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3.2)

在任何社会中,只要商品流通有某些发展,就有货币存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都全面地分析了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的货币以及货币的各种职能或形式。

货币执行下列职能:1、价值尺度;2、流通手段;3、支付手段;4、积累(储藏)手段;5、世界货币。

马克思说:“经验告诉我们,要形成这种种形态,商品流通的比较低级的发展,已经很够。”[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80页。]既然在比封建社会更古老的社会里商品生产就已经达到了比较低级的发展,那么货币的这种种形式或货币的所有这些职能在封建主义以前就已为人们所熟知。认为封建主义才从新揭明这一切是没有根据的。如果马克思在分析一般商品(即一切生产方式共有的商品流通范畴)时是按照上述顺序、即从货币做为价值尺度的职能或从简单的商品等价物出发来研究货币职能,那末,这并不意味着,封建生产方式的政治经济学也应当按照这个顺序来进行研究[ 封建制度下的货币是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之一,到目前为止,唯有这个范畴在我国已有专文阐述,见米哈列夫斯基著《封建经济中的货币》一文,载《货币和货币流通史论丛》,第1卷,1948年版。读者可从文中获益不浅,但米哈列夫斯基陷入了与真是的观察相矛盾的境地,用一种完全不合乎规律的逻辑阐述问题,竟把货币说成是在封建制度下第一次出现的。]。

恰恰相反,这个一般顺序同随着封建社会发展而表现出的货币职能的特殊顺序是不符的。一般说,封建经济中是没有什么简单的、总和的或一般的价值形式的,即没有不用货币交换商品的。所以从简单的商品交换过渡到借助货币的交换决不是封建主义特有的经济现象。相反,封建主义承袭了过去奴隶占有制社会遗留下来的货币,因为早在那时货币就已发挥了它的全部职能。不论在西方或东方,在封建主义最初的历史阶段上,都是依赖于过去遗留下来的货币体系的。甚至“沙立克真理”把法兰克社会的财产关系用罗马的索立达和迪纳里表现出来,虽然据推测,这种索立达和迪纳里在实际流通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凡是在封建时代早期以货易货和把牲畜、毛皮等当作一般等价物的地方,也常常用这一种或那一种所共知的货币单位,铸币进行交易。

奴隶占有制晚期的货币流通水平比封建制度早期要高得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以及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经济生活中消逝的货币又在封建社会中站住了脚,但这时货币流通主要保持在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对外关系之中。从历史观点说,这是因为早期封建社会处在两个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之间,这两个社会是:(一)奴隶占有制社会;(二)原始公社制度解体时的社会。所以,一言以蔽之,早期封建社会处在对外贸易关系多少有些活跃的两个社会之间。阿拉伯、拜占庭和诺尔曼的商人,有时当作买主,有时当作卖主,深入到西欧和东欧的各个封建国家。在中世纪初叶,贸易活动都是跟外国客人、如跟“萨拉森”、“瓦兰人”等打交道的。他们做为买主时拿本国的货币在这些国家使用,而外国货币,如阿拉伯和拜占庭等的货币的充斥,正是中世纪初叶各国的特征。但问题不仅仅在于某些国家的封建主义所赖以形成的这种具体的历史环境。已产生的封建主义的本质,引起国内自然经济的加强只是使在国外实现货币流通还有可能,其中包括各封建王国之间的往来。

由此可见,在古代发展起来的货币的一切职能中,封建主义最先承袭的只有一个职能,也就是货币的最后一个职能——世界货币的职能(显然,“世界的”或“全世界的”货币一词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它不是指世界市场,而是指国际关系而言)。这一点不仅从历史观点来看是正确的,就是从理论上也是容易解释清楚的。大家知道,货币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和上述货币职能一般发展顺序中的第一个职能具有共同之点,就是货币在国际范围内使用时,它的外形不很重要,只是作为商品的姿态出现,其价值大小取决于它的含金量或含银量。马克思说,在国内流通领域以外,“当作国际货币,贵金属重新起着它原来的当作交换手段的作用,这种作用,如同商品交换的本身一样,不是发生在原始公社内部,而是在不同诸公社的接触点上。因此,货币在当作世界货币时又回到它的自然发生的最初的形态。离开了国内流通,它就重新抛弃了那些由特殊范围内交换过程的发展所引起的、表现为价格尺度、铸币、零钱和价值符号等地方形式的特殊形态”[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111页。]。只有在世界市场上,“……货币才充分地当作一种商品来发挥其职能”[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42页。]。所以从理论上也完全可以说通:随着封建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货币的其它一切职能便从世界货币职能中逐渐发展出来。马克思就认为这样一种发展顺序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即:“……货币贮藏的职能,一部分,是由货币充作国内流通手段和国内支付手段的职能发生,一部分,是由货币充作世界货币的职能发生。”[ 同上书,第144页。]

