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购销合同中仅包含不含税金额时,应以此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2)若购销合同同时列出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且这两者是分别记载的,则应以不含税金额为准来计算印花税。

(3)如果购销合同所记录的总金额包含了增值税部分,但并未将不含税与含税部分明确分开,那么此时应以合同上注明的全部金额(即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总金额)为依据来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购销合同而言,其适用税率为购销金额的0.3‰。该条例明确指出,在计算印花税时,应以合同中标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基数。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合同内所载明的金额作为缴纳印花税的标准。如果这个金额指的是未包含任何税款的纯商品或服务价值,则无需按照含有增值税后的总额来计算;反之,则需基于实际成交价加上相应税费后的结果来确定最终的税额。

请注意,随着《印花税法》正式生效实施,相关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