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方青:当下的中国,对民营经济只能赋予减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的期盼空前热切,面对因为历史因素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 成型于上世纪距今已近半个世纪的一系列观念理念已经明显跟不上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对过往主要服务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系列观念理念进行升级更新,尽快形成新的系列化观念理念,已经成为一个不能拖延的重大思想跃升任务。
观念理念总是带有历史阶段特点,一个历史阶段有一个历史阶段的观念理念,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历史阶段的观念理念,用一个历史阶段的观念理念来指导另一个历史阶段的治理和发展,显然是有违规律和注定行不通的,观念理念不体现与时俱进,最终将只能成为社会历史前进的负能量。
新的历史阶段不同于改革开放时期,新的历史阶段必然要对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系列观念理念有所辨析,有所扬弃,将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系列观念理念照单全收,继续用于指导新的历史阶段,难免存在政治上不严肃、实践上不严谨之瑕,不形成新的历史阶段特有的系列化观念理念,想要达到新的历史阶段设定的战略目标是不可能的。
改革开放时期最突出的历史标记是从无到有发展民营经济,而改革开放时期也同时存在发展民营经济需要服从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边界约束。令人遗憾的是,在发展民营经济的实际过程中,只发展不约束客观上成为了一个事实,约束环节被刻意绕开和人为虚化的现象长期突出性存在。
对历史性缺憾纠偏除弊,把正社会主义航向,是新的历史阶段担当的重大使命。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新的历史阶段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标志性不同是,新的历史阶段是要把改革开放时期没有落实到位的对民营经济的约束环节重新拾补好执行好。
围绕因为民营经济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新的历史阶段需要突破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系列观念理念,勇于超越,敢于立新,形成符合人民期盼的新的系列化观念理念,特别是要形成新的共同富裕观,新的民营经济观、新的公有制为主体观。
共同富裕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特定圈层歪解扭曲共同富裕的气焰甚为嚣张,如果跟着特定圈层的调子走,共同富裕将难有实质性进展。
形成新的共同富裕观,需要实现四点突破:一是共同富裕不再是先后富裕,先富的过程早已完成,新的历史阶段必须要顺理成章地实行同步富裕;二是共同富裕是差别可控的富裕,不允许产生富可敌乡富可敌县富可敌市的富霸阶层存在,所谓的橄榄型纺锤型哑铃型财富分配结构在社会主义中国没有法理基础和社会主义渊源基础;三是共同富裕必须有匹配的所有制支持,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大力发展省市县国有经济,共同富裕方能行稳致远;四是民营经济界必须为共同富裕义务献血:对民营企业,需要以利润为基数,征收不低于占利润80%的企业型共同富裕特别税,对民营企业主,需要参考居民平均收入,以居民平均收入的20倍以外为基数,征收不低于基数80%的个人型共同富裕特别税。
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时期的产物,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民营经济的存在是需要足够小心的,太过开明不是好事,清醒谨慎方为英明。
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待民营经济最需要明确的是应该赋予民营经济什么样的“势”——是增势还是减势,不首先明确“势”的问题,因为民营经济问题中国迟早还是要出**烦大风险。
改革开放时期,对民营经济的定位是要从无到有发展,所以,整个改革开放时期,对民营经济赋予的“势”一直是增势。无论是 “杀开一条血路”的指示,还是“放开 、放活、放手、放胆”的要求,整个與论环境政策环境对民营经济赋予的都是增势。
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极其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和其他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面对民营经济直逼公有制为主体边界的经济基础重大安全问题,再习惯性地赋予民营经济以增势,是很不合适和很缺乏战略考量的。
“两个毫不动摇”的继承性反复强调,营商环境的强势渲染和烘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高调出台,给人的印象是民营经济在继续保持增势姿态,两极分化问题、经济基础安全问题没有引起深层思考和必要重视。特别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即便是出于对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平衡考虑,让步考虑,也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
新的历史阶段,对民营经济赋予的“势”只能是减势,减势是对民营经济体量过大 、已经产生的负面作用过多的常理性应对,不减反增,无异于火上浇油。“两个毫不动摇”建议今后少提或不提,新的历史阶段应该有突出维护经济基础安全的新提法。营商环境不宜过分渲染和烘托,建议今后突出强调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和必须依法管企治企。《民营经济促进法》争议很大,建议在适当时候修改为《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
新的历史阶段对民营经济赋予减势,主要应体现为落实好执行好约束环节,一是要从宏观上调整民营经济的量,不允许民营经济无限发展,民营经济存在的边界是服从公有制为主体;二是要从微观上监管好作为民营经济的具体主体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必须守法,守法是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企业的最起码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性保证,公有制为主体不存,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格也不存。
公有制为主体绝对不能虚化,绝对不能流于语言装点,坚决做真做实,是对贯彻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对整个国家的要求,也是对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的要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没有哪个省哪个市哪个县可以搞特殊,省市县地方一旦开下可以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口子,负面效应会很快向整个国家扩散,公有制为主体很快会由局部向整体实质性萎缩。
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新的历史阶段需要既做加法又做减法。做加法,就是要大力发展市县两级国有经济和大力发展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做减法,就是要破除一切阻力,有步骤有质量地推动民营企业接受国有资本集体资本进入改革,民营企业数量占比和民营资本总量占比双双维持在40%左右,公有制为主体方有实质性体现和安全性保证。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不可阻挡,当下的中国急需一场变革。变革是一场重塑,是对已经落伍的理念性制度性遗留的彻底矫正。变革不可能再沿袭原有的思路和习惯,摆脱老思路老习惯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中国未来的前途系于变革,大变革激荡大变化,大变化激扬大变样,通过变革,一个重新焕发社会主义勃勃生机的新时代,一定会给人民带来幸福安康,一定会给国家带来和谐安宁!
——叶方青,202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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