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现减值时,需要按照应减记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操作为:

首先,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记录应减记的金额;

其次,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最后,根据上述两者的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其公允价值已经上升,并且这种上升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那么应当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操作为: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记录已恢复的金额;

同时,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已恢复的金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不含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则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时,应将借记和贷记的科目进行调整。具体操作为: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记录已恢复的金额;

同时,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反映已恢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