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残保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残保金”的争议

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向用工单位收取残保金吗?应该,但可能也不应该。

说“应该”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不可能愿意亏本经营的。

说“可能不应该”则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如果真实安置了残疾人,自身的残保金可以显著降低甚至减免;并且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不会仅有一个客户,存在多个客户(即用工单位)的情况下要求一部分客户承担残保金的合理性存疑。

由此必然导致:部分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以为劳务派遣公司代收后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可能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缴纳或得到减免的残保金结果不匹配。

增值税法及配套规定落地倒逼合规收取

随着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实施,对合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而言,被倒逼着只能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劳务派遣协议里写明"残保金相关成本已包含在服务费单价中",严格按2026年第10号公告的要求操作差额扣除(仅扣除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且应凭证齐全、同票列示)。

(2)仍单列收取,劳务派遣协议里必须约定据实收支、凭证齐全、年度清算(多退少补)。

什么?你说收了但付出去多少,很难说得清?

那就只(1)这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