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以及相应的会计账簿,都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伪造会计帐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者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帐簿。而变造会计帐簿则是指通过涂改、拼接、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如改变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当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时,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处理。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通报批评、公告,罚款,行政处分,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些处罚旨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示,防止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