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发票做账时,当商品折扣直接在发票中减去,发票总金额为商品折扣后金额。那么凭证制作应当如下:
借:应收账款—供应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尽管我们现在已经全面实施营改增,但折扣的执行原则仍然相同。
在折扣发票做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票总金额为商品折扣后金额。这意味着发票上的金额应该是经过折扣后的实际支付金额。
2. 凭证制作时,借方应记入应收账款—供应商,表示公司应向供应商收取的款项。
3. 贷方应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表示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记入贷方,表示公司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折扣的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
1.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这意味着发票上的金额应该是经过折扣后的实际支付金额。
2.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这意味着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具发票,即使财务上将其视为收入,也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尽管我们已经全面实施营改增,但折扣的执行原则仍然相同。无论是在折扣发票做账还是处理折扣时,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