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法院驳回1元秒杀汽车索赔案,认定链接不构成有效要约

2026年2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一起因1元秒杀汽车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起因于2025年10月。原告小文在某电商平台某汽车公司官方旗舰店浏览时,发现一款标价为1元的汽车商品,车辆市场售价约为11万余元。小文随即完成下单并支付1元,但商家随后以该链接为内部测试链接、系统操作出现严重失误为由,拒绝交付车辆,仅同意退还货款并致歉。
小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家应依约交付车辆,或赔偿车辆市场价值118900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展开核心争议。原告主张,商品页面完整展示了车辆图片、型号、颜色、价格及购买按钮等关键交易要素,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合理信赖标准,其作为普通买家无义务识别商家后台技术异常,商家单方取消订单已构成违约。
被告则指出,涉案链接页面存在多项明显且无法忽视的逻辑矛盾:制造商信息与品牌标识不一致;一款纯电动车却标注了仅燃油车才具备的“手动挡”配置;同时,1元定价与车辆实际市场价值相差逾百倍,远超合理促销幅度,显属异常。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品页面虽列有部分车辆参数,但信息错漏交织、自相矛盾,整体缺乏交易应有的真实性与严肃性;标价严重背离市场常态;且商家在订单生成后数小时内即主动致电原告,说明情况并致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须以当事人具有真实、明确的缔约意思表示为基础。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只有在内容具体确定、要素齐备、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方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本案所涉链接不具备上述特征,不能视为商家真实对外销售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未形成有效买卖合同关系。相应地,电商平台亦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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