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番外篇中,我们将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之所以将这一讨论放在番外篇而非正篇中,是因为其相较于对“欧洲标准模型”的分析更为复杂,只有当我们将标准模型分析清楚时,才能在前资本主义众多差异性的生产方式中把握到它们的共性。我们必须摆脱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他们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差异性的,但是最终他们要么陷入可悲的犬儒主义,要么从前现代的历史中随机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理想的社会形态。正如我们在正篇中所强调的,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人类自身力量即活劳动的绝对发展与异化结构之间的对抗,对于我们而言异化结构存在着不同的形式,但它们的产生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对当前历史状况的反映。虽然前资本主义在世界层面上存在着多种生产方式,但由于当前的生产力状况与主导产业依旧是农业生产,也就决定了它们都共享着同一套想象模式——亲属制度,或者韦伯所谓的“家产制统治”。在欧洲,这种想象模式表现为地方性贵族靠收租积累财富从而迫使小自耕农依附于地主;而在我们将要讨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中,这种想象模式则表现为孤立的村落社区与专制国家之间“或多或少”的二元对立。

在正篇当中,我们并没有区分“生产方式”与“剥削方式”,而对于马克思与列宁而言,这一二分对于分析欧洲之外的(包括俄国)社会形态至关重要。这一二分在正篇当中没有区分是因为,如果我们引入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差异性,只会对我们讨论“过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理论负担。而当我们讨论完标准模型并打好理论基础之后,我们便能较为轻松地引入这一二分。对于我们而言,这一二分实际上根植于我们在PART1所讨论的“基本规定”,即劳动本身不能与对劳动的剥削直接同一,劳动的历史剥削形式不能与劳动的实际部署同化。劳动的实际部署即生产方式可以在当前活劳动发展情况所呈现出来的社会形态下存在不同形式,因此在接下来我们将着重在这些杂多中指出它们的普遍性。

1.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

自17世纪欧洲存在的“东方主义”思想开始,“亚细亚专制主义”被认为是“缺乏”存在于君主与普通百姓之间的中介和独立阶层,即贵族,其存在也只是君主的产物而不同于欧洲的地方性贵族。因此,东方国家的专制并不保护资本主义意义上的“财产权”,也就意味着东方专制国家在他们看来完全是停滞的存在。这实际上是欧洲中心主义/商业化模式的产物,以此帝国主义对亚非拉国家的干预反而是正当的——这些国家如果不借助外力就不可能产生革命。马克思也受到了这一思想的影响,但这是因为他无法掌握对亚细亚社会的一手资料。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殖民与反殖民的辩证法问题,先讨论亚细亚专制主义与欧洲的不同之处。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马克思这里包含以下特征: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强大的乡村共同体,它阻止了阶级形成的分裂过程;这一共同体的内部凝聚力因存在于其中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紧密统一(男耕女织的小家庭生产)而进一步增强;农业生产需要可观的水利工程,这要求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处于核心的权威来组织建造与管理大型工程;因此,国家成功地把社会剩余劳动集中在自己手中,造就了掌握所有生产资料的强大国家政权。“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对于还只是初步接触亚细亚社会的马克思来说,国家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土地不属于任何私人与机构。而当马克思继续深入研究后发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表述与东方国家的实际历史相距甚远,“同西欧的采邑占有者一样,军功田占有者也力图将其特权变为世袭的和独立于苏丹的特权”(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也就是说,士绅、官僚、小商品生产者等中间阶层在亚细亚社会是存在的,或者说并不是像马克思在先前所说的“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马克思:致恩格斯,1853年6月)。

