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潘杰

职业:律师

所在地:上海

民族:汉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建议内容:

在《疫苗管理法》施行后,对该法主导的中国疫苗政策合法性、合规性启动违宪审查,判断其“涉嫌违宪”及“与多部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申请事由: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的疫苗接种制度主要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强制或应种尽种)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自愿、自费)。“变相强制”问题,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

申请理由:

一、 《宪法》层面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要讨论《疫苗管理法》是否涉嫌违宪,通常需要审视其是否与宪法的核心条款相抵触。

1.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争议焦点:强制接种是否构成对公民身体权、人格尊严的侵犯。

2.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争议焦点:未经个人同意的强制接种,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侵犯身体完整性。

3. 《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对抗解释:国家在保护公众健康(公共卫生)与保护个人身体自主权之间存在张力。限制个人权利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合宪性审查的关键。

二、 《民法典》层面:民事权利的侵害

《民法典》强化了对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涉嫌冲突点:强制接种(特别是违背本人或监护人意愿的情况下)直接作用于身体,是否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涉嫌冲突点:虽然疫苗旨在保护健康,但若在特定个体身上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且该接种是非自愿的,涉及健康权的权衡。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涉嫌冲突点:虽然常规接种不是临床试验,但法理上体现了“知情同意”是医疗介入的基石。

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视角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涉嫌冲突点:强制接种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国家判断与监护人判断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倾向性如何?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明确了“学生欺凌”、“未成年人”等定义。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疫苗,但整个法律的精神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四、 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这是与《疫苗管理法》关系最为密切的上位法之一。

1.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 直接关联点:这是“强制接种”的直接法律来源。该条款明确了接种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变相强制”根源在于法律将接种定义为“义务”。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 冲突点:在强制背景下,患者(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是否被充分尊重。

五、 关于《疫苗管理法》本身

涉嫌扩大解释或执行偏差作为专门法,其部分条款在执行中可能被视为“变相强制”的依据。

1. 《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核心条款:这是强制性的直接法律依据。

2. 《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涉嫌冲突点:预防接种证与入学、入托挂钩(通常由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联合规定),这种“挂钩”机制是“变相强制”的核心手段。

虽然法律未直接写“不接种不能上学”,但下位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衔接导致了这一实际后果。

3.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涉嫌冲突点:该条款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最后的处罚手段。

六、 关于《教育法》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涉嫌冲突点:如果因未接种疫苗而被拒绝入学(或幼儿园),是否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目前实践中,通常是“暂缓入学”直至补种,但这在客观上构成了受教育权的限制。

七、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申请启动合宪性审查主要依据主体的不同而遵循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

一是特定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

二是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提出“审查建议”。

建议人适用后者。

(一) 核心法律依据

启动合宪性审查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2023年修正)。

该条款是打开合宪性审查程序之门的钥匙,并为不同主体设定了不同的门槛。

1. 针对“特定国家机关”的“审查要求”权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有权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两高”(最高法、最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

* 启动门槛:

上述主体只需“认为”存在抵触或问题,即可提出“要求”。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一旦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 审查对象:

根据法条,审查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并未被列为该条款的直接审查对象。这涉及到《疫苗管理法》本身作为“法律”的审查路径问题(见下文分析)。

2. 针对“公民及组织”的“审查建议”权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条款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有权主体:作为资深律师,我可以以公民身份,或通过律师事务所等组织身份提出“建议”。

* 启动门槛:公民提出的是“建议”,其效力与“要求”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建议后,会进行“研究”,只有在“必要时”才会启动正式的审查程序。

* 实践情况:虽然门槛较高,但公民建议已成为推动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力量。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公布过的针对收容教育制度、地方计生条例等的审查案例,最初往往源于公民或组织的建议。

(二) 启动合宪性审查的辅助程序与制度

除了《立法法》的直接规定,还有其他制度可以辅助或衔接合宪性审查的启动。

1. 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提请制度依据: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关联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宪问题,可以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

* 本人所质疑的《疫苗管理法》相关条款或下位法(如《疫苗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制定时,未经过充分的合宪性审议,在执行中产生了违宪后果,请求备案审查机构启动合宪性审查。

2. 穷尽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运用法理依据: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衔接关系。

策略意义:在学术和实务层面,通常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即当一个争议能通过合法性审查解决时,优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有在法律依据本身存在合宪性疑问时,才进入合宪性审查。

在前序问题中提到的《疫苗管理法》涉嫌违反《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恰恰说明该问题无法在普通法律层面解决,因为冲突存在于法律与宪法之间。因此该争议属于“法律范畴内无法解决”的情形,必须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判断。

八、总结与提示

该法违宪性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比例原则: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群体免疫),限制个人身体自主权和受教育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2. 法律保留: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是否完全符合《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的要求?

3.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地方性政策(如将接种证与入学挂钩的具体文件)是否超越了《疫苗管理法》乃至《宪法》的授权范围?

请审查决定。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潘杰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