在我们谈到封建制度下货币的一切职能是怎样从它充作世界货币这一职能中产生时以前,让我们先来比较详细地研究一下封建制度下世界货币职能的特点。这个职能不仅表明封建时代货币流通的渊源,而且是整个封建时期中最可作为封建主义的特征的极重要的职能。

在《资本论》第3卷第20章里,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以前的国际贸易关系中、特别是封建制度下商人资本发生作用的经济规律性。在这种贸易关系中,货币不是以商品等价交换的手段,而是以货币资本的姿态出现,就是说,货币表现为经过流通必然带来追加货币,即利钱的货币。这种流通的公式不是商品——货币——商品,而是货币——商品——增大的货币。这里,货币持有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个人消费,而是为了卖给别的消费者,因而他成了生产者或商品持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人。而做这种中介人的目的就在于增大货币、获得利润。中介贸易的法则就是贱买贵卖,换句话说,就是不等价的交换。因此,中介商人的利润不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业资本家的利润那样是从生产中产生的。中世纪中介商人的活动在经济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毫无共同之处。商人资本什么也不生产,所以它也没有特殊的生产方式。商人资本服务于工业资本主义产生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而且,正是由于生产方式不同或至少是有商人资本活动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所不同,才给商人获得利润创造了最有利的环境。

不用说,中介商人的利润是他们夺得的某社会阶级的一部分收入。决不能把这项利润看作基本上是由封建依附农民的部分收入构成的。我们知道,封建依附农民,甚至农民的富裕阶层,都很少购买外地来的商品(除盐而外),而自己的产品也通常是在当地市场上出售。有些手工业者需要远地运来的原料,当然,这就可能使中介商有机会攫取这些手工业者的一部分劳动收入。但商人获得利润的主要途径是攫取封建主的部分收入,即分得封建地租的一部分。商人可以用低于价值的价格轻而易举地向封建主买到某些东西,而按高于价值的价格卖给封建主商品,因为封建主毫无代价地获得产品,在他们看来产品是一钱不值的。对封建主来说,产品是没有交换价值的,所以产品不管卖多少钱都是他的纯粹收益。封建主出卖产品后从商人那里获得货币,又从商人那里买进商品而将货币付给他。从使用的观点来看,封建主一无所失,而是获得了一点什么,比如,卖掉余粮后他获得了所需的布匹。商人只是在以后再取回早先付给封建主的货币。但商人毕竟分到了一部分封建地租,因为他在某地按低价买进布匹,然后按高价卖给封建主,又按低价买进封建主的粮食,再按高价卖出。而他获得的差额是大于他在运输和保管商品等方面的支出的。商人活动的结果正是表现在这种货币差额上,这种差额就是他的利润。如果我们假定一个商人只向封建主购买粮食,另个只卖给他布匹,情况当然并不有所改变,但事实上,最终说来,商人阶级总还是获得封建主阶级的一部分地租的。

显而易见,中介商所以能够分得一部分封建地租,只是因为他们具有某种垄断的优越条件。第一,在当时,他们,而且只有他们从事贩运商品工作。需要翻越的路途越长,封建主自己或他的从事劳动或非劳动职责的下属就越不可能做这种贩运工作。中介商满足了封建主的这种需要,从而分得一部分地租,就好象,比如,护卫给封建主服务而获得一点点封建地租一样。第二,商人,而且只有商人才知道哪些地方的价格多高,比本地的价格高还是低。第三,商人拥有用来进行交易的货币储备。商人善于把自己的资本积少成多,最后积聚到所需的数目,同时,商人又惯常彼此借贷货币。

上述种种优越条件表明,自然经济的统治是封建时期商人资本活跃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中,熟悉外地价格所以是一个优越条件,只是因为大家都不晓得外地价格,而这就说明,大多数产品占有者同市场是没有联系的,为卖而进行的生产不具有普遍的经常的性质。但问题与其说在于主观上晓得或不晓得价格,不如说在于客观上缺少一个统一的市场。比如,假定17世纪的俄国地主晓得荷兰的粮价常常高于俄国,同时,假定市场联系增强了,自然经济也不占统治地位了,那末,俄国地主就不会需要中介商而会直接派人到价:格高的地方去,向那里大量出口便宜的粮食,最终使两地的粮价拉平。但是,这在封建时代是做不到的。不但每个国家,就是每个封建公国、每个封建领地,对另外一个地方来讲,也是关税重重的“国外市场”。这些多种多样的市场就成了中介商人资本活动的条件,而反映着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

马克思说:“……商业资本会榨去不同国家生产价格间的差额……”[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408页。]各国的国内商品流通越是不发达,它们的国内生产组织越是不生产交换价值而生产使用价值,辗转在它们之间的中介商就越是容易“……比较货币价格,并将其差额卷去”[ 同上等,第407页。],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在这种场合下,这是一种纯粹的商人资本,这就是商人资本形成的一个主要源泉[ 参阅上书,第406页。]。