正如我们在正篇第4节所论述的那样,封建制剥削方式是通过非经济手段来完成的,“主要生产者...被允许得到生产资料,同时国家通过政治或军事手段从他那里榨取贡赋”(Wolf, Eric R《Europe and the Peoples without History》),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政治手段包括政治性的经济手段,即后世所称的“制内市场”。以中国为例,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根基在于精细化季风水田农业生产,其是统治阶层的经济根源,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政府对人民负有责任,在政府责任的框架下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具有正当性,经济只被看作是国家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社会责任的一方面。因此,专制国家与家户经济之间的对立不仅涉及国家对农民劳动的控制,还涉及通过将统治阶级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来铸造的统一的帝国服务体系,而恰恰是纪律严明的统治阶级给额外的、附属的、建立在私人所有和自由劳动基础上的机制留有余地。对于官僚而言,“整个政府机构就是为了国库的利润而不断重建的”(托洛茨基《1905》),而这种剥削方式并没有规定民众要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生产,只需要这些新形式为政权服务即可。因此我们看到即使是在专制国家之下,亚细亚社会也可以像欧洲社会那样内在地发展出资本主义:正如以内藤湖南为代表的“唐宋变革论”所认为的那样,唐宋之交是实物经济的完结期与货币经济开始的转折时期,这一转折是巨大的,在这里限于篇幅无法具体论述,但这些转折我们用“资本主义萌芽”便可概括。“传统上,帝国的所有土地在理论上都被认为属于皇帝,但到唐朝初期,强烈且不断增长的趋势是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权利”(Twitchett, Denis《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这一趋势并不是统治阶级自为推动的,而是历史的自发行为,“在过去的一千年中,小资本主义为很多(可能是大多数)中国人的经济行为提供了一种贡赋制以外的空间”(葛希芝《中国“马达”》),正如市场之于欧洲封建社会那样,中国的“小资本主义”实践对于农民来说也具有解放性。

但是资本主义的目的即财富的货币积累毕竟与专制国家相冲突,专制国家的经济根源也就意味着朝廷不可能允许任何单一的经济部门发展壮大到可以撼动农业经济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土地分配系统的规则仍然有效,皇帝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学说保持不变”(Twitchett, Denis《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小资本主义的扩张必然迫使封建统治阶级应对它的无序发展趋势,控制并利用其为政权服务。封建的法律体系无法保护私有产权,商人不得不寻求地方性官员的庇护,或者通过让年轻人服从严酷的教育体系把财富变为官位,无论如何财富的私有化都没有超出家族范围,没有超出家户经济的范畴,大部分的剩余除了有限地用于扩大宗族之外都流向了皇权政府,而不是资产阶级。

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为剥削阶级服务的知识分子中不乏有为民众“发声”的人,比如古希腊哲学家将实现公民幸福作为核心目标,基督教会强调人性尊严与人文关怀从而发展出社群主义的政治理念,同样来自强大的地方和私人利益集团的儒家知识分子也会要求平等主义与以民为本。但是理论的解放性并不来自于理论本身(更不用说这些理论还具有反动性),而是来自于更为本质的活劳动发展。正如我们在正篇第4节与第7节所指出的,从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出来的商品关系将会在历史上慢慢地吸纳其他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最终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而在这里我们同样看到了封建剥削方式对其他生产方式的吸纳并让它们从属于自己。但这种吸纳终究是不完备的,推动社会变革的绝对不仅仅是观念的改变,更是发展中的活劳动对旧有生产方式的扬弃,“世俗趋势是经济增长和活力...正是所有伟大帝国中最富有和繁荣的部分...以各种方式和不同速度脱离、忽视或反抗了脆弱的帝国霸权”(Richards, John F《The Mughal Empire (The New Cambridge History of India, 1/5)》),帝国的衰退恰恰在一开始表现为其帝国成功的结果。

2.资本主义的“不断革命”

“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细亚式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在这里我们很明显要重读这句话。我们已经知道小资本主义一直被吸纳在封建剥削方式之中,其积累的倾向一直受到封建制度的制约,为的是让它为封建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目的服务。因此对于英国殖民者来说(以及殖民地民族资产阶级来说),将劳动力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就需要消灭旧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但是对于“建设性使命”来说,西方的冲击是否能够在殖民地奠定物质基础,是否是良性的,则是来自于殖民地内部的小资本主义者与民族资产阶级。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在经济层面上局限在了简单的“冲击-反应”的因果关系中,那只会否认列强对殖民地主权的侵蚀;另一方面从主奴辩证法的角度去论证帝国主义的进步性,即作为他者激发殖民地的民族意识,又会陷入可笑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式的幸存兄弟主义,通过弘扬一种虚假的普世主义转移了殖民侵略的残酷。

