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明确指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是指那些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所获得的销售额,占到其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