在商人资本发生作用的社会里,还未形成社会必要劳动,即在某一阶段生产某种产品所必需的平均劳动量的范畴。在十分复杂的封建世界,各地都有本身的特点,各地都有本身的质的特征,在这些没有联接起来的脉络上还没有形成平均水平:生产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还不能觉察到它所处的直接的不利地位,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只有一种人能从高处俯视全局,这就是商人,他们可以比较这些差别并掌握某些全面情况,虽然在经济现实活动中还没有任何实际的“平均”水平。商人经常越过国境,横渡海洋,他们可以比较现实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商人进行活动所需要的唯一条件,就是他所去的国家中至少要有一点货币流通,至少要有处于萌芽状态的商品生产。但是,即使没有这个条件,“生产物在这里也会靠商业变成商品。是商业在这里发展了生产物的商品形态;不是所生产的商品的运动形成商业”[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405页。]。最后,在另一些场合下,中世纪商人会变成单纯的掠夺者。不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这些场合下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抢劫和掠夺在某种程度上充斥着中世纪商业的整个历史。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极端“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下,中世纪商人所力图夺取的,主要是金银珠宝,即一般等价物,也就是能够使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道路的质的差别表现出来的那种商品。

当然,这种差别在邻近各民族之间不会十分悬殊,而在离得比较远一些的民族之间是十分悬殊的。距离的遥远在中世纪商业活动中仿佛是经济“落差”的量的同义语,亦即是利润量的同义语。既然商人活动的特征首先表现为旅行,所以他的利润看来就不过是对于经过遥远距离的奖励。对于那些最稀罕的、“海外来的”即远道来的商品,商人所要求的利润也最高。另一方面,商品的罕见也是各国之间具有深刻的质量差别的证明。两个国家的文化和生活的区别越大,各种需要、要求和嗜好越不同,则商人榨取利润的根据也就越大。商人的货币把这些质的差别折成数字,并充作共同的标记,来比较无法比较的差别。

在中世纪,遥远地区之间的这种联系,实际上在整个通商路线上不是由一个商人实现的。要知道,因路途遥远而引起旅费和运费的增大、资本周转的拖延以及在需要穿过许多国境时的冒险程度,是跟到远处经商的愿望相对立的。因此,商人只得满足于来往某种商品所通过的商路中的一段,和满足于这种商品所能带来利润的一部分。在当时,一般说来,这是一种连环的商业,商品在送到消费者手中之前要转卖若干次。因为,比较固定一些的商路是横贯整个大陆,穿过许多采用不同货币单位的国家的。

这条商路上的一种商品要同若干种铸币相对立。各种铸币都按自己的重量,即按它所含的贵金属的数量来互相比较。但是,另一方面,它们不是直接地,而是经过商品价格互相比较的;在每次购买和出卖商品时,商品价格都不一样。由此可见,货币互相比较只是为了弄清商人手中剩下的这一差额。

最后,商人所以不是独个地从这种商品的运动中获得利润,还因为中世纪时,通常商人并不是一个人单独经商,而是合伙经商。恩格斯在《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一文中指出,中世纪商人象农民和手工业者一样也是公社社员。他们都联合在一个协作社当中,并且按照投资的比例彼此分配利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是为了获得无酬(剩余)产品的等价交换,在封建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是为了获得一般等价物的不等价交换。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不等价的原则笼罩着整个封建经济。前面已经说过,封建主向商人和市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偶然的价格”,而不是按照价值出卖。中世纪的经济生活充满着一些可以称之为与等价相对立的现象:第一,单方面地把物质资料当作赠品让渡出去,第二,通过直接的武装掠夺而单方面地占有资料。此外,不等价的国际贸易,也可以看作仍然是近于等价的、物质资料的一种运动形式。

事实上,不等价的国际贸易也含有等价的倾向。为了获得等价物而进行的不等价交换——这一矛盾使得商人资本“由其自身的运动确立商品的等价。”[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407页。]马克思指出,“商业对于有它在中间进行着的诸共同体,会多少发生反应。它使生产愈益从属于交换价值……”[ 同上书,第408页。];“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发展着生产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向……”[ 同上书,第410页。]。同时,中介商人获得利润的机会也减少了。中介商人贸易的垄断,以及这种贸易本身,由于各民族经济的发展而陷于日趋衰落的状态,以前,中介商人的贸易曾从两方面剥削这些民族,而这些民族的不发达会是中介商人贸易存在的基础。现在,商人就不得不跑到更远的地方去,力图回避各国之间的边界和旧通商路线上连环性的商业联系,力图在新的航海路线上寻求世界遥远地区之间的直接联系。但只有15世纪造船技术和航海术的成就才为商人最终提供了解决这个任务的手段,才使得远途旅行比从前少化一些钱。在这些条件下,个人经营的商业才代替了集体经营的商业而日益频繁起来。

