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李道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尽快释放李道国

近日,一则牵动公众神经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乌有之乡网站主编李道国,于2026年3月25日晚在北京家中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机关带走,次日便被辉县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刑事拘留。而鲜为人知的是,就在一周之前的3月18日,李道国刚刚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出庭,依法起诉该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执着追查家乡环境侵权背后的真相。从依法维权出庭到被跨省刑拘,短短七天的时间跨度,不仅让李道国的个人遭遇陷入争议,更让公众对案件背后的程序公正性产生了强烈的合理怀疑。

作为一位长期坚守信仰、宣传毛泽东思想,且为家乡生态环境维权奔走十年的普通公民,李道国的遭遇令人深思、令人揪心。我无意对案件实体定性作出预判,仅基于公开披露的事实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议相关代理人尽快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道国的遭遇,不禁让人想起多年前备受关注的郭利案,两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也为本案提供了深刻的法治警示。

2008年,郭利的女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上肾结石,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郭利与涉事企业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在达成赔偿协议后,郭利却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历经多年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改判郭利无罪,还其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以维权过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标准,关键是审查维权基础是否真实、手段是否合法。只要维权基础真实、手段合法,即使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一指导精神,明确划定了“依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为公民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保障。

郭利案的平反,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也警示着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将公民的合法维权行为定性为犯罪,更不能利用刑事手段打压维权者。如今,李道国作为为家乡环境奔走十年、两代人接力维权的公民,在帮助村民达成合法赔偿协议后,不仅分文未取,反而身陷囹圄,这与郭利案的初衷何其相似:难道依法维权,反而成了犯罪?难道在基层政府见证下签订的合法协议,反而成了“敲诈”的证据?难道一个分文未取、坚守原则的维权者,反而要被扣上“勒索”的帽子?我有理由怀疑,此次对李道国的刑拘,并非依法打击犯罪,而是用刑事手段报复依法维权者,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践踏了法治的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李道国完全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李道国涉嫌的是“敲诈勒索”罪,属于经济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其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也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社会不具有现实危险性;

其二,如前所述,李道国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本案缺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最终大概率不会被判处重刑,甚至可能被依法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核心条件;

其三,李道国长期在北京居住,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社会关系,且其本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其四,李道国的维权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其本身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始终坚守原则、分文未取,主观上无违法犯罪的故意。

综上,我建议:李道国的委托代理人应尽快依法向辉县市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及担保材料,详细阐述李道国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请求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从法律层面而言,李道国不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公安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继续对其予以羁押。依法对李道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仅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体现,更是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也能回应公众对案件的合理关切,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国家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有序,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更关乎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却让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种行为不仅践踏法治尊严,更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会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就像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掉以轻心、任其泛滥,最终必将葬送党的政权。历史早已给出深刻教训: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

清末的历史悲剧便是最好的反面教材: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时,岸边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围观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甚至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冷漠场景再次上演;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残酷统治有关,但更与清王朝长期大兴文字狱、压制民声,以及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民怨沸腾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的教训警示我们:司法公正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的不正当利益,而赢得的却是整个政权的稳固、社会的和谐与人民的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

当前,我们正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违法的执法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更不能允许司法工作人员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那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目标,也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唯有坚守司法公正,严惩司法腐败,保障公民的合法维权权利,才能让社会稳定发展,让人民幸福生活,让党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

回到李道国案,我们期盼办案机关能够坚守法治底线,依法审查其取保候审申请,尽快变更强制措施,还李道国一个清白,还公众一个公正,不让依法维权者流血又流泪,不让法治精神蒙尘。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