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和商誉等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未来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 而其他类型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其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