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雄飞:资本逻辑不能作为否定资本历史合理性的现实依据
近年来,一些学者重新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主张。这一主张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一些人特别是工商业者的疑虑。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研究似乎出现低潮,这与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指导地位不相称。依照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经济思想,只要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是市场及其商品货币关系还是主导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私有制就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商品货币关系也必然催生资本的生成和发展。因此,要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就必须在现实生活中首先消灭商品和市场关系,并且要消灭家庭的存在。这显然是脱离现实、脱离历史条件,也是违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并且,从马克思的劳动异化思想及其与私有制和资本的关系看,在生产力的发展能够使所有人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之前,即使强行消灭了排他性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还是消灭不了,因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在本质上依然是私有财产。这里基于马克思理论的基本原理论述了劳动异化与私有制和资本的关系,基于马克思的理论原则考察了他自身从历史条件出发对待私有财产或资本的实践取向,说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及其资本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劳动异化、私有制与资本逻辑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异化思想超越了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劳动异化思想。它不是从观念出发,不是从自然主义的人本主义的理想出发。对于马克思而言,劳动异化首先表现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异化。他从人的本质力量和现实的实践出发考察劳动的异化问题。在他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作为高级动物,具有创造性本质力量,能够制造工具,并利用自己创造的文明手段依照人类自身的需要使自然人化,即把纯粹的自然改造为适合人类需要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即人化了的自然,马克思称之为第二自然。而另一方面,人的这种创造性本质力量的释放又必然使人的本性发生异化,使劳动从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异化为谋生手段,人成为狭隘自私的人,劳动成果的大部分被少数人占有,人与人的自然关系异化为基于利益的对立关系。可见,劳动异化根源于人类的创造性本质力量的释放,它是人类文明走向进步的表现,又是劳动异化的归根到底的原因。从某种意义而言,劳动异化本身同样具有双重作用。尽管它成了统治劳动者的力量,使人们屈从于它的统治,一定意义上它又是生产力进步的表现,并反过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基于异化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总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自身的存在形式,社会因此获得进步。总体上看,这种劳动异化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只有生产力发展到必要的高度,这种矛盾才能消除,那时人们才能从这种劳动异化中解脱出来。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强调:“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
从马克思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异化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过程中,从分工使劳动成为人们的谋生手段开始,直到将来人们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之前,人类社会都是处于劳动异化的状态。这种劳动异化贯穿了几个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从人类关系的本质属性看,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人类劳动就其内在本性而言始终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但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生产活动更多地表现为人与外部环境的的自然联系,人与人的关系还带着历史的、血缘的关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表现为直接的人身支配关系。也就是说,原始社会后期到资本主义生产广泛发展起来之前,尽管人们的劳动已经处于异化劳动状态,却又没有发展到基本消除人们之间的自然联系和历史联系的典型的状态。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普遍发展,劳动异化才发展为典型的状态。
在马克思那里,私有制实质上就是异化劳动存在的社会形式。在他看来,“私有财产这一概念”是“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的,作为异化劳动的私有财产,“不过是下述情况的感性表现:人变成了对自己说来是对象性的,同时变成了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他的生命表现就是他的生命的外化,他的现实化就是他失去现实性,就是异己的现实”,也就是说,人成为了异己的存在物。可见,私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劳动具有“强制”的性质,即劳动不是自由的生命活动,反而成了谋生手段,而劳动成果特别是生产资料成为迫使劳动者屈从自己的力量。因此,他强调:“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就是作为异化劳动的劳动,“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在这一意义上,凡是符合这种本质特征的社会财产制度,都可以称为私有制。正因为如此,除了人们通常理解的排他性私有财产外,马克思还提出过“普遍的私有财产”的概念。这种“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就是财产实行公有和共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体”(集体)的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工资。在马克思看来,在这种“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下,“工人这个范畴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推广到一切人身上”,从事异化劳动“是为每个人设定的天职”。“共同体”同实物世界的关系仍然是“私有财产关系”,即劳动者依然处于异化劳动的统治之下,甚至“把妇女变为公有的和共有的财产”;而体现着劳动异化的资本成为“共同体”(集体)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对于这种“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马克思称为“粗陋的共产主义”,它实质上是私有财产关系,主观上“是想把自己设定为积极的共同体”。它简单否定排他性私有财产的形式,事实上是“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不理解排他性私有财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历史合理性;也“不了解需要所具有的人的本性”。这种“粗陋的共产主义”体现着普遍的嫉妒和平均化的顶点。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它“不仅没有超越(通常意义的)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这种)私有财产的水平”,如果长期实行这种“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只能造成“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而社会的贫穷必然使历史上的各种痼疾重新恢复。
