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击报复斗争到底——关于立即释放李道国同志的呼吁

近日,一则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乌有之乡网站主编李道国,于2026年3月25日晚在北京家中被河南辉县差人带走,次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而就在一周前的3月18日,他刚刚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出庭,起诉该市水利局和信息不公开。
作为一位长期宣传毛泽东思想、为家乡环境维权奔走十年的公民,李道国的遭遇令人深思。我们无意对案件定性,仅就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并结合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提出几点程序性的分析与建议。
在2025年2月的时候,李道国同志找到我,问我可不可以帮他发个东西,我看到后,旋即就发表了。留言里有一大批水军,浑水摸鱼,极其嚣张,我就知道对方不好惹,这个东西很快就被和谐了。近日看到李道国同志被“跨省”的消息,使我很快联想到跟这个事儿有关。

一、他是什么人?
李道国,乌有之乡网站主编。了解他的人说,他是一个“不合时宜”的人——在很多人向钱看的时代,他坚持宣传毛泽东思想二十余年,从未动摇。他编辑的文章、撰写的评论,字里行间都是对劳动人民的深情,对公平正义的执着。
他也是一个“自找苦吃”的人。他的家乡河南辉县储备窑村,因企业非法采矿,山被挖了,树被砍了,河被占了,村民家园尽毁。这件事本可以与他无关——他在北京工作,有自己的事业和生活。但他没有袖手旁观。2019年,家中三位亲人不到一个月相继离世后,他接过父辈的遗志,一头扎进了这场长达十年的维权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李道国虽非法律专业出身,但凭借自学,去年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他是一个有法律素养的人,对法律的边界有着清晰的认识。
一个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人,一个为村民维权的人,一个自学法律的人——这三条线在李道国身上交汇,不是偶然。因为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他,正是用行动在践行,用法律在守护。

二、裴某亮是谁?
要理解李道国为何身陷囹圄,有必要了解另一个人——裴某亮。
裴某亮,河南辉县裴寨村人。这个名字曾经金光闪闪:全国争先创优优秀**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最美村官……他曾经以“最美奋斗者”的身份登上2023年央视春晚,曾是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委候补委员。

但光环之下,是另一幅面孔。以“最美奋斗者”之名,登央视春晚,获道德模范之誉,俨然一副“良心企业家”之态。然剥其画皮,实乃巧取豪夺、鱼肉乡里之恶霸!
他的发家史,就是一部巧取豪夺史。1990年代,他在村里开饭店“结交”朋友;1997年,他盘下村里集体煤矿——集体的矿变成了私人的矿,到2005年,他已坐拥至少几千万资产。那个年代,没点“软实力”和“硬实力”,开矿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他的“慈善”,背后是更大的利益。2005年,他在缺席的情况下“高票当选”裴寨村村委会主任。2006年,他投资3000万让村民搬家,美其名曰“致富后致力于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但当地村民举报,他花钱让村民搬家,是为了方便开采山上的石头——那些石头是用来做水泥的优质原料。还有人举报他开山破坏了“赵长城”。
他的“产业”,侵吞的是国家和百姓的财富。春江集团,他个人独占70%股份。春江水泥、春江银行、裴寨水库……公开报道中,他出资5100万建裴寨水库,是“大善人”。但村民举报,国家拨付资金11000万元,他才花5100万元,剩下的钱去了哪里?他肆意侵占国有水电站,将国有风景区据为己有、过度开发,黑白两道并用,强迫辉县市化工厂改制贱卖。
他的“势力”,渗透到辉县的每一个角落。在储备窑村非法采石的中全公司,法人代表是裴某某——裴寨村副支书,裴某亮的得力干将。但真正的幕后大股东,就是裴某亮。辉县市环保局原局长元某某,也是股东之一。这家公司没有采矿证、没有用地手续、没有环评批文,却在裴某亮的庇护下,从2016年到2022年,整整横行六年。
他的“报复”,从不手软。2019年6月17日到7月14日,不到一个月,李道国的父亲、亲大娘、亲大爷三位亲人相继离世。储备窑村的老百姓都知道,这不是巧合——这是被活活气死、拖死、逼死的。
他的“倒台”,并不彻底。2024年,裴某亮因涉嫌违纪问题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但他在辉县经营几十年,党羽遍布各个部门。他的妻子张某某——春江集团董事长,至今风生水起。他的儿子裴某,年仅二十六岁,归国不过三载,竟居要职。裴氏一门,根深蒂固,余毒未清。

