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维修基金收费标准表》(湘价费字【2006】1号)执行。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维修资金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各市州 *** 应建立维修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沙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1、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的数额 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长沙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不会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3、如果是公有住房的话,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买房人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买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