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28号公告,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不需要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需要发票,可以找税局大厅代开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确实需要发票的情况下,没有发票可能会导致代扣代缴个税后,会计据实入账,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可能面临调整出来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