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起,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限制已被取消。这一政策变动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第一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2017年以后开具的发票,不再需要遵守360天的认证期限制。

具体来说,对于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使超过了原定的认证期限,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依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随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这项政策的实施,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有助于缓解因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认证问题,同时也体现了税务部门在优化税收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