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纪念青年人的节日,似乎和全年其他节假日比起来,非常的与众不同,以前没有一年两次小长假的时候,各有各的过法,组织青年做点事情。

有了小长假后就是长假的一部分,按照通俗调侃的说法,能放假的节日才是实实切切的节日。趁着这次也放假的五四,把事情稍微展开一下,让我们休息的明明白白,关键内容已标红,方便快速阅读。

第一部分 五四青年节与二十一条

第二部分 二十一条正文

第三部分 巴黎和会代表

第四部分 结束语

1919年,巴黎和会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参加会议,提出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取消“二十一条”、收回德国在山东的特权等正当要求。然而列强拒绝中国的要求,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日本。

消息传回国内,举国哗然。5月4日北京3000多名学生集会高呼“外争主权,内除国贼”、“废除二十一条”、“拒绝在和约上签字”等口号,随后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

虽然五四运动发生在1919年,但“五四青年节”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过程:

为了纪念这场由青年学生发起、彻底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爱国运动,并传承其中蕴含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精神,1939年陕甘宁边区率先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194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宣布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二十一条”是1915年1月,日本帝国主义趁世界大战欧美列强无暇东顾,向当时的北洋政府(袁世凯政府)提出的秘密条款。

“二十一条”的签订与落实情况,大致是一个“由强加到妥协,再到最终废除”的复杂历史过程。它并没有像日本最初设想的那样被完全执行,其实际落实情况可以拆解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订与妥协(从“二十一条”到“十二条”)

1915年1月,日本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二十一条”。在长达数月的谈判中,由于中国国内外的强烈反对,加上第五号条款企图全面控制中国的野心过于暴露,日本最终自行取消了第五号要求,并删除了第四号。

1915年5月25日,中日双方最终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因民国四年签订而得名)。真正签订的只有“十二条”,主要保留了关于山东权益、南满及东蒙特权、汉冶萍公司合办等部分内容。

第二阶段:实际落实与暗中抵制(一纸空文)

条约虽然签订,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遭到了中国政府和地方势力的全面抵制,导致日本并未得到多少实质性的实惠:

法律手续不全: 签订《中日民四条约》时,袁世凯已经废除了国会。作为正式的国际条约,它缺少了国会批准这一关键的法律环节,因此在法理上始终存在瑕疵。

袁世凯的“破坏”手段: 袁世凯表面妥协,实则暗中制定了各种办法来架空条约。他曾直言:“购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买不到手;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就遇到生命危险;至于警察顾问用日本人,我用虽用他,每月给他几个钱罢了,至于顾不顾,问不问,权却在我。”

地方军阀的强硬抵制: 特别是在东北地区,袁世凯扶持的张作霖势力对日本的扩张进行了强力阻挠。张作霖公开扬言:“有我在,日本人不敢走出附属地,东北的一寸土地也到不了日本人手中。”在他的实际控制下,日本人在南满、东蒙的商租权、杂居权等条款基本沦为一纸空文,日本人甚至不敢轻易走出附属地界。

第三阶段:正式废除与最终结局

由于中国朝野的持续抵制,《中日民四条约》的履行始终成空文。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中国政府开始了正式废除该条约的进程:

华盛顿会议:中国以“被迫签订”为由提出重审。随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成功收回了山东的大部分权益。

正式宣布废除: 1923年3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照会日本,宣布废弃《中日民四条约》

彻底终结: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后国民政府对日宣战,中日之间所有的不平等条约彻底废止。最终,随着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取得完全胜利,“二十一条”及其遗留问题被彻底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总结来说,“二十一条”虽然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民族危机和耻辱,但由于中国人民以及北洋政府的抵制,日本企图通过条约全面殖民中国的图谋最终未能得逞。

“二十一条”秘密条款

全文共分为五号,合计21条。以下是其原文内容:

第一号 (共4条)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及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共7条)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定。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共2条)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共1条)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共7条)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作为世界大战的战胜国,派出了由5位全权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参会。以下是这5位代表的姓名及当时的主要职务:

陆徵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代表团团长

王正廷:南方军政府代表

顾维钧:驻美公使

施肇基:驻英公使

魏宸组:驻比公使

结束语:

战争是政客送出枪弹,富人送出食物,穷人送出自己的孩子。战后,政客们接回剩余的枪弹,富人收回更多的粮食,而穷人则在寻找自己孩子的坟墓。

——一则传说中的塞尔维亚谚语

"Older men declare war. But it is the youth that must fight and die."

——1944.06 Herbert Ho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