婚姻关系证明,不符合国内登记材料要求。

6、加名行为并非房屋产权人真实意愿,比如产权人是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下同意加名,事后提交相关证据的,会导致加名申请不被认可。

7、未按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供房产重新评估报告,因材料缺失导致加名流程无法推进。

8、擅自单独申请加名,忽略不动产登记需产权人与拟加名方共同申请的规定,申请会被直接驳回。

婚后加名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双方身份信息真实性。

2、合法有效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此证明夫妻婚姻关系,作为共有权变更的核心依据。

3、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房产证)原件,这是证明房屋当前权属状态的核心证件。

4、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填写或提前下载打印好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部分地区支持网站下载,现场提交时需双方签字确认。

5、若房产有未还清房贷,需准备贷款合同原件,以及银行出具的同意加名的书面证明,部分银行还可能要求补充抵押协议。

6、若一方无法亲自到场办理,需额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书通常不被登记中心认可。

7、若配偶为外籍人士,需准备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护照、婚姻证明,且相关材料需搭配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8、若房屋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部分登记中心会要求双方签订《共有协议》明确加名性质与份额,需提前准备好该协议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