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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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26 J 5号被处罚人:梁本卫, 性别:男, 年龄:56岁,电话:18655......,公民身份号码: ......,身份证住址:......,现租住地:......,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路蓝光时代红街S4栋106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9月至2025年11月在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路蓝光时代红街S4栋106室”古中医学堂”为12名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5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14日现场笔录(1份1页);2.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 (1份5页);3.2025年11月14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l页); 4.2025年11月14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2页);5.2025年11月14日梁本卫《询问笔录》(1份2页);6.2025年11月14日梁本卫居民身份证打印件(1份1页);7.2025年11月14日证据照片确认单(1份3页);8.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9.2025年11月14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检查)(1份1页);10.2025年1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3页);11.2025年11月 21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2页);12.2025年11月

21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页);13.使用过的针炎针(1盒);14.患者就诊信息记录本(4本);15.2025年11月21日李志《询问笔录》(1份2页); 16.2025年11月21日李志指认图片(1份l页);17.2025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1页);18.2025年11月21日梁本卫开具的李志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19.2025年11月21日谢登奎《询问笔录》(1份2页);20.2025年11月 21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2页);21.2025年11月21日谢登奎指认图片(1份

1页);22.2025年11月21日梁本卫开具的谢登奎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l页);23.2025年11月25日陈文敏《询问笔录》(1份3页);24.2025年11月25日陈文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5.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3页);26.2025年11月25日陈文敏手机截图打印件(1份l页);27.2025年11月25日梁本卫开具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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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26) 5号的陈文敏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28.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2页);29.2025年11月26日陈文敏指认图片(1份2页);30.2025年11月28日宋润生《询问笔录》(1份3页);31.2025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4页);32.2025年11月28日宋润生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4页);33.2025年 11月28日梁本卫开具的宋润生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34.2025年12月1日李莉《询问笔录》(1份3页);35.2025年12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3页);36.2025年12月1日梁本卫开具的李莉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37.2025年12月5日丁常江《询问笔录》(1份3页);38.2025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3页);39.2025年12月5日梁本卫开具的丁常江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40.2025年12月9日李维诗《询问笔录》(1份3页);41.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5页);42.2025年12月9日梁本卫开具的李维诗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43.2025年12月12日湛虹雯《询问笔录》(1份3页);44.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5页);45.2025年12月12日梁本卫要求湛虹雯就医时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1份1页);46.2025年12月12日梁本卫开具的湛虹雯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47.2025年12月15日张素贞《询问笔录》(1份 4页);48.2025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6页);49.2025年12月15日梁本卫开具的张素贞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50.2025年12月17日王云峰《询问笔录》(1份3页);51.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1份3页);52.2025年12月17日王云峰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53.2025年12月17日梁本卫开具的王云峰就诊信息复印件(1份1页);54.2025年12月17日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对患者询问) (9份1页);55.对544名患者电话询问情况汇总表(1份 31页);56.2026年1月5日梁本卫询问笔录(1份4页);57.2026年1月5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对梁本卫询问)(1份1页)。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作出:l.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500元;2罚款人民币1581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安徽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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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26) 5号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支付宝、微信、公对公转账等方式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天暂时结束,明天我来给大家分析这个处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