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基金帐户怎么开启交易权限?如何开通指数基金账户
指数基金帐户怎么开启交易权限?如何设置交易策略?这些问题都是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开通交易权限之前,我们们需要对自己的账户进行一个基本的了解,包括自己的资金情况、交易习惯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进行交易。
一:指数基金帐户怎么开启交易权限
对于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如何开户?在线办理开户步骤大家都有所了解,今天小编特意完整的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使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投资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灵活投资,而且还可以享受低费率的优势。想要开启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需要先进行开户操作。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如何开户。
一、前期准备
在进行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之前,需要先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首先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进行开户操作的必备条件。其次需要
二、在线办理开户
在
1.打开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APP,点击“开户入口”进入开户页面。
2.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等。
3.设置交易密码,交易密码是进行后续交易操作的必备条件,需要设置一个安全可靠的密码。
4.绑定银行卡,输入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然后进行验证。
5.进行人脸识别,通过拍照进行身份认证,确保账户安全。
6.等待审核通过,通过审核后即可进行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
三、注意事项
在进行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开户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码等重要信息。
2.交易密码需要设置一个复杂度较高、安全可靠的密码,以确保账户安全。
3.进行人脸识别时需要注意,确保光线充足,面部清晰可见。
4.等待审核通过需要耐心等待,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不会太长。
同花顺指数基金交易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投资方式,开户操作也非常简单。只需要进行前期准备,
二:指数基金帐户怎么开启交易服务
这个问题,可以搜索一下最近的一个热点新闻,巴菲特和华尔街对冲基金的十年赌局,巴菲特认为没有对冲基金十年内的收益能够跑赢标普500指数ETF。最近赌局到期,巴菲特赢了!
这个例子证明了在长周期里面,对冲基金不能够战胜市场,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战胜了市场,对于大多数居民,被动投资指数ETF是更佳的选择。
市场这几年对于A股加入明晟指数非常重视,为什么这个指数这么重要,因为他是全球股票市场的代表性指数,非常多的ETF都以这个指数作为跟踪目标,这样买入这个ETF就可以实现配置全球优质上市公司资产的目标。
买入ETF就是买入一篮子成分股股票,卖出当然就是卖出一篮子成分股股票,所以买入ETF就可以实现分散投资相关主题风格的一篮子成分股。
我们的股票市场ETF非常多,其他回答也说了很多,就不在赘述了。
三:指数基金怎么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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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0〕88号),修订的内容:
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令第91号、 *** 令第72号、 *** 令第20号)被2020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取代。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令第79号)被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取代。
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号令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取代。】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发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他约定的对价。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节 申购、赎回、交易
第十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以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八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二十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接受投资者委托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基金份额,即时更新可用额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申报赎回的基金份额在清算交收完成前进行锁定。
代办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代办证券公司在受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申请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
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办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
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沪市指数或跨市场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跨境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申购总额、赎回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设定限额的,超出额度的申购、赎回申报为无效申报;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其他类型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的,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申购、赎回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 *** ,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办理。
参与申购、赎回结算的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本所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市场公告。
之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和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其准确性及出现差错的处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三章 信息传递与披露
第三十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供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现金替代的类型、替代金额、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现金差额;
(四)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日期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所可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规定或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报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 由基金管理人规定,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 ,应当报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违规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办理其与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四)暂停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权限;
(五)限制其买入或申购交易所交易基金;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 *** 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本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 *** 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以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一)暂停办理其与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二)暂停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权限;
(三)限制其买入和申购交易所交易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所交易基金追踪特定指数所投资的成份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申购赎回清单中所规定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三)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指现金替代溢价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其中,现金替代溢价金额指投资者进行现金替代时,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向基金支付的,用于弥补基金购入被替代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与申购时被替代证券市值的差额。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发布。
(四)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五)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沪市指数,指成份证券仅包括本所上市证券或相关资产的指数。
(七)跨市场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相关资产的指数。
(八)跨境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中国大陆以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相关资产的指数。
(九)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指以持有经中国 *** 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价格指数为目标,使用商品期货合约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 ***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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