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之前,我国的企业都是公有制性质的:国营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大集体企业是公有制的,社队企业也是公有制的。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在毛泽东时代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为我国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

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我国国有企业却从正常发展到出现非正常亏损,之后又经历了改制,大量的国企都不明不白地转到了私人手中,在“抓大放小”的口号下,最后只剩下了少数大型国企。

在讨论到改革前的国营企业性质时,【闲人】说:“即是说产权企业性质的经济体不是社会主义的范筹。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强调产权清晰?改开前的国企产权不清晰吗?经营主体不明吗?那问题来了,为什么在改开前我们的国企和集体企业能够取得巨大成功,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挥的更加强大。而到改开后说不行了,什么问题?”

问题出在产权改革不适合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

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单个的企业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而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而一个企业要能够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劳权制度。因此,适合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是要进行劳权思路的改革,用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取代原有的产权制度,形成劳权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模式,从而使过渡经济形式的国营企业转变为真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国有劳营工分制企业。。

但是,我国国企改革却是由产权学者主导的,他们并不懂得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更不懂得国有企业只能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要求,而只是盲目地引用西方现成的产权制度,结果是造成了权利制度与公有制的错配,从而形成了国企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国企出现大面积非正常亏损和经营困难。

国有企业本来是只有独立的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资产所有者。建立劳权制度,国有企业就有明确的生产主体——企业员工,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按照“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收入分配,既可以优先保证国有资产处于保值状态,又可以把员工收入限定在劳动成果范围内;既可以通过公共需要项目扣除满足企业再生产需要,又可以通过工分制建立个人与集体生产成果之间的联系,形成个人各尽所能的劳动状态。

但是,国企的产权改革,却是建立产权制度,确立的是资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体现的是资产者的权利要求。因此本来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而产权改革偏要建立产权制度,结果,本来可能当家做主的劳动者的权利被否定;必然地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无主体状态。一个没有真正的生产主体的国有企业,又怎么能正常发展呢?

社会主义制度的涵义,通俗地说,就是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基本权利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当然也就是劳动者当家做主的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的企业。劳动者当家做主,就是说要建立体现劳动者管理权的制度;按劳分配也就是要建立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制度,合起来,就是要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因此,社会主义企业,它应该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简称为劳权企业。

产权,全称是资产所有权,这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它所体现的是谁投钱谁管理,谁投钱谁受益。这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产权制度,顾名思义,它是适合私营企业或资本主义企业的基本制度。

产权制度适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以资产者为主体的资产实体型企业;劳权制度适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劳动实体型企业。什么样的企业适配什么样的制度,这是客观性要求,违背这种要求,那就必然会形成企业的病态存在。

原来的国营企业如果说存在问题,那就是产权制度不适合公有制基本特点;而产权改革则不仅没有改变这种不适合状态,而是加强了这种不适合状态。

让产权学者,运用适合私有制产权企业的做法来套用到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企业来,就好似让病人治病,其结果是把国有企业弄得既不是资产实体,又不是劳动实体的怪胎,这就是改革中的国企走向败亡、或者是病态存在基本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