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太坊作为全球第二大公有链,其原生代币ETH及基于ERC标准的各类代币(如USDT、USDC等)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价值载体,去中心化、匿名性等技术特性也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活动的“温床”,近年来,全球多国司法机构已对利用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实施的洗钱行为展开严厉打击,相关判决书不仅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也为行业监管和技术合规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以典型以太坊数字货币洗钱案件判决书为核心,剖析案件事实、法律争议、裁判逻辑及行业启示。

案件背景:以太坊洗钱的典型模式与司法实践

以太坊数字货币洗钱案件通常涉及“资金分散—多层转账—跨境转移—变现套现”的复杂链条,在2022年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张某等人利用以太坊洗钱案”中,犯罪团伙通过“跑分平台”非法获取大量赃款(电信**、赌博犯罪所得),随后将资金分散至数百个以太坊地址,通过混币服务(如Tornado Cash)混淆资金来源,再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DEX)或OTC(场外交易)商家将ETH兑换成法定货币或稳定币,最终完成资金“洗白”,该案历时8个月侦查,涉及资金流水超2亿元,最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此类判决书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以太坊的去中心化特性是否构成“无罪抗辩”? 被告人常辩称“仅提供技术支持,不知资金来源”“区块链交易公开透明,无法控制资金流向”,但司法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如链上数据分析、地址关联性分析)结合主观明知认定,最终否定了上述抗辩。

判决书核心逻辑:法律对“技术中立”的边界界定

以太坊数字货币洗钱判决书的裁判逻辑,本质上是对“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与限制,核心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明知”的认定:结合行为模式与异常特征

判决书明确,洗钱罪中的“明知”不要求直接证明被告人“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而是根据其行为模式综合判断,在张某案中,法院认定“明知”的依据包括:

  • 异常交易频率:单个地址在短时间内接收数百笔小额转账,且收款后立即通过混币服务转移;
  • 关联犯罪背景:资金上游指向已侦破的电信**案件,且被告人与上游犯罪团伙存在联络记录;
  • 规避监管行为:使用虚假身份注册OTC账户,刻意拆分大额资金并选择高溢价交易。

这表明,即便以太坊交易具有“公开透明”的特性,但通过技术手段分析交易行为模式,仍可实现对主观明知的法律认定。

“帮助行为”的定性:技术中立不等于免责

针对“仅提供钱包地址、智能合约代码”等抗辩,判决书指出,技术中立不等于行为中立,在李某等人案中,被告人开发了一款“以太坊地址批量管理工具”,声称“用于区块链技术研究”,但实际被犯罪团伙用于分散赃款,法院认为:“若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工具将被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属于洗钱罪的共犯。” 这为“技术黑灰产”的刑事责任划定了红线——开发者、平台运营者需履行“反洗钱义务”,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管辖权的确定:链上数据与属地管辖的结合

以太坊的全球性给管辖权带来挑战,但判决书通过“资金流向 行为结果”确立了属地管辖原则,在王某案中,被告人在境外通过以太坊洗钱,但赃款最终流向境内银行账户,且被告人曾入境参与交易,法院认为:“洗钱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判决书认可了链上数据的证据效力——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如Etherscan)获取的交易记录、地址关联分析等,经司法鉴定后可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启示:以太坊生态的反洗钱合规与监管方向

以太坊数字货币洗钱判决书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判,更为整个以太坊生态的合规发展提供了方向:

对用户:强化“KYC”与风险意识

判决书警示,普通用户需警惕“高收益、无审核”的OTC交易、混币服务,避免成为洗钱“工具人”,在赵某案中,用户因出售ETH给不明来源账户,被法院认定为“洗钱罪的共犯”(不知情但存在过失),最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户应选择合规交易所,完成实名认证(KYC),并保留交易凭证以自证清白。

对项目方: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去中心化应用(DApp)开发者、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等需承担“反洗钱义务”,参考判决书观点,项目方应:

  • 建立地址黑名单机制,屏蔽已知赃款地址;
  • 对大额交易(如单笔ETH超100万元)进行异常监测;
  •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设置举报通道。

对监管:推动“技术监管”与“制度监管”协同

判决书显示,司法机关已通过“链上数据分析 线下侦查”实现精准打击,未来监管可进一步探索:

  • 链上监管工具:开发自动化监测系统,识别混币服务、高频转账等异常模式;
  • 跨链协作:与以太坊节点服务商、稳定币发行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 国际司法协作:针对跨境洗钱案件,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框架协调管辖与证据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