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国理政这个宏大的时代课题中,法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上承政治、下接民生,有史以来都是国家治理中显示公平正义的基本锚点。不过,法治的彰明也需要有正确的指导和实践,一旦法治走偏,就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对于执政者的信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总书记多次论述的一个时代主题,他还说,“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总书记指出了时代的痛点,一个个失去公平和正义的错案,会导致国家的形象受损,让国徽蒙羞。错案累计,影响的不仅仅是公众对行政和司法体系的个人的好恶,也会导致整个社会对这个体系产生系统性信任危机。

河南省新乡市辉县日前办理的李道国涉嫌敲诈勒索案中,李道国是一位刚刚在北京拿到律师实习证的准律师,他多年来为家乡群众维权,向非法侵占辉县张村乡储备窑村土地的、原全国人大代表裴春亮实控的企业索要赔偿,却被裴春亮报案称被其敲诈勒索,进而李道国被辉县警方刑事拘留。

通过初步了解,我们可以得知,裴春亮实控的公司侵占了储备窑村的土地,甚至堵住了该村进出的道路,在道路上建起高大的厂房,该村村民连出殡都得穿过其厂房才能出行。如此蛮横的行为,居然在当地那么多年没有遭到制止,这说明在资本的侵蚀下,当地的权力机构已经完全失能,丧失了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丧失了对国家制度的坚守、法治的施行。

当地方政府习惯于用“抓捕”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而非解决问题本身时,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安定大局的严重误判。

地方治理的最高境界应是“定分止争”,将矛盾纳入法治化轨道。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在面对涉及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等深层利益冲突时,往往表现出一种“治理懒政”。

当通过举报非法采矿、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合法手段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时,这些正常的法律程序被部分地方官员视为行政阻碍或政治挑战。为了迅速“灭火”并维持所谓的“地方声誉”,地方权力往往会动用刑事手段。

这种“刑事化维权”的逻辑极其危险:它将民事赔偿曲解为“敲诈勒索”,将行政质疑定性为“寻衅滋事”。这种治理手段的异化,实质上是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法律从保护公民的盾牌变成了打压异见的利剑。

地方官员在处理复杂矛盾时的表现,是其执政能力的一面镜子。

这些情况直接反映出当地执政者政治敏锐性的缺失。优秀的治理者应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是社会稳定的体现。打压维权者,看似维持了短期的“风平浪静”,实则是在堵塞社会压力的排泄通道。

同时,这种行为也体现了当地执政者法治素养的匮乏,部分基层官员缺乏对“公权力边界”的敬畏,迷信强制力。他们不明白,真正的社会安定不是靠抓捕维权者得来的,而是靠公正的裁决和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从当地官员如此强烈的反映来看,其中隐藏着官商勾结的嫌疑。当执法力量精准指向举报地方纳税大户或知名企业家的维权者时,执法公正性便会受到社会质疑。这种“权力充当资本保镖”的印象,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如果地方政法机关在办案中不能坚守法律底线,其后果将不仅局限于个案,而是会动摇国家安定的社会基础。

这种行为不但会破坏法律秩序的预期,还会瓦解社会信任机制。

维权者若因维权而面临身陷囹圄的风险,他们将产生强烈的社会压迫感,这会迫使原本愿意通过法律维权等正常通道维权的群众转而走向更为激进、非理性的抗争路径。每一宗被质疑的跨省抓捕、每一个被强行定性的敲诈勒索案,都是在消耗国家信用。这种信任危机一旦扩散,地方治理将陷入死循环。

处理维权事件,当慎之又慎。刑事强制措施绝不应成为掩盖地方治理无能、保护不法利益的工具。

真正的治理能力,体现在能够容忍法律框架内的质疑,体现在能够坦然面对行政诉讼的败诉,体现在能够保护那些为弱势群体呐喊的抱薪者。我们呼吁更高级别权力机构对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三级进行监督,防止地方利益对法律程序的干扰,维护群众正当的权益。

只有当法律不再被地方意志左右,只有当维权者不再轻易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罪名笼罩,中国社会的治理现代化才能真正落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获得最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