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化:维权索赔艰难路

最近不少网站和公众号都在声援某左翼网站主编李道国,因为在2026年3月25日,李道国被民警以“敲诈勒索”罪名刑事拘留。
根据网上公开的消息,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也就是李道国的家乡,有个叫“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底违规开工,强占当地张村乡储备窑村的土地和河道,建设采石厂。在这个过程中,村民的道路和田地被毁坏,山体被破坏,林木和石料资源被盗采。为了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李道国的父亲和李道国接续为父老乡亲维权。在2019年12月,村民们维权成功,采石厂被新乡市环保局和辉县市环保局责令拆除,但直到2022年才彻底拆除。
面对中全公司留下的满目疮痍的生态环境,李道国继续带领村民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全公司赔偿或者恢复环境。维权虽然成功了,但索赔道路非常困难。
到了2025年1月25日,赔偿协议艰难达成了。张村乡政府作为见证方,中全公司作为赔偿义务方,储备窑老百姓作为赔偿权利方,三方签署了相应的协议。随后,裴某亮的妻子、春江集团董事长张某梅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来李道国得知张某梅没有中全公司的代理人授权,接受她的打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道国在2月7日将赔款全额退回张某梅的账户。过了一年多,李道国就被拘留了。
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笔者判断李道国应该是无罪的,他是被人做局了,其遭遇让我想起了一个人——结石宝宝父亲郭利。
2008年9月,中国奶粉业爆发了三聚氰胺事件,郭利的女儿平时喝的“施恩”奶粉不幸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较高,并且女儿的肾脏已经出现病变。郭利为了向施恩奶粉索赔,在搜集对方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施恩奶粉竟是假洋奶粉,其真实身份是广东潮州雅士利品牌控股的厂家。郭利将调查到的真相告诉了媒体记者。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收到钱后不久,北京电视台的一档节目把2个月前采访郭利的新闻放出来了,曝光了施恩奶粉并非进口奶粉的真相。虽然媒体的报道不是郭利能够控制的,但施恩公司以及雅士利集团又再出面,联系郭利。雅士利声称这次可以拿出三百万的赔偿金,目的是彻底平息这次事件,郭利同意了。
2009年7月,雅士利集团与郭利约定在杭州当面交付赔偿金,提前守候的潮安县警方与杭州警方,将郭利抓捕。第二年,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
但郭利拒不认罪,坐满5年牢后,他不停地奔波,要求讨回公道。最终在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郭利的维权索赔本就是民事领域的维权索赔,但施恩公司和雅士利集团通过做局,把第二次谈判期间的录音恶意剪辑成主动索要三百万赔偿的敲诈行为。在法检两院的配合下,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郭利被错判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5年。
那到底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呢?又为什么企业容易用敲诈勒索罪打击维权索赔人士呢?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就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郭利维权索赔过程中,企业通过做局,在与郭利的第二次谈判中诱导郭利写下要求赔偿300万元并保证不再向媒体爆料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和一份被恶意剪辑的谈判录音就成了郭利“敲诈勒索”的证据。
2016年8月8日,“三聚氰胺奶粉维权第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郭利选择自我辩护,未请律师助阵。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宣判:郭利无罪。法院认定原审裁判关于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和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考虑现有证据,郭利的行为更倾向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因此,郭利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当年的审判长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尽管郭利实际获得的赔偿及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鉴于其女儿的人身损害程度未经过评估鉴定,且施恩公司主动联系其继续协商,因此不宜仅因郭利提出的索赔数额超出标准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和媒体已向公众披露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这使得他缺乏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他虚构的妻子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并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的恐惧或精神强制,因此这些行为不足以被认定为威胁或要挟。
从郭利的维权索赔案可以看出,消费者基于侵权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权向媒体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院也不能仅因索赔数额过大就把索赔行为认定为非法占有。笔者的法律水平有限,仅过了法考而已,对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是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有正当维权基础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敲诈勒索。
二是是否用合法手段维权?消费者向媒体爆料企业违法事实,公民向国家机关举报,向网络平台曝光企业违法事实,都是合法的,前提是爆料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三是索赔数额是否合理?一般来说,财产损失有具体的数额可依,但人身损害比较难,毕竟生命权和健康权比较难以衡量。
维权索赔人士在这三点上如果做得合法合理,那么被诬陷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是很低的。但是企业也容易在这三点上捏造事实,给维权人士造成麻烦,比如华为的李洪元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2018年12月, 李洪元因一笔30万元的离职赔偿款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案件简要经过如下:
2016年11月李洪元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业务造假。
2018年1月,李洪元离职,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
2018年3月8日,该笔款项扣除税费后由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4742.98元到李洪元账户,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李洪元。
2019年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在李洪元离职索赔事件中,李洪元与公司的离职补偿谈判录音记录是证明真相的关键。
当年华为公司的报案内容是李洪元与部门领导何某东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敲诈的方式,迫使何某东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何某东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给他33万元。但由于李洪元保存了当时的谈判录音,阴谋不攻自破。华为的报案内容其实是几个主管共同捏造的,相互之间还串供,干扰警方侦查。
回顾这次李道国带领村民维权索赔,却被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的事件,结合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三个主要区别,我认为李道国的结果很可能会像当年的李洪元一样。虽然这次裴某亮使用了和当年华为几个高管类似的手段,就连转账方式都一样,但由于维权索赔参与者众多,涉及的单位也多,想通过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是很难办到的。维权索赔本就是一条艰难路,特别是发生在企业和弱势群体之间,但我相信法律终究会给予李道国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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