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劳动人口。 2017年,我国就业人口7.76亿,占总人口的55.8%。大多数工人的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工作场所接触各种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健康问题依然严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复杂。新的职业健康危害不断出现。疾病和工作压力引起的生理、心理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新的职业健康问题。挑战。落实职业健康防护行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水平,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维护职工健康作出贡献。全体劳动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行动目标:

·到2022年、2030年,全面实行劳动工时制度;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稳步增长,到2030年实现工伤保险法人全覆盖;

·接触粉尘5年以下工人尘肺新报告病例占年度报告病例总数的比例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辖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0%及以上、90%及以上;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率达到9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出率达到85%以上,在职期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

·鼓励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对本岗位主要危险源和防护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并持续保持;

·鼓励各用人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选拔“健康专家”。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带头树立健康形象,并给予奖励;

·对于长期从事高强度重复性用力、快速移动、视频屏幕作业的人员,应采取推广先进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工作的发生-相关的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 采取综合措施减轻或消除工作压力。

个体劳动者:

1. 提倡健康的工作方式。积极传播先进的职业健康理念和文化。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职工带头树立健康形象,努力成为“健康专家”。

2、树立健康意识。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学习和掌握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各项制度和标准,了解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3、强化法律意识,知法懂法。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议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保障其合法权益。

4、加强劳动过程保护。工人长期接触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化学危害、放射性危害、物理危害、生物危害等,可能引发相关职业病。建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注意各种危害的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自觉、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学习和掌握突发危险事件的现场急救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能够进行正确的自救和互救。

6、加强防暑降温措施。建议在高温或炎热天气下工作的工人注意预防中暑。可佩戴隔热口罩、穿隔热、透气性能良好的防热服。注意使用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降温。建议补充适量的水、含有盐和水溶性维生素的防暑降温饮料。

7、长时间低头伏案或长时间前坐的专业人员的健康防护。要注意通过伸展活动等方法缓解肌肉紧张,避免颈椎病、肩周炎、腰痛的发生。伏案工作时,需要注意保持正确的坐姿,保持上半身挺直;调整椅子的高度,使双脚刚好平放在地面上。如果长时间使用电脑,电脑的仰角应与用户视线相反。你不应该低下头或过高地抬起头。建议每隔1~2小时休息一下,眺望远方,活动一下腰颈,做一下眼保健操。并在工作场所他妈的。

8、教师、交警、医生、护士等以站立岗位为主的职业群体的健康防护。站立时,建议交替腿部重量,以预防静脉曲张。建议通过适当步行等方法保持腰部、膝盖放松,促进血液循环。如果长时间用嗓,要注意补充水分,常备润喉糖,预防咽炎。

9、驾驶员及其他长期固定岗位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建议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时吃饭,按时吃饭;保持正确的工作姿势,将座椅调整到合适的位置,保证腰椎受力适度,注意减少振动,避免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工作时注意间歇休息,减少憋尿,严禁疲劳工作。

雇主:

1.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清洁、卫生、环保、舒适、美观、人性化的工作环境,采取综合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各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健康权益。兴趣。 。倡导雇主选拔“健康专家”并给予奖励。

2.鼓励用人单位在适当场所设置健康提示,为员工免费提供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一般情况下,如果会议时间超过2小时,将安排10至15分钟的休息时间。鼓励建立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相关制度,如工作场所锻炼制度、健身制度、无烟单位制度等。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风险程度,设置医务室、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应急救援站、有毒气体防护站和急救箱等设备。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中落实职业病防护“三同时”措施(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置)。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生产、使用)系统。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对于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运动等工作方式,应采取先进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防治过度疲劳及相关疾病。采取综合措施减轻或消除工作压力,预防和控制其可能对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报告、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在显着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等,提供职业病危害发生情况的信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督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现有危害因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和职业卫生指导和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测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女员工定期接受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和治疗。

七、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有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落实女职工产假、产前检查和哺乳时间,防止非法加班;必须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组建健康指导人员队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

政府:

1、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职业病防治部门规章。梳理、分析、评价现有职业卫生标准,以粉尘、毒害、噪声、辐射防护等为重点,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研究、制定、修订出台更加严格、有效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新​​职业病危害研究、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相关调查,研究制定标准,提出预防措施,及时纳入法定管理,应对产业转型可能出现的新职业健康问题和技术进步。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科技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研究、开发和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职业尘肺、噪声性耳聋、化学中毒等为重点,在矿山、建材、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控制源头,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动各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3、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设区的市内至少有1个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至少有1个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职业健康检查。充分发挥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与康复、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劳动、协作以及上下之间的联系。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扩大职业健康及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推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重点加强县(区)、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加强用人单位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国家卫健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尘肺患者,保障力度将加大;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合法医疗权益。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利用,及时交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险等信息和数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和报告网络。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专项调查,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开展“互联网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放射卫生大数据平台,用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 (国家卫健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把“健康企业”建设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拓宽和丰富职业健康范围,积极研究将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职业危害纳入职业健康范围保护。推动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营造企业健康文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健康福祉。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