但是,商人资本究竟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地方丧失了自己的中世纪的特点——这绝不取决于商人资本本身的发展。“……商人资本的发展,又一定会发生影响,使生产愈益取得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性质,使生产物愈益转化为商品。但是商人资本的发展,就其自身说,……不足以媒介成由一 个生产方式到另一个生产方式的过渡,也不能说明这种过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404页。]生产中商业的发展会引起哪些改变,这并不取决于商业,而取决于某一国家所存在的生产方式。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来说,光有商人资本的发展这一前提,是完全不够的,还得有十分稳固的经济前提。而当时缺少过渡到工业资本主义的经济前提,即商人资本在其间充作中介人的各个国家的不发达,却正是商人资本发挥职能的正常条件。换句话说,商人资本发挥职能的条件是国内的生产主要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直接消费,即主要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自然经济的统治是商人资本在封建时代正常发挥职能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在这里也就应当考察一下货币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和由这个职能发展起来的其他职能。

马克思说,正象从商品流通的单纯形态T——Д——T中,货币不仅会当作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并且会当作贮藏货币和财富的绝对形态而产生出来一样,从商人资本的单纯流通形态Д——T——Д'中,贮藏货币又会当作要由单纯让渡来保存和增加它的东西发展起来[ 参阅上书,第407—408页。]。

实际上,货币作为积累(贮藏)手段及其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是可以从上面所说的货币作为世界(国际)货币的职能中很容易地引伸出来的。

我们假定最初货币只是从外国传入某一社会中来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写道:“并且,货币当初大多数是从外国来的。”[ 恩格斯:《资本论》,第3卷的增补与跋文,见同上雷,第1176页。]为了明确地说明问题,我们假定,商人向某一封建主购买了一种商品,即把自己的货币交给封建主,然后,他又把某种商品卖给封建主,即从封建主那里把自己的货币收回。在这里,货币就可能不仅作为商品而发挥职能了。假定,封建主在出卖后没有马上购买,而把货币留在自己手中一个时期,这时,货币就已经表现出贮藏手段的职能。如果封建主买到了商品,经过一段时间才付钱时,货币就已经表现出支付手段的职能。可是,商人不会只跟社会中的一个人进行交易,而是跟许多人(其中有些人是卖者,另一些人是买者),如果我们估计到这种情况,那么,货币的所有这些职能就会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

商品流通的不发达,自然经济的统治,使货币往往固定在它的实物形态上,而不进入国际流通中去。卖主根本不必以买主的身份出现,这时,卖主是贮藏手段的收集者。奴隶占有制时代(当时货币的各种职能已经得到了发展)的遗风,在封建时代表现为各个等级的人都愿意握有货币,把货币当作财富的体现。

资料证明,从西方中世纪早期即从梅罗文加王朝时代起,国王和大封建公侯以及军事首领的宝库已满藏着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了。这不仅是当作准备购买某种贵重物品的一种储备了。贮藏手段经常通过各种贡赋、嫁妆、赎金,以及领土和政治权利(没有任何价值的“商品”)的赔偿费的形式,在封建阶级内部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贮藏手段曾是封建世界中最受欢迎的战利品。因此,当时有许多人,特别是软弱的人往往把他们蓄积起来的贮藏手段随时埋在地里。因此,考古学家直到现在还能在不同地方陆续挖出封建时代的无数财宝,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过去保存下来的外国货币。据推测,在古代罗马的流通中占重要地位的铜币到封建时代从流通中被排挤出去的主要原因,在于铜不适于发挥贮藏手段的职能:铜币在地下会氧化和变质。

古代商路上埋藏着各种宝物。其中一部分很可能是商人自己埋藏起来的,因而商人也扮演着贮藏手段收集者的角色。实际上,商人不能只握有为从事商业活动所必需的小量货币储备:封建社会的现实环境使他们经常受到掠夺的威胁和迫使他们建立储备。另一方面,积累是商人活动的直接目的,况且他们资本增多以后也不一定全都用来扩大商业活动。利润往往体现在贮藏手段上,即积累起来的货币量上。因而货币就成为财富的体现者。

奢侈品也是财富的体现者。奢侈品,特别是用金银和宝,石制成的各种装饰品无非是贮藏手段的另一种形式。这些贮藏手段与埋在地下、藏放在地窖、钱罐和钱箱里使别人不易发现的贮藏手段不同,相反地,它露形于外以炫耀其所有者的财产。在中世纪初期,无论在西方或东方,封建国王在外出和接见的时候,他们那衣服上、装饰品上、徽章上、武器上、器皿上、家具上和帷幔上饰的大量黄金、白银和珠宝,会使人们感到惊讶。数堂和贵族在这方面也摹仿他们。在这种场合下,贮藏手段以精巧的艺术品的形式而被保存起来,因此,这种贮藏手段称为艺术化的贮藏手段。但它的经济作用跟铸币的贮藏手段完全一样。遇需要时,则可将其当作货币使用。如果说铸币常常当作装饰品来使用,那么装饰品常常也可以用来进行支付,甚至不必将它镕化为铸币。

