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在账务上需要按照准则规定进行计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并不发生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他们可以先不进行计提,等到实际发生时再同时进行计提和实际支付两笔分录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通知中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第五条内容,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如果仍有余额,则可以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因此,企业在处理职工教育经费时需要遵循相关准则和税务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暂时不进行计提,等到实际发生时再进行处理。对于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余额,企业可以根据税务规定进行冲减或留用。
总之,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操作,并遵循相关的准则和税务规定。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的账务处理合规,并合理利用已有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