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本身不需要计提折旧,只有当其完工并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后,才能转入固定资产并进行折旧。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将固定资产的借方和在建工程的贷方进行对账。然后,次月开始,根据实际需要,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与折旧相关的科目进行借记。最后,将累计折旧作为贷方进行对账。
企业所得税有一个最低年限规定,但在会计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折旧年限。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折旧年限:
1. 房屋和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为4年; 5. 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折旧年限仅供参考,实际折旧年限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折旧年限,以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