货币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在封建社会显得特别突出。马克思说,在交换价值还未掌握所有生产关系,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民族里,贮藏货币起着很大的作用。“商品生产愈不发达,那末,以货币形式出现的那种交换价值之最初独立化——货币贮藏就愈为重要……”[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98页。]

在封建社会里,与货币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同时出现的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如果货币留在一些人手中,这时在另一些人手中就会缺少购买商品所需的货币,——这两种情况所反映的,首先是封建社会内部货币流通的不发达或者甚至没有货币流通。因此,负债在封建社会中正象贮藏货币一样,是一种典型现象。商品可以赊购。偿还债务用的货币是在取得商品以后才动用的,这种货币就表现为支付手段。

封建主或国王从哪里获得向商人偿还债务的货币呢?首先是从这些商人手中获得的:当商人通过封建主的领地和通过任何一座桥梁时,在装卸货物等等时,封建主向商人课税,从而获得商人利润的一部分。封建主在重要的道路上甚至公开搜索商人的钱袋。其次,封建主或国王通过向商人出售自己领地上某些产品的办法来获得他们所需的货币;例如,在查理大帝时代,就曾发布过指令规定国王领地领地的管理人必须出卖一部分酿造好的葡萄酒。可是,封建主义生产的状况总有一天会超过这种最有限的可能性。当时取得货币比较有效的却是另一种办法。既然在社会中有了贮藏货币,所以封建主或国王只要寻找搜集和攫取贮藏货币的办法就行。封建时代曾经有过各式各样的搜集和攫取贮藏货币的办法——从强迫拥有某些财物的人“自愿赠送”一直到出卖自己的封建爵号、教会职务、各种特权、垄断权,以至于出卖自己的女儿为止。

如果这些办法还不足以达到他们的目的时,封建主或国王还可以向贮藏手段的所有者借钱,正如他们向商人赊购商品一样。

于是,贮藏手段即积累起来的货币的所有者又转变成为资本的所有者。不过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另一种资本——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运动的公式与商人资本运动的公式不同,它不是Д——T——Д',而是Д——Д':货币所有者贷出货币,经过一段时间再收回这些货币及其增加额——利润,即“利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36章中全面地考察了货币资本运动的这个公式。马克思在这里指出说,高利贷资本的发挥职能绝不意味着新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的出现。它甚至不表明货币流通的巨大发展。恰恰相反,“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发达”[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793页。]。换言之,自然经济在社会中的统治是高利贷资本发展的条件。马克思说,在中世纪,极少的货币流通和大多数支付之必需用现金来进行,这种情况迫使人们不得不去借钱。高利贷资本在封建社会借以发生作用的两种特殊形式是:第一,把货币贷给奢侈的阔人,主要是贷与土地所有者;第二,把货币贷给本身具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手工业者,特别是农民。此外,还有第三种形式——把货币贷给商人,不过,采用这种形式的,我们通常已经不是指高利贷,而是信用、期票业和银行了。封建制度下的发端形式是第一种:现金所有者为了获得利息将现金贷给那些需要把货币用作支付手段的封建主(或封建国家)。但是,从这种形式中必然会产生对直接生产者的双重压榨——即来自封建主和高利贷者这两方面的压榨。

实际上,即使封建主借到了钱,这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以后他还得在某处获得货币,以便偿还债务和利息。可是,封建主除了封建地租之外是没有其他收入的,所以他必须把封建地租的一部分付给高利贷者以偿还债款。封建主开始从自己的农民身上榨取这笔钱。马克思说,在剩余生产物由封建主及其随从所消费,而封建主为高利贷所困时,生产方式也会仍然不变,不过只是对生产工作者施以更大的压榨而已;“负债的……封建主会榨取得更厉害,因为他们自己被榨取得更厉害”[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775页。]。但是,问题不能只归结为剩余产品的数量:本来封建主所需要的是货币形式的剩余产品,而农民也可能没有所需要的货币或销售其产品的市场。为了分析简便起见,我们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农民根本没有把产品出售给市民——手工业者。他从哪里取得货币来交付封建主所需要的货币贡赋呢?他只有从高利贷者手中获得。农民从高利贷者手中获得贷款之后,把它交给封建主。如果农民无法再获得货币的话,则向高利贷者偿还贷款和利息就不用货币,而是以工役(或产品)来偿付。实际上,在封建社会早期,有时还要向农民收取不定期的费用或一笔较小的货币额:收取维拉或威尔吉里特(诉讼罚款),俘虏或奴隶的赎身费,赔偿金,圣礼费,由于许愿而向教会和寺院交纳的捐款等等。很明显,在这些场合下,只有从贮藏货币的所有者手中才能获得货币。由此可见,封建主阶级动员了社会内部的货币积累即贮藏货币:他们不但自己直接借债,同时还强迫自己的依附者借债并把借来的货币支付给他们。

