龌龊的54岁高中班主任

今天看到中国新闻周刊报的一篇报导,实在让人气愤。
河南信阳,54岁高中班主任,把15岁女学生骗出学校,餐厅里摸手搂腰,宾馆里锁门压床。女孩拼死反抗才逃出来。
结果就拘留了他10天,调去后勤,教师资格证还在,工资照拿。

女孩那边重度抑郁,吞药自杀,洗胃抢救,转学休学。
十天自由,换她一辈子阴影。这账怎么算都不对。
据家属反映,当地警方这么认定的:
“大腿腰部非敏感部位”,人体还分敏感等级?那是不是得出个地图,标清楚哪里能碰、哪里不能碰?
“未采取强制手段”,锁门、压床、意图不轨,这都不算强制?
最让人想不通的是年龄门槛。14岁以下,猥亵儿童罪,起步五年;15岁,突然就变成“一般猥亵”了。这一年之差,是女孩突然有了抗体,还是法律在这里模糊了?
法律保护的是人,不是给坏人留缝隙的。
班主任的权力,也太好用了,伪造请假条,轻松带学生出校,学校管了吗?事后调后勤,继续领工资,行业禁入呢?

54岁男人用班主任的身份,把公权力给的信任,变成便利工具。这不是普通猥亵,这是职务侵害。
前不久,福建宁德,警察在派出所猥亵15岁女生,判了2年9个月。信阳这位,情节更重,处罚更轻。在于有没有上热搜,在于家属闹没闹大。
同案不同判,看得人心里不是滋味。
家属想讨公道,过程很艰难。
当地警方:证据不足,不立。当地检察院:没收到材料,电话暂无法接通。当地法院:自诉不行,等公安移送。
绕了一圈,原地打转。
与此同时,涉事教师在后勤等风头过去。
《未成年人保护法》写得清楚,“禁止有性侵记录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但行政处罚算不算“记录”?如果不算,这法律怎么落地?
条文再漂亮,执行打折扣,等于零。
女孩现在重度抑郁、中度焦虑、自言自语、恐惧独处、自杀未遂、洗胃抢救、转学休学。

据家属称,警方认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那什么才算严重后果?人没了才算吗?
《刑法》规定,强制猥亵“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加重情节。但要证明因果关系,得先刑事立案做鉴定;要刑事立案,又得先有“严重后果”。
变成了死循环。
最近这样的事看到不止一起,河北邯郸,校长以“练球”为由侵害女生;安徽某地,教师猥亵后调去保卫处;现在河南信阳,班主任猥亵后去后勤,“调岗”正在变成“代处罚”。
不判刑、不开除、不吊销资格证,换个岗位,继续吃财政饭。这信号再明白不过,侵害学生,不是什么大事,内部处理就行。
学校监管更是漏洞百出。班主任能随便伪造请假条,能把学生单独带离,能在工作时间出现在宾馆,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整个系统漏成了筛子。
这事能引发关注,全靠舆论。没热搜,大概率又是“已妥善处理”的尘封档案。
法律上,老师、医生、监护人这些有特殊权力的人,利用职务侵害未成年人,应该直接入刑,别再扯什么强制手段的文字游戏了。
行业上,建立全国黑名单,侵害记录终身跟随,禁止进入教育行业,别搞内部处理。
司法上,未成年人案件,监督渠道得畅通,别让人找不到门。
女孩一辈子受影响,涉事人员只关十天,这账怎么算都不平。
写这事,心里堵得慌。
能想象那个女孩的恐惧吗?被信任的老师骗,被锁在宾馆,被压在床上挣扎。然后报警、碰壁、再碰壁,最后抑郁、吞药、洗胃、休学。
她反抗了,她报警了,她没沉默,然后她崩溃了。
,一切照旧。
如果这就是结果,那
规则不该是坏人的避风港,该是普通人的铠甲。
信阳这案子,该成为改变的契机,而不是又一笔糊涂账。
毕竟,那个吞药的女孩还在等一个公道。
我们,不能让她等太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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