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有着显著的不同。从企业破产的程序来看,它属于法律范畴;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则主要是会计管理问题。
企业破产过程主要包括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两个阶段,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人这三个方面的主要关系人。在和解整顿期间,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常规编制会计报表。
在破产清算期初,清算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做出一些决策。例如,对于有利于债权人的在产品再加工或某些合同的继续履行,清算人应该给予肯定的决策。这是因为在产品再加工或合同履行的净收益必须大于在产品立即出售的收入或因解除合同而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额。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货币资金购置原材料、支付工资、在产品形成产成品等资金形态之间的转化。
接下来,清算人应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实现实物向货币的转化。破产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但这里的资金运动不能形成资金周转,而具有单纯的、一次性、终级化的特点。破产企业的这种独特的资金运动构成了破产会计管理的研究对象。努力加速破产资金运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人的受债比例,是破产会计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会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