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是与商品流通没有直接联系的单方面的支付。所有这些捐税,所有这些交换范围以外的支付的事实,都说明了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

但是,货币的上述职能在封建制度下如果有所发展的话,那么,货币的这些职能就必然也会导致国内货币流通的发展。封建主和封建国王还发现了一种把封建社会内部的货币聚集到自己手中的手段,即铸造货币。铸造货币最初只是为了充实国库,把现有的贵金属,包括从地下新开采出来的贵金属在内,吸收到国库中来。这是十分重要的收入来源,在封建割据条件下每个封建主都力图铸造自己的货币,结果逐渐形成了货币铸造上的最严重的分立主义。

因铸造货币而获得的这笔收入的基础,是铸币的名义价值与其作为商品的实际价值的不一致。我们记得,货币只是在国际贸易上才作为商品发挥职能的。只有中介商人在实践中才知道,在世界不同地区所遇到的铸币,不管其名称怎样,它们之间总会有某种重量上的对比。毫无疑问,中间商人由于自己对铸币有独到的理解和由于封建主对货币材料的无知而获得了额外利润。但封建主是统治阶级,因此到头来还是能做到对自己有利。每个封建国王利用他在国内独揽政权的地位,实际上强迫自己的臣民把社会上积聚起来的各种外币兑换成自己铸造的铸币。既然后者通常含有较少的贵重金属,因此这种兑换也就可以充实国库。每当把铸币改铸成重量更不足的铸币的时候,就会产生和上面一样的结果。

在封建主义以前的时代,铸币名称只是代表铸币的重量。铸币是它所包含的黄金或白银的尺度,因此它才能作为价格标准和流通手段。可是,在封建制度下,铸币虽然保存下它的这种流通手段作用,但它却失去了作为黄金和白银的重量尺度的直接意义。货币在铸造形式上失去了同它最初借以产生的价值基础的联系。在封建制度下,由于商品流通的不发达,由于自然经济的统治,出现这种脱离现象是可能的和不可免的。正是这种脱离现象才为封建国王任意规定偏高的铸币价格开辟了极其广阔的余地。铸币的剥损,即以重量不足的贵金属铸造货币,已经成为国家收入合法的普遍来源(同时也成为铸币伪造者收入的不合法的来源)。马克思说:“从中世纪初至18世纪末叶的整个货币铸造史,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互相对抗的铸币伪造的历史……”[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78页。]官方的封建主义的世界观把铸币名称,即在铸币上压印出的名义符号看作是铸币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马克思曾引用过一个法国国王的文告:“法学家们的一个忠实门生菲力·方·维罗亚曾在1346年一个文告中说:‘谁也不能怀疑,且不应怀疑铸币的制造、制定、供给,以及关于货币的一切处置,是我等及国王陛下的权限。我等可依照我等的意思,我等自认为是的办法,使其依照一定的价格来流通。’”[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78页。]当时,这种看法反映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名义相同的铸币存在于不同的封建国家和公国中,或者在不同时期具有极不同的重量;国王在每次铸造和改铸铸币的时候都从中获得实际的收入。

虽然如此,封建国王制造铸币仍然是在封建社会促进国内流通(国内流通是和当时几乎还很少有的刚刚开始的国际流通相对立的)的重要环节。马克思写道:“当作铸币的货币……有地方性和政治性,讲着不同的语言,穿着不同的民族服装。因而,当作铸币的货币的流通范围,是与商品世界的一般流通有别的、限于国界之内的国内商品流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74页。]诚然,在最初时期,封建时代的铸币并不使商品流通形成和统一起来,而主要是使各种单方面的支付——税收、地租、贡赋、捐税、罚款、债务等等——形成和统一起来。但同时也完成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向其作为流通手段职能的过渡。“穿着民族服装”的货币的存在本身促进了国内商品流通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里,当货币还没有达到这个发展阶段时,劳动人民——农民和手工业者——衡量自己劳动产品和劳动耗费的个别行为还不能具有商品流通的性质。恰恰相反,在存在铸币的地方,最初农民必须用铸币向封建主、国家、教会、高利贷者进行非经常性的、其后是比较经常的支付,自然,农民在支付期到来以前总是极力设法以这种铸币来进行季节性的积累,从而在他向市民出卖产品时极力收取这种铸币的进款。同时,农民还要设法做到使其所获得的价格符合于他所耗费的劳动量。封建主只能把产品而不能把劳动变为货币(因为过渡到货币形式的封建地租,只能从实物地租开始,而不能直接从劳役地租开始),与此相适应,封建主一般总是按照与劳动价值相差很大的价格来出卖产品,而直接生产者在交换和出卖的时候所考虑的却是彼此的劳动耗费。直接生产者早在自己的农民经济中,以及他们同那些不是为了获得货币而是为了获得实物收入的铁匠和其他一些到处漂泊的手工业者进行结算的时候,已经学会了按照所耗费时间的数量来大致对比各种不同的劳动,或者用所耗费的时间数量同某一数量的产品相比较。但这仍然不是商品流通。在封建社会里,货币以铸币形式的出现,使国内商品流通在这个已经准备好的基础上的出现获得了不够强的环节。货币在农民和手工业者彼此结算时开始具有了价值尺度的职能。在这个职能中,货币虽然起着与它在封建社会里开始发展时的那种作用直接相对立的作用:它必须保证等价物的交换,即同等劳动的交换,而不是保证象国际中介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