我们知道在以货币为主导的生产关系下,商品与货币的价值必须要进入交换领域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商品必须要得到消费才能实现其自身。因此对于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变革来说,“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 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也就是说如果工业制品对于殖民地民众没有竞争力,就很难解体自然经济并解放劳动力。因此对于列强来说,要么降低成本(签订不平等条约降低关税与发展机器效率与交通运输),要么就是与小资本主义者达成同盟——对于那些受益于小资本主义发展的人来说新兴工商业无疑是符合自身利益的。因此恰恰是来自殖民地内部的买办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大大推动了自然经济的解体。

这种内在性的视角也让我们去思考另一个来自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组织——村社。俄国村社因其内部集体所有制的思想观念,被认为是比西欧各国人民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的现实依据。但是俄国村社的落后性依旧显著:公社内部农民活动的狭隘性与公社之间的完全隔绝状态,“实际的必要性、自卫的本能将自然而然地在进行反抗的各个公社间建立起巩固密切的联系。结果怎样呢?每个公社,每个城市,都只是各自保卫自己,根本谈不上互相援助”(恩格斯:论俄国的社会问题)。尽管俄国在19世纪60年代进行了资本主义改革废除了农奴制,但贵族们用政府债券补偿农奴的损失,这些债券通过每个村庄征收的赎回款项来偿还,而为了征收这些税款公社控制了其成员的行为,将农民土地归公社所有从而将农民继续限制在土地上。而造成这一阻碍的当然是封建剥削方式,“莫斯科君主成功地消除了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将世俗的土地占有权变为一种以国家服务为条件的所有权”(Pipes, Richard《Russia Under the Old Regime》)。

因此尽管1885年到1913年之间世界小麦市场的繁荣刺激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似乎在经过资本主义改革后的村社能够推动农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封建剥削方式下村社要限制住农民,其“平均主义”恰恰阻碍了农民的分化与自由劳动力的产生,“不太有进取心的农民,如果担心自己不会成功,就会留在公社,抵制改革...1917年的俄国革命表明,绝大多数农民都不想冒险成为成功的大规模农场主”(罗伯特·C·艾伦《增长率的背后》)。列宁曾乐观地认为平均主义的公社正在分裂成一些大农场主和无土地的劳动者,从而制造国内市场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我们看到村社农民在抵制这一分化的趋势。尽管如此,俄国村社对于世界市场来说却是在发展资本主义体系中最易本土化的某些分支,换句话说,尽管村社抵制资本主义发展,但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不得不迫使他们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或者说因其农业国的现实陷入如同现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一样的残酷现实,即成为“依附性国家”。这样的现实非但不会帮助俄国村社完成现代化,反而滋生了大批高利贷者和投机资本家。

那么将变革的希望寄托在前资本主义的某种形式中完全是空想,实际上“从氏族制度保存下来的农业共产主义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除了本身的解体以外,都没有从自己身上生长出任何别的东西”(恩格斯:论俄国的社会问题),村社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就能完成工业化与现代化。因此虽然农业生产的理想形式当然是公有制生产,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村社所固有的二重性意味着私有制因素和公有制因素并存其中。在正篇第7节中我们已经说明,农业生产的性质导致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一所有物式关联只不过是以共同体中介(公社生产、小家庭生产等等)的形式来规定了劳动的私人拥有土地财产的形式。因此,无论是从外部而来还是从内部自发地发展出来,“跨越卡夫丁峡谷”都不可能以一种反现代性的形式来进行。

正如我们在第8节中所呈现的那样,社会主义只不过试图以一种不产生异化、阶级对立与危机的方式来完成自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所无法完成的任务——我们看到由于其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的位置,以俄国与中国为代表的边缘国家的民族资产阶级注定无法完成其历史任务(以民族解放为前提的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任务恰恰由无产阶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来完成——不仅仅是阶级意识上的灌输,更是在世界市场中独立地吸纳先进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