资本逻辑是典型化了的异化劳动的逻辑。劳动的异化表现为:人们的劳动成果作为社会力量成为统治劳动者的外在力量,个人屈从于这种外在力量;劳动产品成为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社会关系成为物的属性,表现为直接的物与物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自然的联系和历史形成的现实联系越来越微不足道,生产资料基于雇佣劳动关系成为自我保值和增殖的资本,工人成为雇佣劳动的人格化,资本家成为资本的人格化,土地所有者垄断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土地垄断获得收益,生产力成为资本的生产力,劳动产品成为资本的产品并不断转化为新的资本,劳动过程从属于资本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过程,劳动者成为资本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在类本质异化、劳动产品异化、劳动过程异化、社会关系异化的各个方面,都达到了典型的状态。
从异化劳动与私有制和资本的关系看,总的来说,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和资本的主体本质。因此,私有制及其资本的最终消灭是基于人类社会内在规律的必然结果。但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前,在人类社会的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私有制乃至它的一定的社会存在形式,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物质基础成熟之前,是具有暂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的,是不能凭主观愿望消灭它的。异化劳动的本质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我发展逻辑,不能作为消灭私有制或资本的现实依据。私有制或资本在什么情况下退出历史舞台,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加速它的灭亡,只能基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进行历史的判断。用今天的眼光看,或者用以人为本的理想化眼光看,历史上曾经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存在的奴隶制是极为不道德的,它的存在方式也是野蛮粗暴的,然而,不能就此对它进行彻底否定。依照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奴隶制也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只有历史条件成熟了,它在欧洲才可能被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取代。对于当代的私有制或资本,同样不能从资本逻辑本身给它开出死亡证书。
马克思关于“普遍的私有财产”的思想表明,作为异化劳动最终被扬弃的“共产主义”,就其本质意义而言,它是人的真正的解放,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因此,马克思强调,“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由此实现的“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可见,仅仅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或社会所有,还不能真正消灭私有制或资本。因为财产公有只是实现理想社会的一个环节,这只是导向理想社会的必要手段,只有在理想社会的到来水到渠成的时候,用无产阶级专政实现财产公有,才可能是通向新社会的必要过渡。如果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让每个人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条件不具备,即便财产收归公有,也不可能真正消灭私有制,因此得到的只能是“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
二、马克思对私有制及其资本的理论原则与实践取向
马克思对私有制及其资本的实践取向有一个演变过程。他依照唯物史观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条件或无产阶级的斗争背景的判断不同,实践取向和斗争策略也就不同。
1843年他希望德国能从自身的国情出发首先实现人的解放。在他看来,由于德国历史上简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量的小商品生产者会遭遇破产,因而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特别迅速。因此,德国的革命条件有可能率先成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虽然认为基于生产资料“共同体”(集体)所有的“共产主义”实质上是“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还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只能是在历史条件成熟时通往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一个必要的环节(也就是必要的过渡性社会形式);而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这种“共产主义”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说来是必然的环节……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可见,马克思这时大致是断定资本主义存在的时间不多了,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有必要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应该说,马克思的这种乐观的看法到了1848年达到了顶点。这是因为,欧洲在1847年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这场经济危机引发了1848年的广泛的欧洲革命,这似乎强化了马克思的这样一种认识,即经济危机必然引发社会革命。因此,在这一年,他和恩格斯共同发表了《**宣言》。这篇影响巨大的《宣言》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宣言》在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方面还提出了如下的指导意见,即无产阶级在发达国家取得政权后,应该采取如下措施: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2、征收高额累进税;3、废除继承权;4、没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 5、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6、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的手里; 7、按照总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 8、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9、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10、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工厂的童工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等等。上述材料表明,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初之前的一定时期内,对于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是比较急迫的。