而简单商品流通的发展和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的发展,则必然会跟在封建铸币制度中统治者的任意专横相冲突,并对封建社会铸币制度发生反作用。简单商品流通发展的逻辑要求货币也按照它本身的劳动价值出卖。黄金和白银并不是在一切国家都有开采,因此,要把黄金和白银开采出来的劳动耗费跟其他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耗费作比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如此,简单商品流通的逻辑仍然顽强地表现出它自己的作用。削损得最厉害的铸币从市场上被排除出去了,或者相反,价值最足的钱币则在流通中消声匿迹(变成为贮藏物),这就限制着国王削损铸币的可能性。这两种经济趋势,起初是在14世纪法国人尼古拉·奥列森的货币著作中,其后是在16世纪伟大的波兰学者尼古拉·高必尔尼克的货币著作中有反映,他们驳倒了这样一种传统想法,即认为铸币是按照国王的意志而获得本身的价值。高必尔尼克证明说,货币是跟其他一切商品一样的商品,如果货币不按它的价值流通的话,只会引起国民经济的瓦解[ 参阅吉拉西明柯:《尼古拉·高必尔尼克是资本主义早期的一个卓越的经济学家》,1953年俄文版。]。无论是下层的,即小商品生产者大众的实际反对立场,或是先进思想家的反对立场,都不能消灭封建社会中对铸币的削损和各式各样的铸币制度,这是不言而谕的。但市场自发势力的反作用,仍然会给我们在上面一章分析过的封建货币地租统治时期或多或少发达的商品—货币流通创造起码的条件。

因此,我们看到,货币的职能在逻辑上和历史上都不会按照我们在一般分析商品和货币时的那种顺序表现出来。米哈列夫斯基正确地指出了封建时代货币发展的两个特点: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最初是自外而内的。跟比较文明的东方国家和南地中海国家的商业联系和战争冲突是当时的货币的传导者。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长期来都是自上而下的。社会中上层剥削阶级分子首先插手于这种商品货币关系。随着分工的发展,随着剥削者那种想以货币形式取得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企求的发展,这种关系才从上面浸透到下面来[ 米哈列夫斯基:《货币与货币流通史概论》,第1卷(《封建经济中的货币》),俄文版,第19页。]。上面所说的一切,都证明了这个结论。

然而,应当注意到,在封建制度下,货币职能的发展是没有一个一致的顺序的。除了上述的顺序以外,还可能有相反的顺序,即“自下而上”的顺序。这种顺序至少在封建社会中货币作为世界(国际)的职能出现以后是有过的。

要知道,中介商人实际上不仅象我们为了叙述简便起见所假设的那样,单单跟封建主做买卖。在某种程度上,他还跟手工业者做买卖,有时他还跟农民做买卖。如果他从他们那里买来一点什么产品,那么,他们手中就留有货币了。这些货币不仅可以当作最初的贮藏物或积累而存放起来,而且还可以投入农民之间和手工业者之间的流通中去,担任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

总之,在实践当中,由于封建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货币的各种不同的职能,可能有不同的发展顺序。上面所叙述的顺序,只是对封建社会来说是一种最本质和最富特征性的顺序。但至少从城乡之间、农业和手工业之间商品交换产生时起,商品生产的规律就日益明显地表现为一般的形态。但在这里,这些规律肯定是受到自然经济统治的限制的。因此,这些规律在它本身的发展上只会引导我们重新去注意那个我们一开始分析封建制度下的货币时所遇见的现象,即货币资本。积累着货币的手工业者或者农民有时可能成为小的,甚至大的中介商人或者高利贷者。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的出发点上来,只要我们停留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地方,我们就不会越出这些范围。高利贷的和商人的资本跟资本主义相混淆,是把商品生产跟资本主义生产混淆和混同起来的表现之一。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形态中,凡是商品生产稍有发展的地方,就会有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两者都不会创造除了当时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外的任何新的生产关系,它们本身并不导向资本主义。

