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可被豁免征收:

1. 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进行的房地产无偿转让行为,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 个人之间的住房互换,其土地增值税予以免除;

3. 个人出售自用住房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 对于销售普通住房,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将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转让,且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免征土地增值税;

6. 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将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转让,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同样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7.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暂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8. 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房地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9. 被撤销金融机构用于清偿债务的房地产,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

10. 合作建房并分房自用的情况,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2. 在城市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项目影响下,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有房地产的行为,也可获得土地增值税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