1853年以后马克思似乎进行了新的反思。他感觉资产阶级社会似乎踏进了新的发展阶段,因而决定“从头开始,用批判的精神来透彻地研究新的材料”。有些学者发现,此后马克思几乎不再使用“暴力革命”这个词了。因此,大致说来,这可以看成马克思重新反思资产阶级社会的开始。也许是由于1857年的严重的经济危机未能引发类似1848年的欧洲革命,马克思经过数年的重新思考,最终改变了经济危机意味着社会革命即将发生的判断。他在1859年1月完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由于这是在公开出版物中表达的看法,因此,这可以看成是马克思对私有制或资本的实践取向发生转变的标志。当然,这虽然是转变的标志,却不是马克思类似看法的“唯一”表达,因此,有些人试图将这段话归结为翻译偏差是徒劳的。此后,在制定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时,马克思顶着巨大的压力,没有把《**宣言》的原则写进章程的绪论中。恩格斯在1890年反思这场党内争论时指出:国际章程绪论部分是马克思起草的,他之所以没有把《**宣言》中所提出的那些原则写进章程,是因为他把这些原则的最终胜利,“完全寄托于共同行动和共同讨论必然要产生的工人阶级智慧的发展” 。在恩格斯看来,马克思是正确的,因为当时的工人运动不能从《**宣言》所申述的原则出发;把那些原则当成万应灵丹毫不中用,必须更善于透彻了解工人解放的真实条件。
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版序言”中,用相当的篇幅阐述了资产阶级的自我改良问题,他在这里强调:“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可见,《资本论》中体现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并不能成为消灭私有制或资本的理由。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不但高度肯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合理性,强调它跟历史上的其他私有制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有些人从《资本论》中摘出这么一句话,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以此断言消灭资本的时刻在马克思看来是成熟了。其实,这里只是一种虚拟语气,其前提是: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前提是否具备,马克思并没有给出答案。这只是作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来说明的。马克思晚年,他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指出:完全不同意瓦格纳单纯把利润看成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取”和掠夺。在他看来,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他不仅‘剥取’……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并且,“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力,即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力,获得剩余价值”。他还指出:按照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应该“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这表明,马克思即使到了晚年,他依然认为消灭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是不成熟的。
上述分析表明,马克思在1859年之后,对于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是比较谨慎的。与此相应,他在后期是尽量避免将《**宣言》的原则变成现实斗争的行动纲领,更多地突出了经济利益和阶级意识的培养在现实斗争中的导向意义。这就是恩格斯所强调的,必须更善于透彻了解工人解放的真实条件。因此,这既是马克思的实践取向,也是恩格斯的实践取向。这种实践取向正是科学的唯物史观的内在要求。当然,马克思的这种实践取向是策略性的,所谓思想转变也只是策略的转变。就理论原则来说,马克思是坚信私有制必然灭亡,资本必然灭亡。并且认为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社会革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导向社会主义的必要的“过渡阶段”。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虽然事先认为巴黎公社革命的条件不成熟,明确表示不赞同工人阶级发动起义。事后,他又热情赞颂工人阶级的精神,积极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当然,消灭私有制及其资本是有条件的。不但要有生产力高度发展这个基本的总的前提,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只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革命条件成熟的时候,才能通过诱发发达国家的社会革命来保障自身革命的最终成功。由于这种理论原则与实践取向的内在张力,马克思在晚年一方面通过《哥达纲领批判》严肃批判了拉萨尔主义的错误倾向,以维护无产阶级的基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人们利用《哥达纲领批判》采取过于激进的策略,以致他不得不尽量限制《哥达纲领批判》的传阅范围。除了白拉克之外,马克思指定的传阅人仅限于盖布、奥艾尔、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四人。恩格斯是在马克思去世多年后才得知马克思留下了这封秘密信件。
三、私有制、资本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是作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起始阶段,不是各国进入社会主义普遍需要经历的那种“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它是“与后发国家的落后生产力相适应的非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或者说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这是一种 “准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旨在为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的建立准备条件,以社会主义为目标导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依据。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的实际。它作为“不够格”的社会主义,不同于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它处于无产阶级政权的领导下,马克思经典理论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居于指导地位。