封建社会中的高利贷者,不管他是借钱给封建主或是农民,仅仅把一部分封建地租攫为己有。如果他把货币贷给封建主,那么,他直接以利息形式收取封建主从自己的农民那里取得的一部分地租。如果他把货币贷给农民,以农民的土地作押,这就意味着他部分地浸入对这块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权利,而农民则从这时起就得以利息的形式把额外的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交给这个坐享其成的剥削者。因此,中世纪的文献也就把农民交给高利贷者的地租称为“追加地租”、“新创造的(“确定的”)地租”、“额外地租”。当时,高利贷只能利用封建关系,但不能创立任何新的关系。这仅是一种货币所有者从世袭贵族手里拿走一份封建地租的手段而已。正如我们见到过的,这也就是中世纪商人利润的本性:这是作为中介人的商人占有的一部分封建地租。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0章和第36章中指出,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可以促使社会中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关系解体或保存。它们起这种作用或起那种作用,这并不取决于它们的本性,而是取决于这个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否已经有了萌芽。因此,如果把这些现象看作甚至是资本主义的萌芽或者是资本主义的标志,那就不正确了: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本身跟资本主义没有关系,不管这种资本有任何数量上的增长,都不会导向资本主义。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制度的产生,并不是资本主义出现的完成,而是资本主义出现的开始。

如果不谈14世纪和15世纪的少数例外情况的话,这个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在欧洲基本上是从16世纪才开始发展的。在这以前,只是封建主义生产,虽然封建主义生产当时也具有相对高的发达的商品性质。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仅仅只有这个条件是完全不够的。

恰恰相反,当社会中已经有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制度的时候,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促进着这种制度的扩大,获得了新的经济意义。在使资本主义扩展到农村和落后地区方面,它们的作用是很大的。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指出向农民小手工业者购买产品这一资本主义剥削的隐蔽形式的意义,揭示了在改革后俄国的条件下,即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条件下这些“陈旧的资本形式”所取得的资本主义内容。

商人和高利贷者的货币积累是资本主义在西欧产生的前提之一。我们可以从14世纪的最初的意大利资本的实例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这种意大利资本当时是跟银行和商业公司的先期的蓬勃发展有关系的。“财政家”和商人对资本主义在荷兰、英国、法国等国的产生,起着很大的作用。

换句话来说,资本要比资本主义老一些。资本的所有者,即货币的或商品的财富的所有者,是作为雇佣劳动力的剥削者的资本家的先行者,即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阶级的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先行者。如果没有这些先行者,那末,资本主义就不可能产生。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B·桑巴特论证说,资本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开始前从封建地租中积累起来的,因为封建地租的获得者并没有把全部封建地租化在本身的消费上。他援引西欧资本主义时代初期拥有大量货币贮藏的封建贵族和显贵为例。但是,实际上这并不是形成货币资本的唯一的和主要的途径。已如我们所已经看到了的,高利贷者从封建主手里拿走不小的一份封建主的收入。最富有的高利贷者成了银行家,象富吉尔、威尔赛尔者流和15世纪其他一些很出名的德国和意大利的银行,他们贷款给国王、皇帝、显贵,从整个欧洲捞到大笔货币,虽然他们也由于位居高官的债务人拒绝付还债款也往往陷于破产的地步。其他财政家却宁愿以国家赋税作押而把货币贷出。例如,在法国,收买赋税的规模非常巨大:“财政家们”把国库预期可以从全国或个别省收到手的某一种税的全部款项事先交给国库,取得向居民强征这一赋税的权利,从而捞到很大一笔额外款项。由此可见,国家赋税和赋税制度成了私人手中形成货币资本的最重要来源之一。

国际贸易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来源,当时的国际贸易是和海盗行为和对落后国家居民的掠夺融合在一起的。自从美洲和通往亚洲的航路发现以后,由于对远道国家的香料、布疋以及其他制品和产品的不等价贸易而获得的利益大大增多了,而这些国家的居民却因为这种“贸易”而陷于破产。与此同时,在欧洲商人和征服者建立的种植园中对土著居民的直接剥削制度也迅速发展起来。殖民制度成了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国公司手中积累财富的巨大源泉。许多民族长期劳动的果实,成了这些掠夺者的财产。海外取得的宝藏,源源流入欧洲而变为货币资本。

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生,大大地刺激着对资本的追逐。然而,这种货币资本或商品本身,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借以产生的原因。不管是用什么方式积累起来的货币资本或商品资本——无论是靠居民帮助积累起来,或是不靠居民的帮助积累起来,或是以“原始”的方式,或别的方式积累起来,都不能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都不能解释它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