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后,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在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中,根据所得税法规的要求,商誉在初始确认时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这表示税法承认该商誉的价值。由于此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此商誉后续出现减值情况,会计分录将如下所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如果此商誉后续出现减值情况,会计分录将如下所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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