在经济关系方面,这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自觉地长期地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商品生产,发展生产力,简言之,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要求,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基本判断和发展目标,当前依然是适用的。2016年**总书记在庆祝中国**成立9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我们谋划发展的基本依据”。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又一次强调: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具体的体制机制,虽然以社会主义为导向,其中任何的所有制形式或分配原则都不能跟社会主义性质划等号,而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根据不同环境和任务的要求,因时因地而改变。对于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必须历史地具体地对待,不能抽象地把它当作社会主义的标签。总的说来,其历史使命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国际竞争力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终导向真正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基于其社会主义导向,有必要节制资本,防止资本成为经济领域的垄断力量或社会的主导力量,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必须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在一定限度内保持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是必要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显著特征就是“不发达”,这首先表现为生产力水平落后及相应的社会生产落后。这不仅在于与世界其它国家的横向比较,主要还是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迈进所需的生产力水平而言。即使在与其它国家的横向比较中取得优势,若距离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所需的生产力要求依然遥远,也不能说脱离了“不发达阶段”。对于这种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而言,从第一部分已经论述的机理看,要想消灭私有制是不可能的。就排他性私有财产而言,如果它被彻底消灭了,也就意味着家庭和家庭差别消失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之间的排他性财产关系也消失了,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就算是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用专政手段在一定限度内消灭排他性私有财产,其结果也只是排他性私有财产转化为马克思论述过的“普遍的私有财产”,因为劳动依然是谋生手段,“共同体”(集体)这时便成为统治所有人的“抽象的资本家”,异化劳动这一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并没有被消灭。
在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的一定时期内,为了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有必要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实行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这有助于消灭国内敌对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的反抗;有助于集中现有的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尽快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以抵御外部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上的冲击。二战后两大阵营长期对峙局面的维持表明,这种源自苏联的发展模式在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方面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苏联模式”等同于社会主义,它还存在排他性私有财产关系,而在有些方面符合马克思论述过的“普遍的私有财产”制度,它没有体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多地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巩固政权所需要的一种特殊发展模式。从理论逻辑看,如果把“苏联模式”等同于社会主义,那么,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有“倒退”之嫌,就可能被当成“修正主义”。中国的伟大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更加漫长的时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和平竞争的环境下通过社会经济的赶超式发展,超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的到来,是社会主义政权巩固之后,社会主义政权必须承担起来的历史使命。
正如前文所交代的那样,我国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这一体制而言,虽然国有企业发挥着主导作用,从总体而言,它是以排他性私有制为前提的。因此,如果主张消灭当前的私有制,无疑就是要消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在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存在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即便是国有企业,也是以合同制确立了劳动者的人事关系,事实上是确立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可见,这种国有企业事实上已经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提倡消灭资本,最终必然是消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总而言之,不顾历史条件,在当前条件下盲目主张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既违背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原理,也违背基本常识。提倡这种主张,只能是基于空想社会主义情结的主观愿望。虽然私有制的消灭,资本的消灭,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我们必须承认,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前,私有制、资本还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资本的本质和自身的逻辑,不能作为应该消灭的根据。资本退出历史舞台的条件是否成熟,只能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判断。
作者:罗雄飞
文章来源:学术专著《<资本论>新探与“终篇”解说》第99-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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