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准则规定,“待摊费用”科目中一些内容已经不再在该科目中核算。例如,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
除了上述业务之外,还有一些需要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业务。这些业务包括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现在,如果待摊费用超过一年,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低于一年,则计入预付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