这就是裴某亮。一个被“树”起来的典型,又是一个被“打”下去的贪官。但人倒了,势力还在;官没了,报复还在继续。而李道国,就是这场报复的受害者。
三、事件背景:十年的环境维权
据公开信息,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6年。
当年12月,中全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用地、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储备窑村非法占地、毁林开山、侵占河道,建设采石厂。这一行为持续多年,直到2022年才被拆除。
在此过程中,村民持续向各级部门反映。官方文件证实了这些问题的存在:
——辉县市国土资源局曾因非法占地对中全公司处以27.48万元罚款;
——辉县市环保局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认定该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保备案;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了撤销该备案的决定。
2019年6月17日至7月14日,不到一个月,李道国的父亲、亲大娘、亲大爷三位亲人相继离世。储备窑村的老百姓都知道,这不是巧合——长期的维权无果、精神备受折磨,让他们含恨离世。此后,李道国接过父辈遗志,继续为家乡环境问题奔走。
四、赔偿协议与退款:关键事实
2025年1月25日,在张村乡人民政府见证下,中全公司与储备窑村村民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总额380万元。协议由甲方中全公司、乙方村民、丙方张村乡政府三方签字盖章。协议中还特意加了一条:“中全公司赔偿后不得报复储备窑村村民”——这条款本身,就已经说明了一切。
协议指定,赔偿款由李道国代收后分配。此前,村民与李道国已于2019年6月签订《委托合同》,全权委托其处理纠纷。
协议签署后,支付过程出现波折。裴某亮的夫人张某某分两次向李道国个人账户转账,合计200万元。李道国于2025年2月7日将这笔钱全额退回,并说明理由:赔偿款应当来自中全公司,而非个人。
此后,中全公司于2025年5月注销,剩余赔偿款未再支付。
五、一个精心设计的“局”
现在回头看整个事件,一个清晰的脉络浮出水面。
第一步:挖坑。2025年1月,赔偿协议签订。按照协议,赔偿款应由中全公司从对公账户支付。但张某某偏偏用个人账户转账。为什么?因为如果李道国收了这笔钱,他就可以被指控“敲诈勒索”——钱进了个人腰包,岂不是现成的“证据”?
第二步:恐吓。2025年2月6日到7日,就在李道国退款的同时,储备窑多名村民被辉县差人带走问话。问话内容直指李道国。这是警告,也是铺垫。
第三步:等待。退款后,此事沉寂了一年。裴某亮2024年被调查,他的党羽需要时间重新布局,需要找一个“合适”的时机动手。
第四步:动手。2026年3月18日,李道国出庭起诉辉县市水利局和信息不公开。这是一步“险棋”——他在追查黑鹿河河道红线的真相,他在挖裴氏党羽的根。一周后,3月25日晚,他被跨省刑拘。
时间线清清楚楚:起诉→刑拘,中间只隔了七天。
这不是巧合。这是有人在用刑事手段回应行政诉讼,这是有人在用“敲诈勒索”的罪名堵住一个公民依法监督的嘴。这是裴某亮的妻子张某某以及裴氏遍布辉县各个部门的党羽,对一个维权者的蓄意报复。
六、被刑拘:时间线引关注
2026年3月18日,李道国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出庭,起诉该市水利局和市政府信息不公开。
2026年3月25日晚,李道国在北京家中被差人带走。需要说明的是,跨省异地抓捕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这一程序已经完成。
2026年3月26日,辉县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刑事拘留。
从出庭到被拘,只隔了七天。这一时间节点,不能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七、法律分析: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维权基础是否真实?
李道国维权所依据的事实——中全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矿、非法侵占河道——有官方处罚决定书为证。这不是捏造事实,而是基于真实存在的侵权行为。
第二,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赔偿协议由三方自愿签订,张村乡政府作为见证方签字盖章。在法律上,这是一个民事和解协议,而非“敲诈勒索”的证据。
第三,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李道国收到200万元后全额退回,这一行为恰恰证明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依约获得合法赔偿。
第四,起诉信息不公开与刑拘是否相关?
3月18日出庭起诉信息不公开,3月25日被刑拘——时间上的紧密关联,引发了公众的合理怀疑。
八、这不是第一回:郭利案的警示
李道国的遭遇,让人想起另一个名字——郭利。
2008年,郭利的女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上肾结石。在与企业协商赔偿后,郭利反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后经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以维权过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标准,关键是审查维权基础是否真实、手段是否合法。
郭利案已经过去多年,最高法的指导精神已经明确。今天,一个为家乡环境奔走十年、两代人接力的维权者,在帮助村民获得赔偿协议后,不仅分文未取,反而身陷囹圄。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依法维权,反而成了犯罪?难道在衙门见证下签的协议,反而成了“敲诈”的证据?难道一个分文未取的人,反而要被扣上“勒索”的帽子?
这让人不得不怀疑:这究竟是在依法打击犯罪,还是在用刑事手段报复维权者?
九、一位高级法官的建设性意见
一位熟悉司法程序的法律专业人士,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不是对案件的定性,而是从程序角度提出的理性建议:
第一,关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李道国涉嫌的是经济犯罪,无暴力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他本人懂法律,有固定住所,无逃跑可能。从法律上讲,完全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其委托律师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保。公安机关没有理由继续羁押。
第二,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节点。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目前案件处于刑事拘留阶段,检察院尚未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30天侦查期 7天审查批捕期)。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果检察院不批捕,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位法官特别指出:李道国已将收到的200万元全额退回,这是一个关键情节。退回款项的行为,直接证明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情节。如果检察院坚持正义,不为关系所动,仅就案件本身而言,这个案子不应该批捕。
第三,关于法院的最终裁判。
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是否构成犯罪,最终由法院一槌定音。违法与犯法是两个概念,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
第四,关于“让子弹先飞一会儿”的策略。
这位法官建议,目前案件尚在刑事拘留阶段,可以静观检察院的态度。检察院是否批捕,将在未来几天或两周内见分晓。如果检察院不批捕,衙门放人,再来追究责任——这样的结果更有力量。如果检察院批捕,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再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李道国是一个宣传毛泽东思想二十余年的人,是一个为村民维权十年的人,是一个自学法律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是一个在收到款项后全额退回的人。这样的人,不该被关在看守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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